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國3南下,斗六段重大車禍!4人無心跳
這件車禍今天地方法院判決,遊覽車司機被判刑3年6個月,把法院新聞稿貼上來大
家參考。
原文標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第276號國道三號劍湖山重大車禍判決新聞稿
原文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098736-0e8d9-1.html
原文內容:
一、判決主文
陳文貴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二、犯罪事實
陳文貴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9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KAB-0899號出租遊覽車(下 稱甲車),搭載乙女、A男等乘客,行經雲林縣斗六市國道3號公路南向263.7公里 處,依當時路況、車況,被告超速行駛且從外側車道往內側車道偏行,此時正好有 李○澄駕駛車牌號碼8155-J7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同方向沿內側車道行駛而
來,甲車擦撞乙車後持續偏行撞擊內側護欄(乙車上無人受傷),再往右偏行撞擊 同方向沿外側車道,由陳○一所駕駛、搭載江羅○香之車牌號碼BMK-6551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丙車),導致乙女、A男,江羅○香、陳○一死亡。甲車上之乘客亦分
別受有不等之傷害(未據告訴)。
三、判決的理由
被告坦承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並有卷內的相關證據,諸如肇事當下的監視器 截圖等加以佐證,案發的國道三號路段最高速限為每小時110公里,被告為遊覽車 職業駕駛,領有合法駕照,應該要知道並注意國道、道路交通安全規範,而且依當 時天候、路況,被告沒有不能注意的狀況,竟疏忽沒有注意,因超速、任意及驟然 變換車道,又沒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導致發生車禍,造成被害人 4人死亡,被告顯然具有過失,成立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四、量刑審酌事項
1、被告在本案有自首的適用,這是減刑事由之一,此外,法院還考量到被告之前有多 次交通事件違規紀錄,其為職業駕駛人,當被告駕駛遊覽車搭載乘客上路的時候, 本來就應該要謹慎並遵守交通規則,才能維護自己、乘客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但 被告卻超速行駛,又任意、驟然變換車道,也沒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 隔,導致本案車禍發生,造成被害人4人死亡,是本案肇事主要且唯一之原因。
2、被告雖然跟被害人陳○一、江羅○香的家屬成立調解,但沒有跟被害人乙女、A男
的家屬達成和解,又被告駕駛前一天睡眠並不充分,有睡眠不足、精神不濟及恍
惚的情形,更應該謹慎駕駛,甚至拒絕駕駛,但被告仍執意出勤,且不時有超過
每小時120公里,甚至到達、逼近每小時130公里的超速狀況,認為被告確實嚴重
違反遵守交通法規的義務,造成重大的危險及損害,違反義務情形及所造成的傷
亡非常嚴重。
3、此外,辯護人雖然請求緩刑宣告,但法院認為被告犯行所生危害嚴重,沒有跟被害 人乙女、A男的家屬達成和解,且本案已經宣告超過2年的有期徒刑,不符合緩刑宣 告條件。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王子榮、陪席法官黃震岳、受命法官詹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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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問牠," 拜拜要記得準備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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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旺 ", 他會這麼回答你 φe1240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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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大車 平均殺一個人才關10個月
和解了 不知道條件是什麼
大概就一紙很香的債權憑證
歡迎來到台灣
四.3不是寫沒有跟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和解?還是關太短...
人命真便宜
犯罪成本真的低
讚 哈哈
雖然很無奈,在法律層次人命是有價的
遠離大車保平安
殺一個人關不到一年 賺爆,吊打鄭傑,鄭傑應該去當職業學
長才對
國道大車一堆超速
撞死人CP值爆錶
畢竟蓄意跟過失有著根本的差異
大家真的覺得判太輕的話,請打電話給各黨立委要求增訂駕
駛大型車輛過失致死罪,並且若為犯規累犯則加重其刑的規
定,法院才能相對應判決。同樣或許也需要對合併執行的規
定作出排除修改,每條人命必須累加刑期。
也可以用在各種職業駕駛嗎
例如垃圾黃 殺人大車學長等等
悲哀,這種人渣才應該槍斃
死死算了
台灣就是只要跟擦傷的人和解,跟死人不和解,就是非常有誠意
的行為
沒睡飽還開…
治本的方法是把過失廢掉通通都算殺人罪
樓上你要顛覆法律的基本觀念嗎???
...那以後車禍在路上沒有把人撞死也算殺人未遂捏 要確ㄟ
你開車超速 沒有撞到人 可以當作殺人預備犯 要這樣?
三年呵呵
結果NONO跟李宗瑞大大,一個人都沒殺,判的比這個殺四人的
重好幾倍
撞死4人才判決3年半,反觀小玉換臉判5年還沒收1000多萬
哈
可悲的是,有達成和解3年竟然算重的…
過失致人於死罪?只要3年? 太好呢!大家快上?
可以6罪疊加啊! 上限有限制??6? 4? 10?
台灣好像沒在玩疊加 同罪併罰可能還有減刑空間
有認事曾從事法務 說全都在算減刑或罰金 看了很絕望
甚至案量一多不小心疏失了 還要幫犯人墊罰金保績效
其實某幾條法修掉就能改變 為什麼不修 大家心理有數
垃圾大車 幹你娘
24
令人難過的新聞 新聞中看到這張圖片 遊覽車的結構感覺有點弱...? 車體破一個洞...15
通常發生類似事件,在未查明真相前 酸民們首先撻伐的一定是司機(超速、任意變換車道等等)和乘客(沒繫安全帶) Well... 警方證實,罹難的這對母子都有繫安全帶10
不敢去員工旅遊了 員工旅遊都坐遊覽車 遊覽車事故多 搞不懂很多公司辦員工旅遊的心態 是什麼 倒不如直接發錢 讓員工自己利用就好 搞個員工旅遊 結果連家人都跟著陪葬 比較 懷念疫情期間把員工旅遊的經費直接發錢 現在沒疫情辦員旅反而人心惶惶 自己開車還比較 安全 --43
在中南部國道,可以看塗裝來遠離大車,尤其是野雞車風格的越遠越好,雲林到台南這段 130+“趕路“是常有的。 去年九月國旅大爆發,這些遊覽車公司一窩蜂跑團,生意好的時候要爭取時間整備車子和 休息,小車開太慢就會被教訓。 ex:我家一車五大三小外線照速限,遊覽車貼車尾逼車又不耐煩,硬壓中線他車再回外線22
推 fan0226 : 這種自己進底盤來拼裝的本來就不安全 10/21 20:18 大客車幾乎都是採CKD或SKD模式,在地組裝 即使是BYD電巴外銷歐洲,也是零件運到當地工廠再組裝 大客車採用籠型骨架10
但 : 被告卻超速行駛,又任意、驟然變換車道,也沒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距離及 間 : 隔,導致本案車禍發生,造成被害人4人死亡,是本案肇事主要且唯一之原因。 : 2、被告雖然跟被害人陳○一、江羅○香的家屬成立調解,但沒有跟被害人乙女、A
爆
Re: [新聞] 【情侶雙亡】馬自達男坦承趕時間時速80本篇說明其實很合理, 底下推文很多人糾結在被告本身既然違規,怎麼可能無過失, 但事實上刑法上的過失是以結果論, 並不單純是「你這個行為有過失」, 而是「對於這個結果來說,你是有過失的」,22
Re: [新聞] 獨/貸款買「川崎忍者」超速撞死人看不懂這則新聞標題跟內文想表達什麼 光看新聞最後一段 好像在呼籲大家不要無照上路 但找了判決書來看 字號:20
Re: [新聞] 違停Uber突開車門!22歲棒球員閃不過慘摔規 : : 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靠近中華路口處2022年2月底發生一起死亡車禍!當時一輛 : Uber違停紅線上,而司機突開車門,導致22歲張姓騎士因閃避不及撞上車門摔車,頭部遭 : 同向後方砂石車輾過,人當場爆頭慘死,張男的姊姊目擊全程崩潰痛哭,日前法院判決出9
Re: [問題] 講個很倒楣的事這種案子就是單純的民事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值得說明的是,故意與過失雖是互斥,但並非是相對的概念 有故意就不會是過失,是過失就不會是故意3
Re: [新聞] 重機高速撞車亡…家屬要求道歉 沒開燈運車速180-200公里每小時 導致車禍死亡 前方司機被告過失致死 過失致死的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具備殺人的故意,只是在「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也就是未5X
Re: [情報] 環東大道逆向女竟然緩刑而已所以別只看媒體,媒體是屬於守門人角色 媒體說的內容一定都是經過挑選、審稿後的 縮網址2
Re: [新聞] 酒駕機車騎士撞死穿越馬路到垃圾行人判刑其實酒駕致死法定刑責還算滿重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前文四三 : 推 ganninian : 同個車道哪有轉彎禮讓直行問題 後車沒注意前車才是 08/23 19:50 : → ganninian : 關鍵 08/23 19:50 答對了....一大部分 (剩下的,法院認為已經盡轉彎車應注意義務,而後車自己造成自己避無可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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