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無權處分有包含事實上處分嗎?
※ 引述《marshmallowH (u質台妯)》之銘言:
: 國考板各位好
: 有一個民法問題想請教各位前輩
: 想請問無權處分有包含事實上的處分嗎
: 自己覺得偏向不包含的理由是因為事實上處分,
: 好像沒有適用118條「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的必要,
: 因為事實上處分做了就完成了......
: 但心中還是有很多不清楚的部分,所以上來詢問大家
: 謝謝
您說對了。
貼一個高點的講義資料:
"民法118 條所謂之處分乃指「最狹義之處分」:亦即包括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 蓋民法118 條乃屬無權 處分之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無權利,卻仍對之為處分行為,其處分之效力應得原權利人同意。"
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都是法律行為。
事實上處分為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也沒有所謂承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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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謝謝M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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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民法考題請益108年高考民法申論題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 強制執行,乃與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 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 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 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 這題甲乙買賣他人之物 為無權處分 甲乙約定移轉登記給第三人丙 後丙丁通謀虛偽移轉登記7
Re: [請益] 108司律民法(代償請求權時效)國考版的前輩們好,大二在校生看到大大們討論 想說我也藉此機會來複習並整理一下自己關於借名登記的想法 不過終究還是法律新手,以下也不是解題,而只是個人對於本題的想法而已 如果有什麼錯誤,真的麻煩前輩們指教了! 雖然題目只有問「代償請求權」,不過既然大大們都討論到其他請求權基礎了6
Re: [請益] 關於民法819第一項處分是否涵蓋設定質權在沒有分管契約或是其他約定下,甲乙就A畫應該是共同占有, 甲為了要將A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予丙,必須要移轉自己對於A畫之占有予丙, 而讓乙丙就A畫形成共同占有即可。 可參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頁357。 我直接回應在這裡好了。5
Re: [請益] 物權行為原文恕刪 我的想法是,善意取得(948+801)為原始取得,丙如果善意,因而取得該物之所有權,是因為善意取得制度,而非無權處分人無權處分所致,亦即無權處分不會因為第三人善意而補正瑕疵,因此這題不管丙是否知情,答案應該都是B才對,善意與否只影響到善意取得的問題,無權處分然仍效力未定才對吧?畢竟無權處分的效力是取決於權利人是否承認不是嗎? 因為推文底下蠻多人好像糾結在丙是否知情,所以才想問一下我的想法有沒有問題!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4
[請益] 請教物權問題請教2個物權問題 Q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準用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有包含土地或建物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時其他公同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嗎(例如A、B、C公同共有一筆土地,A要出賣其1/3潛在應有部分,B及C可否依其各自1/3主張優先承買)? 我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十)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所採的甲說:「㈠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項優先承買權依同條第5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人之一仍具共有人身分,自得單獨以其名義行使優先承買權。」似乎都不包含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而其他公同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例如:1
[請益] 關於民法819第一項處分是否涵蓋設定質權民法819第一項所謂的處分,應該僅指法律上處分,第二項才有包含事實上處分。 問題是:設定動產質權應該是以轉移該動產占有為要件(民885),而轉移占有本身應該是屬於事實上處分吧?如果是,則按照819第二項應該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設定動產質權? 不過我發現解題書上的答案跟我想的不一樣,不知我思考方式是哪裡有問題? 附上正好的民法選擇題(基礎)第251頁- 原文吃掉~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強制執行,乃與 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 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 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
- ▓未經登記仍可處分之例外: 依民法759條之規定 取得不動產物權後,尚未依法登記成權利 人,若欲以權利人之身分,就該已取得之 不動產物權處分前,應先登記成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