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開戰] 中介法
推 babysylvia: 是不是造謠還是要法院認定 沒那麼誇張 08/19 09:39
法院判決前行政機關可以懷疑你然後要標註警告
這條是源自歐盟法律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2062/5532_220629_1.pdf
第十八條第八項
八、認定資訊是否為謠言或不實訊息不易判斷,且如由法院審理期程較長。
爰參考歐盟二○一八年修訂視聽媒體服務指令 ( revised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 Directive (EU) 2018/1808)第二十八 b 條第三項
(j)款有關相關業者應提供有效之措施與工具,並提升使用者對於該措施、
工具及不實訊息之警覺意識之規範,於第八項明定各該法規主
管機關調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或儲存之資訊,
認屬為謠言或虛偽不實,並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且為避免
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所必要,得於資訊限制令之聲請經法院裁定
前,命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暫時加註適當警示圖文,使人
易於辨識該資訊具有爭議。其中資訊為謠言或虛偽不實,且違反法律
強制或禁止規定,指針對謠言或不實訊息有相關明文規定之法律,例
如糧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規定、傳
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
定、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復為考量因技術限制或服務型態等因素,爰於第八項但書
明定有窒礙難行者(例如部分連線服務或快速存取服務),得以豁免
暫時加註警示。
--
西洽對17條也很有意見
17條其實不用中介法 社維法就可以查你資料了
XD哥也不挺啦
法條有可以修正的地方 但大致方向可以 現在要辦造謠 是用哪個法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調查 法院判決 責任在個人中介法呢
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法院判決 不經警察機關 下架責任在網路平台 個人並無受罰
法院還沒判決前,主管機關只要懷疑造謠就可以加入警語,這
個也很嚴重啊
這條文下面有解釋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前,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 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儲存並向公眾傳達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且違反法 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對該資訊為暫時 加註警示之處分,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予配合。但經主管機關考量
技術 限制或服務型態等因素,認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前項加註警示之執行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為加註警示處分前,"宜"諮詢第三方認可之我國民間 事實查核組織之意見,並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處分。 我認為"
宜"可改成"
應" 然後限制加註文類型 如 "未經證實" 這種加註方式 ptt自己不就有了嗎
現在平台早就一堆警語 然後社會法院對它沒皮條
水管推特臉書那個平台沒警語
之前武漢肺炎嚴重的時候罵阿共就會被水管黃標
應該立法管制這些平台 如果下警語應該給救濟管道 修
這個法才是公平正義
其實FB YT這些平台本身就在管制用戶了 現在只是回歸法律層面而已 然後ptt站方還好意思說宗旨是保障言論自由 ptt一堆瞎板規讓一些板皇說桶就桶 說退文就退文 保障言論自由 ? XD XD XD 反而這法要刪文還需法院裁決 ------ 第十八條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調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 或儲存之資訊,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 之危害,
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第十九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理由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對該資 訊移除、限制其接取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之資訊限制令。 第二十條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調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 或儲存之資訊,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 其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得向
法 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
板皇還是需要啦 不然有些莫名亂版的
但ptt站方受訪說ptt宗旨是保障言論自由就瞎扯阿 XD
https://disp.cc/b/HatePolitics/dIXJ八卦講個 4%崩潰 4%版主搞雙標 就被桶644天 這叫保障言論自由 ? XD XD XD
而且被水桶後 後續還有上訴管道 是管理群組要改變才對
這個中介法有明定 保障使用者 第二十四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免費電子異議機制,供使用者就其 提供之資訊,經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認屬違法內容或違反服務使用條款而 為下列措施之一者提出異議
一定不會過
是啦 台灣畢竟不一樣 但像最左膠的歐盟 數位服務法其實是 530票同意,78票反對 通過 數位中介法是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和市場法修改的 你說歐盟沒有言論自由嗎 ~ 其實這法主要是規範網路平台 網路平台如FB YT Twitter大到連現任美國總統都可以搞了
有法律規範 網路平台要管制就得依法律來 沒有法律 網路平台自己說了算 愛怎麼加註/刪文/退文/鎖帳號 都網路管理者自己說了算這樣比較有言論自由 ? ? ? 所以難怪網路平台個個跳腳出來帶風向阿 ~ 以前是沒人可以管它們 賣詐騙廣告也沒責任爽爽賣 根本無法無天 ~
※ 編輯: ensuey (59.127.194.221 臺灣), 08/19/2022 11:43:03上上篇此標題底下有則推文是「zxxxxxxx2 : 飛彈飛
過上空 日本說有 母豬說沒有時要算造謠嗎」遺憾的
是這類推文在ptt真主流民意-八卦板時不時也會看到
如果有任何一個數位法能讓我別再看到這種污辱女性
以及自己造謠卻反咬他人/非己政黨元首造謠的言論
我想我會支持 唯一疑慮是只怕有一天等真正的舔中共
政黨上台反而會將此法變造再加厲而已
有人在造謠 污辱女性0.0
還是你是公正第三方 你認定嗎0.0
所以你母豬指誰?
在政黑都洗不了風向 還想在4X洗 XD XD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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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以前老師要大家學好英文不是沒有原因的 剛剛到歐盟官網查了一下這個修正案,歐盟官網總不會造謠了吧? 第三項的原文: 3. For the purposes of paragraphs 1 and 2, the appropriate measures shall be determined in light of the nature of the content in question, the harm it1
其實第28條b第三項第一句就提到: "For the purposes of paragraphs 1 and 2, the appropriate measures shall be determined...",所以第三項所提到的手段是用於不只第28條b第一項,第28條b第二項 也是包含在內。 第28條b第二項原文為:10
NCC近日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聽會引起爭議,政院官員今天表示,數位中介法原是為 了避免違法內容在數位平台等擴散,但各界疑慮仍深,需多方溝通,院長蘇貞昌定調修法先 踩煞車。 --7
來啦 現在是公民參政時代 不管你支持反對都進去看看 也可以表達自己意見63
首Po這到底什麼垃圾法案 以後NCC認為你造謠就是造謠了嗎? --20
林祖傑是中職守備最穩的游擊手 打這句會被ban嗎 --7
其實PTT自己要反省一下 為何今天會變成假訊息的溫床 一個交流的平台 變成政黨惡鬥的工具 甚至有直轄市長在市府裡養網軍被抓包
爆
Re: [新聞] NCC推數位中介服務法 民眾黨再批箝制言剛聽完了記者會內容,我把聽到的重點打出來,真的覺得這法不能過。 1.數中法雖然參考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說是要達到數位服務法的理念(1),引用數位服 務法的內容來背書,但是實際內容與數位服務法的理念背道而馳,許多內容刻意打模糊仗 。 2.數位服務法的審核機關,有做到公正、透明、獨立,並且有限制其權力的配套,但是數爆
Re: [黑特] 國民黨民眾黨時代力量都在睡?hi, 我關注這個法案好幾個月了, 三月某國際大廠來拜會的時候,就知道這個法案的存在。 但問題是,這個法案的內容很多文字都很模糊, 而且當時還在徵收意見階段。92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名詞解釋你是對的,事前事後審查的解釋如你所說 但原PO想闡述的精神沒有錯,今天數位中介法問題之一是 『行政單位可以直接要求平台標駐警示訊息』 也就是說,外交部可以直接去函YT標註bump影片為不實資訊 完全不用經過法院,行政單位單方面認定即可30
Re: [新聞] NCC擬定「數位中介服務法」 專家憂影響我不懂這個東西 懂得人幫解釋看看我的觀念對不對 平台有營利的 以及沒有營利的 都要直接監督 這是根本不可能的 鄉民本來也是藉由這個平台發表自己的言論28
Re: [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原文這篇才是來帶風向的吧 連爭議在哪都不知道就在亂講 : 現在要辦造謠 是用哪個法律 ? :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調查 法院判決 責任在個人 : 中介法呢 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法院判決 不經過警察機關 責任在網路平台 個人並無受罰2
[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法條看看 一堆人沒看過在那扯 XD 現在要辦造謠 是用哪個法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調查 法院判決 責任在個人 中介法呢 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法院判決 不經過警察機關 責任在網路平台 個人並無受罰 其實反而是把責任轉嫁到網路平台X
[問卦] 中介法要向法院聲請才能撤除 還行吧?剛剛隨意瀏覽了一下草案 看到這段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如依調查 認為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減輕或避免公共利益之危害所必 要,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由法院作成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13
Re: [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看過文字內容 只擷取段落,搞不清楚大家不滿意的問題點 還做出奇怪的結論 姿態還擺這麼高? 造謠,散播不良訊息(色情),不法責任還是在發文傳播者本身7
Re: [問卦] 沒人幫忙宣傳數位中介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析及評估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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