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Re: [閒聊] 新和解法案將徵收匯出5%稅

看板Foreign_Inv標題Re: [閒聊] 新和解法案將徵收匯出5%稅作者
Tradesque
(交易事)
時間推噓 9 推:9 噓:0 →:40

※ 引述《Berkshire (BRK)》之銘言:
: 整份文件拿去餵 ChatGPT,並進一步追問得到的答案,是否正確請自行判斷:
: --------ChatGPT 回答起點 ---------
: 根據您提供的文件與條文定義,「一般自然人在美國開戶賣出股票,取得資金後再將資金: 匯回母國」這種行為,通常不屬於該條文中需課徵5%匯款稅(remittance tax)的「
: remittance transfer」範圍。
: 條文依據與說明
: 1. 條文課稅對象:
: 條文明確規定:「remittance transfer」的定義,是依據《電子資金轉帳法》(
: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15 U.S.C. 1693o-1, section 920(g))。依該法,: remittance transfer 係指「消費者個人,透過金融機構或匯款業者,將資金匯出美國境: 外」的行為,強調其消費性、個人性質。
: 2. 股票投資行為的分類:
: 如果是一般自然人於美國券商開戶,將股票賣出後取得資金,只要後續資金匯出不是透過: 「remittance transfer provider」以消費性名義辦理(例如用於家庭匯款、私人生活支: 出等),而是以「自有資金投資獲利」或「資本移轉」性質,由銀行(如電匯、ACH)將: 資金合法匯出,其實務上通常不被視為條文所稱「remittance transfer」。美國監理定: 義下,「remittance transfer」多為勞工、家庭、親友小額消費性匯款,不含一般性投: 資資本移動。
: 3. 法案條文並無將「投資所得匯出」明文納入課稅
: 條文重點在於限制「未經查驗身分的個人消費性匯款」以及防止「非法移民」或「匿名資: 金」轉出,不在於正常合法金融投資與資本流動。
: 結論
: 一般自然人在美國賣股票後,將資金從美國銀行帳戶匯回母國(只要不是以消費者身份透: 過專業匯款業者處理小額家庭匯款),通常不屬於本條文課徵5%匯款稅的範圍。只要該筆: 資金匯出是「投資資金/資本流動」,依據現行法令定義,不屬於「remittance transfer: 」。若是經由專業匯款業者以消費性身份操作,則可能適用,需要看具體操作方式與金流: 路徑。
: 文件明定「remittance transfer」的法律定義與範圍,並非所有對外資金移轉都課稅,: 而是針對特定消費性跨境匯款而設計。如需最精確判斷,建議結合匯款時所用服務型態、: 金融機構之法遵政策,以及專業美國稅務律師意見。
: --------ChatGPT 回答終點 ---------

目前主張投資匯出不適用的應該都是引用CFR 1005.3的exclusion from coverage
這個說法我把我在股票版上講的東西再回一次:

現在共和黨提出的這個草案,針對Remittance Transfer的定義是根據1693o-1的解釋
而1693o-1是USC,1005.3是CFR,1693o-1法律位階比較高。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是由行政機關根據國會授權訂定的施行細則,假設這個草案真的通過了,
並不能直接推導到適用CFR 1005.3的排除要件

就我對美國法律的理解(若有誤再請其他執業人員補充),根據行政程序法非授權原
則,行政規範不能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若有其他對應到1693o-1的新法律,要對應到
1005.3需要經過行政程序法的notice-and-comment程序,遇到規定和母法衝突的地方,
還需要透過引用併入規則去協調

單就現在看到的草案內容來說,站在不同立場肯定覺得講得不清楚。只是從法律的角度
來討論,看起來並沒有排除買賣股票匯出的資金。所以重點應該是要看接下來的發展,
假如眾議院表決通過,參議院能接受這個版本的草案嗎?

說不定現在討論的東西最後都被改光光,全部人都可以回家了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200.84 (臺灣)
PTT 網址

HiuAnOP05/20 01:40我感覺用外國券商的可能出金會受影響,複委託或是台灣美

HiuAnOP05/20 01:40股的不會

HiuAnOP05/20 01:41銀行券商交割款不可能會扣,要扣5%會是天大新聞,但是券

HiuAnOP05/20 01:41商匯出就…好像會被掃到0.0

cityport05/20 06:07複委託怎麼不會?上手買賣股票的時候就會給台灣券商扣掉

cityport05/20 06:08台灣券商又不是美國公民,在上手開的帳戶肯定會被課稅

HSnewlife05/20 07:49這個議題,國外有討論嗎?我常接觸的國外資訊,根本沒

HSnewlife05/20 07:49討論,我只看到股版討論

Tradesque05/20 10:50X上面看到一些美國人挺支持的

AirLee05/20 10:53你跟外資說匯出收5% 外資會同意?

howzming05/20 14:03川普跟本不會鳥你外資同不同意

j456789a05/20 14:30美語系國家沒影響->reddit不會有反應

j456789a05/20 14:30非美系歐洲國->避開美股不難

j456789a05/20 14:32這法案看起來就是針對最愛投資美股的中國和亞洲體系

j456789a05/20 14:33所以外國沒啥討論聲量好像也不是很意外

j456789a05/20 14:34或許去4ch這種日系的討論版看看有沒有反應?

heavenbeyond05/20 14:52不是啊,我說版上很多人都有IB/CS/FT..等美國券商的

heavenbeyond05/20 14:52帳戶吧。寫個信去問問官方說法不就好了??

heavenbeyond05/20 14:52有人願意先開第一槍嗎?

MozeIII05/20 15:16某人真的只會出一張嘴欸

lise101705/20 15:45

lise101705/20 15:46稍微研究了一下12 U.S.C. 5481這個法條授予了

lise101705/20 15:46CFPB去

lise101705/20 15:46執行1693這個法條的權利與細節制定 而CFPB制定出來的規

lise101705/20 15:46則就是CFR 1005.3 所以說我覺得也沒有誰大誰小的問題

lise101705/20 15:46我也不是很懂美國法律 可以討論討論

Tradesque05/20 16:03關鍵是法律位階的差異,就像刑民法不能違背憲法的概念

Tradesque05/20 16:04CFR位階較低所以不能「推定」適用,要讓1005.3適用有一

Tradesque05/20 16:05些程序要走,因此「現階段」推定新草案符合1005.3除外

Tradesque05/20 16:05條件這個說法法律上是沒辦法執行的

Tradesque05/20 16:11要適用1005.3就要走行政程序法553條的通知程序,不走這

Tradesque05/20 16:15程序而定義有衝突的話,要討論司法審查的優先順序,就

Tradesque05/20 16:15又回到國會立法位階高於行政法(CFR)的問題上了

Tradesque05/20 16:16實務上確實有誰大誰小的問題,只是這個草案會怎麼發展

Tradesque05/20 16:16還說不準

hellosan05/20 17:29這樣我們有什麼方案可以避免?複委託 還是海外銀行(非美

hellosan05/20 17:29國) 買股票

hellosan05/20 17:29這樣玩下去 海外部位不知道能不能閃到歐洲卷商 買VWRA

hellosan05/20 17:29之類

hellosan05/20 17:30美股部位清空了

Tradesque05/20 17:35通過到實施會有一段期間,真的通過再來煩惱吧

lise101705/20 20:38放心啦全世界只有5%的人是美國人 其他95%人會想好辦法

lise101705/20 20:40到時抄其他國家作業就好了 美股美債房地產變賣後一堆人

cityport05/21 05:42CFPB是美國消保會耶

psynanako05/21 08:24其它國家的卷商能給外國人開戶的 有推薦嗎

psynanako05/21 09:09我問gpt 是查到swissquote能讓台灣人開戶也有debit ca

psynanako05/21 09:09rd 但實際不知如何 是否有開過的人能分享

lise101705/21 14:59CFPB 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 是的 不太懂特別強調此英文

lise101705/21 14:59的中文翻譯的意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