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新和解法案將徵收匯出5%稅
※ 引述《Berkshire (BRK)》之銘言:
: 整份文件拿去餵 ChatGPT,並進一步追問得到的答案,是否正確請自行判斷:
: --------ChatGPT 回答起點 ---------
: 根據您提供的文件與條文定義,「一般自然人在美國開戶賣出股票,取得資金後再將資金: 匯回母國」這種行為,通常不屬於該條文中需課徵5%匯款稅(remittance tax)的「
: remittance transfer」範圍。
: 條文依據與說明
: 1. 條文課稅對象:
: 條文明確規定:「remittance transfer」的定義,是依據《電子資金轉帳法》(
: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15 U.S.C. 1693o-1, section 920(g))。依該法,: remittance transfer 係指「消費者個人,透過金融機構或匯款業者,將資金匯出美國境: 外」的行為,強調其消費性、個人性質。
: 2. 股票投資行為的分類:
: 如果是一般自然人於美國券商開戶,將股票賣出後取得資金,只要後續資金匯出不是透過: 「remittance transfer provider」以消費性名義辦理(例如用於家庭匯款、私人生活支: 出等),而是以「自有資金投資獲利」或「資本移轉」性質,由銀行(如電匯、ACH)將: 資金合法匯出,其實務上通常不被視為條文所稱「remittance transfer」。美國監理定: 義下,「remittance transfer」多為勞工、家庭、親友小額消費性匯款,不含一般性投: 資資本移動。
: 3. 法案條文並無將「投資所得匯出」明文納入課稅
: 條文重點在於限制「未經查驗身分的個人消費性匯款」以及防止「非法移民」或「匿名資: 金」轉出,不在於正常合法金融投資與資本流動。
: 結論
: 一般自然人在美國賣股票後,將資金從美國銀行帳戶匯回母國(只要不是以消費者身份透: 過專業匯款業者處理小額家庭匯款),通常不屬於本條文課徵5%匯款稅的範圍。只要該筆: 資金匯出是「投資資金/資本流動」,依據現行法令定義,不屬於「remittance transfer: 」。若是經由專業匯款業者以消費性身份操作,則可能適用,需要看具體操作方式與金流: 路徑。
: 文件明定「remittance transfer」的法律定義與範圍,並非所有對外資金移轉都課稅,: 而是針對特定消費性跨境匯款而設計。如需最精確判斷,建議結合匯款時所用服務型態、: 金融機構之法遵政策,以及專業美國稅務律師意見。
: --------ChatGPT 回答終點 ---------
目前主張投資匯出不適用的應該都是引用CFR 1005.3的exclusion from coverage
這個說法我把我在股票版上講的東西再回一次:
現在共和黨提出的這個草案,針對Remittance Transfer的定義是根據1693o-1的解釋
而1693o-1是USC,1005.3是CFR,1693o-1法律位階比較高。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是由行政機關根據國會授權訂定的施行細則,假設這個草案真的通過了,
並不能直接推導到適用CFR 1005.3的排除要件
就我對美國法律的理解(若有誤再請其他執業人員補充),根據行政程序法非授權原
則,行政規範不能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若有其他對應到1693o-1的新法律,要對應到
1005.3需要經過行政程序法的notice-and-comment程序,遇到規定和母法衝突的地方,
還需要透過引用併入規則去協調
單就現在看到的草案內容來說,站在不同立場肯定覺得講得不清楚。只是從法律的角度
來討論,看起來並沒有排除買賣股票匯出的資金。所以重點應該是要看接下來的發展,
假如眾議院表決通過,參議院能接受這個版本的草案嗎?
說不定現在討論的東西最後都被改光光,全部人都可以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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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覺用外國券商的可能出金會受影響,複委託或是台灣美
股的不會
銀行券商交割款不可能會扣,要扣5%會是天大新聞,但是券
商匯出就…好像會被掃到0.0
複委託怎麼不會?上手買賣股票的時候就會給台灣券商扣掉
台灣券商又不是美國公民,在上手開的帳戶肯定會被課稅
這個議題,國外有討論嗎?我常接觸的國外資訊,根本沒
討論,我只看到股版討論
X上面看到一些美國人挺支持的
你跟外資說匯出收5% 外資會同意?
川普跟本不會鳥你外資同不同意
美語系國家沒影響->reddit不會有反應
非美系歐洲國->避開美股不難
這法案看起來就是針對最愛投資美股的中國和亞洲體系
所以外國沒啥討論聲量好像也不是很意外
或許去4ch這種日系的討論版看看有沒有反應?
不是啊,我說版上很多人都有IB/CS/FT..等美國券商的
帳戶吧。寫個信去問問官方說法不就好了??
有人願意先開第一槍嗎?
某人真的只會出一張嘴欸
推
稍微研究了一下12 U.S.C. 5481這個法條授予了
CFPB去
執行1693這個法條的權利與細節制定 而CFPB制定出來的規
則就是CFR 1005.3 所以說我覺得也沒有誰大誰小的問題
我也不是很懂美國法律 可以討論討論
關鍵是法律位階的差異,就像刑民法不能違背憲法的概念
CFR位階較低所以不能「推定」適用,要讓1005.3適用有一
些程序要走,因此「現階段」推定新草案符合1005.3除外
條件這個說法法律上是沒辦法執行的
要適用1005.3就要走行政程序法553條的通知程序,不走這
程序而定義有衝突的話,要討論司法審查的優先順序,就
又回到國會立法位階高於行政法(CFR)的問題上了
實務上確實有誰大誰小的問題,只是這個草案會怎麼發展
還說不準
這樣我們有什麼方案可以避免?複委託 還是海外銀行(非美
國) 買股票
這樣玩下去 海外部位不知道能不能閃到歐洲卷商 買VWRA
之類
美股部位清空了
通過到實施會有一段期間,真的通過再來煩惱吧
放心啦全世界只有5%的人是美國人 其他95%人會想好辦法
到時抄其他國家作業就好了 美股美債房地產變賣後一堆人
CFPB是美國消保會耶
其它國家的卷商能給外國人開戶的 有推薦嗎
我問gpt 是查到swissquote能讓台灣人開戶也有debit ca
rd 但實際不知如何 是否有開過的人能分享
CFPB 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 是的 不太懂特別強調此英文
的中文翻譯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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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New GOP reconciliation bill adds a 5% tax on remittances sent abroad—unless the sender is a verified U.S. citizen. Citizens can claim it back as a tax credit. Aimed at curbing untaxed foreign transfers. 剛剛看到的,不知是否會通過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24069PC21G.1
整份文件拿去餵 ChatGPT,並進一步追問得到的答案,是否正確請自行判斷: --------ChatGPT 回答起點 --------- 根據您提供的文件與條文定義,「一般自然人在美國開戶賣出股票,取得資金後再將資金 匯回母國」這種行為,通常不屬於該條文中需課徵5%匯款稅(remittance tax)的「 remittance transfer」範圍。9
除了美國券商還有哪些是做全球業務的啊? 我只知道 ETORO 開澳洲買美股/開歐洲某小國買美股 富途牛牛 開香港買美股 HSBC 開香港買美股/開新加坡買美股25
也太擔心了吧 真的快笑死 你們先了解美股專門吸海外人投資 這是本來就給海外人的福利 而且資本市場川普搞來搞去都怕股市跌10
這個草案通過眾議院表決了,比數215:214,其中有三位共和黨員棄權,兩位反對,還 有一個很荒謬因為睡著而錯過投票,剩下所有的反對票都來自民主黨 目前聽到一些反對聲浪主要是認為綠卡和工作簽持有者已經有繳過所得稅,再課的話 會有雙重課稅的疑慮,但大部分討論的關注點都還是在草案的其他預算案上,針對 Remittance tax的相對少一些。但送出眾議院的草案版本,已將5%改至3.5%。13
延續前面推文,假設不幸這個法案影響到我們。。。有人提出使用證商提款卡能否規避 丟出一個想法,ibkr的出金支援非美金出金。 之前美金轉新幣出金到新加坡的銀行帳戶 ,ibkr是用在新加坡的新幣帳戶本地匯出 不知道這條路能否規避美金匯出扣稅的問題 --6
根據定義 換幣別應該是沒用 海外提款卡提款跟信用卡應該不算56
Remittance Tax 是寫在 Sec. 112105 但這個法案裡還有另一條,對外國投資人可能造成很大影響: SEC. 112029 Enforcement of remedies against unfair foreign taxes === 如果某個國家被認定為對美國歧視性課稅的國家(由美國財政部長提供名單)1
關於這個匯款稅在投資人應該是可以解套了 gpt提到帳戶間匯款屬於remittances 排除項 目 所以只要匯到自己名下帳戶就沒事了 阿本來就只能匯到自己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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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關於行政程序法一題各位先進請問一題行政程序法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發現甲未繳納108年度使用牌照稅,卻開車上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 28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基準 可資參考,訂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乃依上開相 關規定,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請依上開情境及行政程序法規定,簡述財政部訂定「15
[請益]再請教一題行政序法問題各位同學大家好, 還是上次那題,經過各位指點,我修正如下,請各位再次鞭策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發現甲未繳納108年度使用牌照稅,卻開車上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 第 28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 基準 可資參考,訂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乃依8
[請益] 明確性原則問題大家好,如標題 明確性原則包含了「行政行為明確性」、「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三種類型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只規範了「行政行為明確性」這種類型 那麼行政行為遵守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時,是回歸憲法位階來適用嗎? 先謝謝各位前輩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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