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檢舉違停記點暴增 小黃不敢路邊停車
民國99年7月1日施行的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
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
┌─┬──────────┬────────┬────────┐
│類│建築物用途 │都市計畫內區域 │都市計畫外區域 │
│別│ ├───┬────┼───┬────┤
│ │ │樓地板│設置標準│樓地板│設置標準│
│ │ │面積 │ │面積 │ │
├─┼──────────┼───┼────┼───┼────┤
│第│戲院、電影院、歌廳、│三百平│免設。 │三百平│免設。 │
│一│國際觀光旅館、演藝場│方公尺│ │方公尺│ │
│類│、集會堂、舞廳、夜總│以下部│ │以下部│ │
│ │會、視聽伴唱遊藝場、│分。 │ │分。 │ │
│ │遊藝場、酒家、展覽場│ │ │ │ │
│ │、辦公室、金融業、市├───┼────┼───┼────┤
│ │場、商場、餐廳、飲食│超過三│每一百五│超過三│每二百五│
│ │店、店鋪、俱樂部、撞│百平方│十平方公│百平方│十平方公│
│ │球場、理容業、公共浴│公尺部│尺設置一│公尺部│尺設置一│
│ │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分。 │輛。 │分。 │輛。 │
│ │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 │ │
│ │。 │ │ │ │ │
├─┼──────────┼───┼────┼───┼────┤
│第│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五百平│免設。 │五百平│免設。 │
│二│用途建築物。 │方公尺│ │方公尺│ │
│類│ │以下部│ │以下部│ │
│ │ │分。 │ │分。 │ │
│ │ ├───┼────┼───┼────┤
│ │ │超過五│每一百五│超過五│每三百平│
│ │ │百平方│十平方公│百平方│方公尺設│
│ │ │公尺部│尺設置一│公尺部│置一輛。│
│ │ │分。 │輛。 │分。 │ │
├─┼──────────┼───┼────┼───┼────┤
│第│旅館、招待所、博物館│五百平│免設。 │五百平│免設。 │
│三│、科學館、歷史文物館│方公尺│ │方公尺│ │
│類│、資料館、美術館、圖│以下部│ │以下部│ │
│ │書館、陳列館、水族館│分。 │ │分。 │ │
│ │、音樂廳、文康活動中├───┼────┼───┼────┤
│ │心、醫院、殯儀館、體│超過五│每二百平│超過五│每三百五│
│ │育設施、宗教設施、福│百平方│方公尺設│百平方│十平方公│
│ │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公尺部│置一輛。│公尺部│尺設置一│
│ │物。 │分。 │ │分。 │輛。 │
├─┼──────────┼───┼────┼───┼────┤
│第│倉庫、學校、幼稚園、│五百平│免設。 │五百平│免設。 │
│四│托兒所、車輛修配保管│方公尺│ │方公尺│ │
│類│、補習班、屠宰場、工│以下部│ │以下部│ │
│ │廠等類似用途建築物。│分。 │ │分。 │ │
│ │ ├───┼────┼───┼────┤
│ │ │超過五│每二百五│超過五│每三百五│
│ │ │百平方│十平方公│百平方│十平方公│
│ │ │公尺部│尺設置一│公尺部│尺設置一│
│ │ │分。 │輛。 │分。 │輛。 │
├─┼──────────┴───┴────┴───┴────┤
│第│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際情形另定之。 │
│五│ │
│類│ │
└─┴────────────────────────────┘
說明:
(一)表列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
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
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部分。
(二)第二類所列停車空間之數量為最低設置標準,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起造人得
依實際需要增設至每一居住單元一輛。
(三)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
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其中一類未達該設置標準時,應將各
類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依較高標準附設之。
(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每滿五十間設置一
輛大客車停車位,每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減設表列規定之三輛停車位。
(五)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一類或第三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達
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依其停車需求之分析結果附設停車空間:
1.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經地方交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且停車空間數
量達表列規定以上。
2.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
(六)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數量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夠不夠用一回事
另一個問題在於這些空間是不是能被很好的使用
業主會覺得我停車場只給自己客戶使用就好
要是給外人用
車子停進去好幾個月,停車費也沒繳
基於法律追討程序超冗長、基本沒辦法把車挪走
等到客戶來停車位還是不夠
只是增加自己的不便
我覺得要活化利用車位
可以把積欠停車費這類的強制執行門檻降低、程序加快
反正兩三個月都不開這台車,說明這台車對你真的沒啥必要
又不按時繳停車費
那就速速拖走法拍掉或報廢掉
停車場空間不會被卡到便祕,業主釋出非營業時間利用的意願才會上升
但一定會被靠北造成民眾不便、額外負擔、侵害人民權益啥小的
那群會把車丟著兩三個月不開的
不是有錢就是有閒不然就是有錢又有閒
時間最貴但是花一大把時間在靠北的
這種人最能影響政策跟立法了
死老百姓只好繼續在底層掙扎著找那為數不多的停車位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
就算不是我家,也不想把我常走的路讓別人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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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駕駛的勝利 密室協商達成以下共識 1.每100-150公尺畫設10%黃線 2.道路規劃完善前罰款不計點2
奇怪勒 我們的政府是不是又忘記交通地獄出名出到國外了?還是以為禮讓行人的事情結束後就沒事了?!要等著看今年死亡人數再創新高嗎?我等著明年CNN再來報導台灣交通有多爛,垃圾黃族群絕對是交通爛的因素之一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23
其實整件事情追根究底就是道路設計不良, 但是到底哪裡不良都沒人分析, 個人認為就是都會區路邊停車格造成道路設計不良, 到處都是路邊停車格,所以無法畫設黃線跟卸貨停車格, 甚至連公車停靠區都使用起來非常不方便,17
我百分之百贊成塗銷所有路邊停車格 不管機車 或是汽車 甚至巷弄內路邊都不准停車 唯一能停的只有付費停車場或私有車位 台灣就是這樣 一堆路邊停車格 真正需要臨停下客下貨卻沒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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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大樓不得拒絕裝設充電樁 電動車霸王條款推文講不清楚 所以我乾脆重發一篇文章來講 為什MO大樓的78毛狗屎蛋事情會這MO多 首先 先看法規7
Re: [請益] 預售屋剩下殘障車位跟一些不好停的位置內政部110.7.14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1552號函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10年5月26日府授都新字第1106010944號函辦理。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法定停車空間」為共用部分,不得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且法定停車空間非本條例第7條各款所列不得約定專用部分,故得依本條例第2條第5款規定約定專用,合先敘明。 三、為推動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本部已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6明定無障礙停車位檢討規定,屬適用範圍者應依規定設置,該無障礙停車位係通用概念,可讓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其管理模式與需持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始得停放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有別。5
Re: [問卦] 哇靠!日本買車要有車位?其實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裡有規定喔 第二類: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 只要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151坪) 就要設置一個法定停車位,基本長寬250*600 CM3
Re: [請益] 預售屋剩下殘障車位跟一些不好停的位置建築管理組發布日期:2017-08-21 內政部書函 106.08.21.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2613號 說明: 一、復貴部106年7月18日交路字第1060020060號書函。 二、按「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所明定,查衛生福利部業依上開規定訂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設置管理辦法)。2
Re: [請益] 一樓大廳挑高公設會比沒挑高的多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164-1條 1.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 二、挑空部分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三、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旁側之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不得超過六公尺。1
Re: [問卦] 「車就沒地方停啊,不然要停哪」怎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十四節 停車空間 第59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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