Re: [閒聊] 違建砸落造成死傷屋主需負刑責嗎?
※ 引述《aaboutt (Hybrid正夯)》之銘言:
: ※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芻)》之銘言:
: : 1. 違建是違反行政法規 不當然違反刑法
: : 2. 屋主有義務維護其建築 不過行政法規規定違建是不能去維護的
: : 基本上 這就是政策殺人 沒有刑事責任
: : 但應有民事責任 應該要賠錢給受害者
: 推文有提到"不可抗拒之因素"
: 合法建築的磁磚因地震砸死人,屋主還必須要盡到磁磚修繕的義務
: 如果建築合法(磁磚不可以拆,營造送審就有磁磚一項)
: 屋主又有進修繕的義務,遇到天災才有不可抗拒之因素可以免責
: 磁磚可以保護建築,有其合法和必要性。
: 如果被砸死的家屬提告,告建築設計師或是核准建造的營建署也許有機會
: 但屋主依法居住,依法盡修繕的義務,遇到天災不可抗拒是可以免責的
: 但違建不是阿,你違建就是違法,你說你違建有盡修繕的義務
: 你違建就是危險加上違法,盡修繕的義務還可以砸死人? 那不是自相矛盾嗎?
: 你違建沒有也不存在不可抗拒的因素阿? 你把違建去除就不會不可抗拒阿
: 你沒有違建就不怕颱風吹落,哪裡來的不可抗拒的因素?
: 你可以拆違建阿,這又不違法。這和拆磁磚不一樣喔,磁磚合法有其必要性
: 違建沒有必要性,又不合法。不可能把造肇因全部歸咎在不可抗拒的颱風上
: 你今天拆違建就不用怕颱風,拆違建有其安全的必要性
: 你不拆違建,你就要有把握盡修繕義務且不會因為颱風砸死人
: 你沒有把握盡修繕義務不砸死人,你哪有資格說天災不可抗拒的因素?
違建是行政法規 不必然跟刑法有關
違建定義上是沒有建築執照 使用執照的建物 本質上他是民法中的地上權
違反效果一般是 不能登記 所以也無法正常情形下轉移所有權
特別情形的違建 政府會管理強拆 例如太大的農舍
跟建照圖不同的附屬建物
為什政府沒拆 因為以前沒有特別規定 後來才規定的 有信賴保護問題
不過你說對了一件事 刑法對於注意義務的違反 也就是過失責任
要去看有沒有迴避可能性 這頂樓加蓋 再怎正常維護
也不能保證颱風不會吹垮 唯一迴避可能是拆掉
另一個可以主張的是 屋主也未必預見到颱風會把屋頂吹掉 牆又正好掉下砸車
這只能說太巧合
不過可減責 還是無責 又是另一個問題
--
爭這細節都不是重點,反正就是兩年以下,緩刑機率高
重點是民事賠多少,能不能拿到
要和解才有機會緩刑喔,沒有和解不一定緩刑喔
而且過失致死最高五年,沒有一定是兩年以下喔
過失致死+盡義務避免才有機會不和解緩刑
這個案子的屋主沒有盡到義務避免喔
求償倒是不擔心拿不到錢,房子假扣押,不給錢就強制執行
房子可以法拍抵債阿
一定減責 但死了人很難無責
用過失致死不太合理,如果在無災狀況下發生那確有過失
但在這種大型天災之下發生的災害,稱得上人的過失致死嗎
我覺得應該要殺雞儆猴,然後政府硬起來拆全台違建
沒盡到拆除違建,不就過失了
爆
[問卦] "違建"有好聽一點的說法嗎違建 違章建築簡稱違建 指全部或一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建築,常見的形式如頂樓加蓋、更動承重牆或開挖地下 室等 這類建築物違反建築法規,可能危害原先建築的力學平衡而形成危樓,導致公共安全隱患25
[討論] 蛤?既存違建等於合法?綠粉新邏輯?既存違建:即比新違建還早存在的「違建」。 三小? 違建還有分合法非法喔? 幹我真的快笑死了 綠粉現在到底在護航什麼啊xDDD25
Re: [請益] 拆違建有甚麼難的,政府怎麼就是做不好違法也要先有法啊... 台灣最早適用的建築法規, 是民國33年的建築法, 適用的區域只有市跟省會 到民國60年修法, 把適用地區改成實施都市計畫之地區 也就是說, 從33年建築法到60年建築法, 有一堆本來不適用建築法的區域的建築, 突然得符合建築法規定11
[問卦] 違建那麼清楚 為什麼某粉還在護航???剛剛在某版 說某人 違建不承認~~~ 就有人護航 那是合法 ! 真是厲害 !法條那麼清楚 就是有人裝睡看不懂! 我查了一下 住商不動產的網站,寫得很清楚簡單 重點在這5
Re: [黑特] 黃國昌申請到拆除執照了 政黑又翻車了我不懂建築法規, 但所謂違建,應該是沒有申請建照的建物。 違建的部分。既然沒有建照,為何拆除要申請。 是不是有人要打悲情牌,才一起將有建照的部分一起全部拆掉。 大家鞭小力一點。- 致 : 根據事實分析,違建砸落最主要責任應該就是違建屋主 : 車主在颱風天因為輾過不明物體(應該是磚頭)做緊急處置,靠邊停車,不能算違停 : 車主為了接在醫院上班的老婆,簡單說老婆颱風天還去醫院工作,然後孩子才9歲,不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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