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南英商工霸凌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郭玫玲
許詩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友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私立南英商工職業學校、劉秀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請求:(一)被告臺南市私立南英商工職業學校與被告劉秀媓應連帶给付原告許詩穎新臺幣(下同)1,138,27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二)被告臺南市私立南英商工職業學校與被告劉秀媓應連帶給付原告郭玫玲45萬元,及自11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1,737,306元(1,138,270元+45萬元+149,036〈起訴前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1,737,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判決書出來了
近期凌虐的的案例是四個人分三百萬一個人約75萬
而且是已經出人命的情況下:
「大姊頭」許曉匠(25歲)姊弟以噴槍燒、電擊甚至逼吃糞等方式凌虐林姓男子致死案,在民事賠償方面,一審判許曉匠等4人連帶賠償林父165萬9200元,台中高分院認為,林父只有一個兒子,妻子也已過世,勢必孤寂一生,認為許女等人必須再賠償150萬元。
他一個人有辦法搞到判賠一百多萬
到底做的多過分我不敢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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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法院裁定同學(原告)要繳多少裁判費吧 還沒
做成實體判決 一百多萬只是同學主張的
這不是判決書,只是要原告補裁判費的裁定而已
恐怖
這不是判決書
這繳費裁定而已 到一審判決出來還早得很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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