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翻譯] 日本怪談::詭異的打工
※ 引述《saypeace (:)))))》之銘言:
: 「那間房子在幾十年前,曾經因為土地
: 所有權的關係,發生了很多事情呢。
: 你們還是放棄這些錢,趕快拒絕這份打工吧!
: 今天先在我家過一晚,明天趕快回家了。」
: 突然想到了什麼,我們前往有點距離的
: 當地地政局,調查了那間房子的土地所有權登記,
: 上面寫著「1966年時效取得」
: 因此,我們大概了解那裡發了什麼事了。
關於日本民法的時效取得。簡要地解釋原理: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一個原則,就是民法是希望人們能盡責地善用財產。
如果你的東西被別人和平的佔有很長的一段時間,你也不去處理,
那代表你漠視了該物品的所有權。
相對地,如果你主張那東西是你的,可從法律途徑主張那東西是你的要還給我。
但你連自己的東西都沒想要去討回,而相對的他人花了很長一段時間去經營該物產。
那麼法規會傾向保護和平地善盡管理責任的使用人。
但是這邊有個大前提:你是長期和平地狀態下取得。
反過來說,如果你被所有人舉證你不是和平的方式,例如以暴力、犯罪方式奪取。
那麼你就無法主張你長期持有而取得所有權。取得時效會中斷計算。
而日本民法是:
如果你不知道所有人是誰:你長期和平地持有20年可申請時效取得。(民162)
而你知道所有人是誰的惡意佔有下:是20+10年,30年後可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民163)
但這兩個被佔有狀態下,只要所有人舉證你是非和平的奪取。那就會被中斷計算,
進而無法申請土地或地上物(ex:房屋)的所有權。(民164,165)
詳細可參照:https://elaws.e-gov.go.jp/ 在搜尋欄打入 民法 即可。
這故事的驚悚點,我認為在於:
「如果申請的大叔有辦法把所有能申告他惡意奪取的所有權人們都殺死,
而且也無人報警,成立殺人等刑事事件的話,那的確在民法下他可以過30年後申請
時效與房地產的所有權。」
那麼你就知道那箱子裡裝的是誰,而且大叔到底是不是善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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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法條解釋。做成箱子擺在那通常是咒物,搞不好後續把
出頭主張持有權的人騙進房間關一晚就解決了,可惜設定
20公分好像有點太小。
推補充
推解釋!清楚明瞭!!
燒成灰就沒有太小的問題了
感謝補充
推感謝補充說明
推說明~
感謝補充
會說太小是因為要透過木板間隙看全黑房間,只靠手機電
筒去照,這麼小應該不容易看清楚盒子的狀態。
推補充
搞不好房間很小
推 長知識
推知識
推補充 正所謂留地不留人啊 活著的比冤魂可怕
房間小就不適合多人談判了。
推
本來想燒成灰,如果是很多人還是會占很多空間。
後來忽然想到炸雞的製作過程,又覺得或許沒那麼難處理。
台灣空屋這麼多 應該比照辦理的
台灣的話是僅限於未登記不動產才有10,20年取得時效
推解釋,感覺比較合理也比較能接受
我老家是長輩無償讓沒錢的親友借住超過二十年,對方後代
申請時效取得XD
推解釋後更毛了
推
補充完更恐怖惹, 真的有人做到斬草又除根…
推!長知識
推
推推
感覺顏家很適合住日本...
樓上哈哈哈哈哈哈哈
解釋完覺得更怕了,乾
大叔這樣很壞
推
就算殺死了,也完全沒必要放在這麼奇怪的地方
這個推測不合理
推法條解釋
推
推
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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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用朋友的名字買車哈哈哈哈哈哈,我是問問哥啦,這題我來吧 先回答你兩個問題 1.合約有效。依據民法第72條規定,契約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就會有效 你這個頂多就是借名登記契約,我國是承認其效力的。 2.你之後還是可以依據契約,或者甚至連契約都沒有去提起民事確認所有權訴訟15
Re: [新聞] 獨家|拾荒伯以死明志 撿278元廢鐵遭法辦!女淚控「司法竊盜罪裡的“犯意” 指的不是你有沒有想要去偷的意圖 而是你是不是能清楚知道 在未經所有權人允許前 你正在把一項不屬於你的東西9
[課業] 關於時效取得的問題題目是這樣 下列關於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可因時效取得其地上權 (B)民法規定之取得時效期間,最長為 30 年 (C)占有人惡意者,並無民法關於時效取得規定之適用餘地5
[請益] 100年律師民法選擇題甲將土地出賣與乙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並未依約交付土地,15 年過後,乙對甲 有何權利可為主張? (A)主張甲為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所有物 (B)主張甲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占有物 (C)主張甲為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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