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花千萬買房縮水5.8坪反遭房仲嗆 竹科工程
※ 引述《jessie83 (jessie)》之銘言:
: 花千萬買房縮水5.8坪反遭房仲嗆 竹科工程師怒向消保官投訴
: 據受害工程師指稱,去年8月看準竹北即將開百貨公司,因此在百貨附近購屋置產,相中: 1處12層大樓,並經由房仲介紹,最終以每坪29.3萬元,總價1380元購入一間4房2廳2衛: 的住宅,並向負責辦理的房仲業者程姓營業員確認型錄上所寫的房屋面積有57.673 坪。: 隨後不到30分鐘之內就完成簽約,但在簽約過程中地政士出示的地籍謄本及權狀記載的: 面積時,均以「平方公尺」計算,並沒有直接換算成「坪」,因此工程師表示當下並沒: 有細究,卻沒想到房屋都過戶1個月後,工程師才在實價登錄上意外發現自己的房屋權狀: 坪數竟只有51.866 坪,與當初型錄所寫不同,等於相差5.807坪。
: 受害工程師表示,他馬上跑去向房仲詢問,沒想到卻得到對方回應「這是小小缺失」、:「是誤載,我們算錯了」,「登記錯誤,是 51.866 坪才對」,還遭房仲指責「當時為: 什麼不看清楚,事後才表達」,房仲則表示願意退還 1%仲介費作為補償。
: 工程師不滿自己以每坪29萬元購屋,卻莫名其妙坪數少了近6坪,損失超過170萬,氣得: 向新竹縣政府消保官投訴,經消保官靳邦忠協調,建議雙方以 2%和解,房仲卻仍態度強: 硬,當場拒絕 2%和解 ,還怒指消費者「以後如果每個人簽約之後都來說坪數不符的話: ,那我們生意都不要做了」,房仲的態度連消保官都看不下去。
: 靳邦忠表示,因業者出示型錄與權狀登載相差甚大,雙方又爭執不下,尤其業者事後對: 消費者處理態度確實不佳,如不予從重處罰,日後所有的仲介如法炮製,事後動輒以登: 記錯誤或誤載,虛灌坪數訛詐消費者,將嚴重侵害到消費者的權利,最終決定以消保法: 第36 及 58 條進行行政監督,剝奪業者未提供買方可合理期待專業服務而取得的「仲介: 費利益」新台幣27 萬6000元。
八卦是:消保官還是在幫房仲
房仲就算賠2%還是賺
新聞中只著墨房仲賠償-買方服務費
其實,只要是購屋者透過房仲購買房子
服務費實際的支出是在2%~6%之間
例如:買1賣1 → 2% (通常出現在房仲拚成交)
買2賣0 → 2% (屋主踩太硬)
買2賣2 → 4% (平均房仲業收到的傭收比)
買2賣4 → 6% (很難得)
ps.
至於低於2%的,房仲基本上不會做
除非是大金額的
例如總價超過3千萬
沒錯,總價就是包含了賣方服務費
翻譯成白話:買方在幫賣方,付本來是賣方付給房仲的賣方服務費
所以這件案子如果真要公平裁處
消保官應該怎麼判?
叫房仲把跟原屋主(賣方)的「服務費確認單」拿出來
(最終的賣方服務費,會登載在服務費確認單上
房仲會依據確認單上的金額,才會從履保裡面扣掉)
所以工程師實際能獲得的損害賠償
最高應該可以達到6% (買2賣4,叫房仲把賣服也吐出來)
也就是27萬6千元的3倍 → 82萬8千元
--
結論=>一些無良房仲os:反正我還是拿4%,下次繼續騙搶
成交,管你的。
這並不都是檢討受害者而已嗎
這邊
損害賠償的概念不是這樣推的,是要看有多少損害賠6%以上也
可以,但問題是你要舉證賠償多少很困難
2%就只是一個數字而已跟服務費其實沒有必然關係
買方付高價給屋主 屋主付4%服務費給仲介沒啥問題
很有可能買方以為買便宜但其實買在市價,這樣他的損害是多
少?你無法計算
買方頂多求償到繳多少服務費吐多少已經是極限
然後買賣要成交 一定是屋主覺得賣高價 買方覺得買便宜
這案不是用損害賠償的觀念做
雙方立場是衝突的 怎麼可能照你說的判
這房仲蠻智障的 連房子坪數也算錯 被罰買服很正常
買方也挺瞎的差那麼多不用計算機一眼就看出來
竹科工程師心算應該沒那麼差吧
那一間房仲?
好奇的是,買賣合約書也寫錯嗎?
合約書都是官方單位平方公尺,民間才在用坪...
沒錯 仲仲說的好 都是買方沒注意的錯 仲仲的專業就是數
錢
我早說過,寫錯合約是6-30萬,新竹地政局就先裁罰27了有
人總是以為要一案多罰,要也是新竹地檢署檢查總長裁定,
有時候看討論串文章真心覺得來到中古世紀獵女巫一個樣
超天兵
要賣方吐出才是
仲介的責任本來就是最多賠服務費
買方提告求償對象,還要加上賣方
回26樓 這不是天兵 這是竹科人霸氣 買房跟買菜一樣
買賣解除也是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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