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給想打侵害配偶權的你一些參考
其實每一件婚姻要進入到對簿公堂都是很不堪的事情,不管是刑事或民事,又或者是以後通姦罪還存不存在?(大法官不日將作出解釋)爾或民事部分未來又將如何審理?然,不管如何外遇已發生,傷痛就此造成,背叛沒有無辜之分,信任一旦動搖,則臨冬將至。
筆者試圖在本案中提供A女的訴訟處境(雖已結束)一些建議,我想社會在走,渣男仍有,少女總涉世未深,法律知識要有,固出此文。
案例來源:丙女、乙男(有配偶之人)為同事交往過程中經法院認定性交達66次,期間並與甲男婚姻關係重疊,也就是丙女、乙男通姦了。後來甲女來告(乙男之妻)。
這個案子呢,丙女是乙男的同事,乙男、甲女是結婚的,後來又離婚,又與甲女再結。而丙女是出現在乙男第二結婚的期間,但不重要因為乙男與丙女性交時的身份仍是人夫。
在審理的過程中丙女,努力否認知情乙男結婚,而法院也抽絲剝繭,從各種證據中說明,即便兩人有性交的事實,但檢方舉證無法證明丙女有知情乙男結婚的狀況,因而兩個審級都判丙女無罪。
而今天的A女是不是也有像丙女一樣的狀況,沒看判決筆者不得而知。當事人會去找告訴人私了、和解,本來就是訴訟情況的一環。
但,法律本來就是要堅持下去的一種過程,如果妳/你問心無愧,並不知他人婚姻關係,堅持下去無罪判決仍會到來。換句話說,既然刑事通姦或民事上的不正常男女關係,然若還是現行有效法律,那就代表不行樹彰著愛情至上的旗幟,對他人婚姻關係侵門踏戶。
在民事法上我們常說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是指完全不知,不包括應知或可得而知的狀況,類比在刑事上是未必故意,容任其情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的行為。
那A女的無辜是上述的那一種,我想只有A自己知道。若有一天妳也被渣男騙了,妳是否有勇氣朝無罪答辯進行?
最後,希望大家談感情,走婚姻都順遂無罣礙。
引述 士林地院106年易字28號、高等法院是106上易字1188號 有興趣的人可以上
「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
乙男在審理期間,還供述他有間接讓丙女知情他結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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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這篇我不予置評 因為你已經預設她是知道的 但你
完全沒依據 所謂用了一些話來包裝
所以你說想問a 其實你不如說我就是認為你是
感謝案例分享,謝謝你。但是你文章最後一句,是因
為乙男甲女離婚又再婚,而乙男[我有提到我太太很寵
我們家裡的小孩子]的說法,判決書:[被告 認為係在
指乙男(當事人名字)前妻寵小孩,亦不違情理] 而乙
男再婚,同事都不知道,就算他們是同事,[仍不能當
然推定被 告知悉乙男(當事人名字) 為有配偶之人] (
摘自判決書) 如我理解有錯,麻煩告知,謝謝。
還有,我不是要駁斥你什麼,我只是好奇如果乙男真
的有間接讓丙女知情他已婚的事實,為什麼丙女還會無
罪?法官是如何認定所謂的知情?
所以,二位律師的見解一樣。我實在不懂J在做啥~~~
有的渣男被告了 還反咬是對方勾引他 把不知情變已知
供述都未必會採信了 何況還供述是間接讓對方知曉
最後一句就是在堅稱不知情最怕的情況 渣男想反咬女
方(小三)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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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剛睡我眠卻過了,來做個雞婆的比較表。 表中我盡量不帶入個人主觀色彩,但因為我真的很想對某些推文與回文說聲哈囉,所以我 的嘗試可能會失敗吧,對此我也無奈,若有不足先說抱歉。 圖一 兩位當事人比較表64
原po的文章說 「從判決書看下來 我覺得 只有A的部分法官認為構成侵害配偶」 這段話在判決來說有可能兩種解釋爆
我是原po 對於留言的鼓勵與批評我都一律謝謝 造成言論戰我真的感到很抱歉 但有幾點我要重申一下 1. 會發這篇文章是因為當初我也是都在版上尋求幫助,很多人幫助我、給我鼓勵,也有X
的 : 存 : : 在。 : : B- 援交妹,對,還兩個。 : : C- 先生口頭上的前女友,知道我的身份也知道我懷孕,先生會主動與她聯絡,會看爆
我塵世迷途小律師啦 你知道告訴主觀不可分嗎? 刑事訴訟法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 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所以本案原PO告了老公,在檢察官眼裡她等於同時也對A提告,檢察官也會辦A78
1.A女不一定是社會定義的小三,只能說 #整人大逆轉喔。 2.A女100%能夠證明與男方交往時,自己絕對不知情男方已婚, 就算是跟男方到戶政查詢婚姻狀況,也查不到已婚, 甚至A女要與男方登記都是會成功的。 ----5X
欸欸~ 現在不是要討論這個誰是渣男 誰是小三 誰要賠誰35萬的問題吧? 小孩都生了 快去打撫養費的官司啊 35萬算個毛啊?58
法普一下,若A事先不知對方結婚,民刑事告訴都不會成立。 以上是截圖網站的連結。 我只覺得A很衰,最近BG版也有一篇文章,是不知道對方結婚被騙感情的。46
事實懶人包: (依原PO描述) 1. A女交一個男友,不知情其已婚。 2. 分手後被各種騷擾。 3. 還得知原來前男友結婚了。 4. 被原po告。X
別覺得我躲在推文 以免害人噓不到而感到失落 頭上有光環的我 怎能讓你們失望 信春哥 得永生 噓J大 獲救贖 開始之前 先講個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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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明星教授劈9女!與教務長共組「渣男俱樂部」 還炫:小【裁判字號】110,訴,993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4
[經驗] 日月怪談七月初,本肥和好友甲男、乙男以及丙女(乙丙為情侶)前往中部旅遊,最後一天投宿乙男 爸爸朋友開設,距離日月潭大約20分鐘車程的民宿。入住前,我們就知道當天是旅遊淡季 民宿只有我們一組旅客,且老闆一家會在確定我們check in後回家,等於整棟建築由我們 四人包下,這樣的情境讓我們對即將到來的夜晚,充滿了不確定的期待。 那天入夜前,我們結束日月潭遊湖後,在日落前返回民宿。一路上大家有說有笑,手裡拿8
[請益] 一題民法結婚請教甲之子為乙,乙與丙相戀,乙徵得其父甲之同意後向丙求婚。丙向其女丁詢問,給你找 1 個新爸 爸好不好,丁說好,於是丙答應與乙結婚。乙丙結婚 10 年後,在給丁舉行的 成年派對上,甲丁 第 1 次見面,竟墜入愛河。甲丁得否結婚? (A) 不得,因為紊亂倫常 (B) 可以,因為甲丁間沒有親屬之關係4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因通姦已除罪 試以傷害設例: >>>若丙丁傷害甲 惟甲誤以為係乙丙 甲為傷害罪直接被害人 依232 得向偵查主體依242告訴(乙丙傷害甲) 告訴效力範圍本及於 乙傷害甲+丙傷害甲 之2個犯罪事實 無須動用2392
[請益] 民法988本文及家事法163但書甲乙為夫妻,甲在80年7月1日出外散步失蹤導致生死不明,所以乙在88年6月30日跟法院聲 請死亡宣告,法院在89年1月2日裁定確定後面跟丙結婚,但某日甲突然在95年2月5日出現並 向法院撤銷了死亡宣告,前面所有的法律 行為溯及自始失其效力,那乙已經跟丙結婚就變成重婚依照民法988第三款乙跟丙的婚姻就 無效了但因為家事法163條第ㄧ項但書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那這樣乙跟丙跟- 18.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乙抗辯已全數清償,第一審法院以 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定乙僅清償 200 萬元,就其餘未清償部分,廢棄第一審法院駁回 甲此部分請求之判決,改判命乙應返還 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關於第三審法院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