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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國中妹愛上大學生屢遭侵犯 「怕被爸媽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國中妹愛上大學生屢遭侵犯 「怕被爸媽作者
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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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鄉民晚安,我是錢律師。昨天我有篇文章有提到時效的問題,茲補充一個最高法院裁

判供各位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30號民事裁定:「末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不行使而消滅,此觀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

明,如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已逾10年,縱使請求權人不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抑或賠償

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未經法院判決有罪,均不影響消滅時效之進行,其請

求權仍因逾10年未行使而消滅,此與同條第1項前段所定2年短期時效係自請求權人實際知

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尚有所不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2年的短期時效

法官不會向當事人闡明,被告必須主動提出時效抗辯,法院才會審酌,至於該條後段規定

的10年時效,由於仍然是時效,而非除斥期間,所以仍然需要被告主動提出時效抗辯,法

院才會審酌原告的請求是否罹於時效;也就是說,法院並不會職權調查原告的請求是否罹

於時效。我昨天那篇文章部分見解,應予修正。感謝鄉民高手的提醒。總之,時效抗辯常

常都是訴訟上最有力量的抗辯,很多民事案件,最重要的爭點往往都與時效有關,而且當

被告提出時效抗辯時,法官在審理的順序上會優先判斷時效問題,如果認定原告的請求已

罹於時效,法院就會以原告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駁回原告之訴,判決書中通常就不

會再詳細探討案件中的其他爭點。所以在昨天那則新聞中,如陳男懂得提出時效抗辯,不

論原告實體上的主張有沒有理由,法院基本上也只能以原告的請求已罹於時效為由,駁回

原告之訴。綜上,任何民事案件的被告,建議都先仔細檢視原告的各個請求權是否已罹於

時效,如原告的請求有可能罹於時效的話,務必記得在訴訟一開始的答辯狀及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中,均要明確以書狀及言詞提出時效抗辯。依我十幾年來律師執業的經驗,時效

抗辯往往是訴訟中最有殺傷力的抗辯。


※ 引述《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之銘言:
: 各位鄉民晚安,我是錢律師。我比較好奇的是,民事的部分,陳男有主張時效抗辯嗎?民: 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件陳男如: 在訴訟中主張原告的請求權已罹於兩年的時效,法院不大可能判賠。又該條二年的時效須: 被告主張,法院才可審酌;但是該條後段十年的時效,法院必須職權審酌,無待被告主張: ,所以本件原告應該是在事發十年內就提出民事訴訟,不然就是法官不知道要職權審酌是: 否已逾十年的侵權行為時效。
: ※ 引述《kent (大屌肯特)》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TVBS
: : 2.記者署名:
: : 記者 林冠丞 報導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國中妹愛上大學生屢遭侵犯 「怕被爸媽打死」忍十年提告
: : 4.完整新聞內文:
: : 彰化縣一名13歲少女,2014年在網咖消費時認識一名就讀大學的陳姓服務生,後續兩人互
: : 加社群好友,少女也翹課和陳男約會,結果慘遭侵犯,只是少女因怕被爸媽打死,鄉下觀
: : 念保守,不敢向外界聲張,隱忍10年後,才鼓起勇氣提告,對此,陳男大聲喊冤,質疑少
: : 女事隔多年後提告,證詞不足採信,不過一、二審都判處陳男8年徒刑,另民事求償部分
: : ,台中高分院判陳男得賠80萬元,全案確定。
: : 愛上大學生 國中妹約會遭侵犯
: : 據判決書指出,2014年4月時,身為大學生的陳男在彰化某網咖擔任櫃檯服務生,他在工
: : 作時認識13歲的少女,少女也對他有好感,陳男也透過社群軟體邀約少女,翹掉社團課到
: : 家中約會,沒想到陳男卻不顧少女意願,脫去衣物性侵得逞。
: : 事後少女身心崩潰,性情大變,朋友也描述,少女「變得不想接觸人群、不想面對同學,
: : 到學校上課時,會從第1節課睡到最後1節課,中午不吃飯,下課直接回家,不主動與同學
: : 講話」,只是少女怕說出事實後,「如果爸媽知道這件事會把她打死,而且鄉下地方還是
: : 很傳統,別人知道只會在背後議論妳」。
: : 怕被打死不敢講 成年鼓起勇氣提告
: : 只是隨著少女成年,接觸到更多面向思考,最終她決定鼓起勇氣報警提告,不過陳男則指
: : 控,兩人並非男女朋友關係,且否認發生性關係,若少女真的遭性侵,為何當時未報警,
: : 事隔多年後才提告,證詞不足採信。
: : 不過法官認為,少女案發時尚屬年幼,考量恐遭父母責難、社會眼光,選擇隱忍,成年後
: : 已有勇氣面對過往遭性侵一事,事隔多年後才提告未違反常理,加上身旁親友證詞與對話
: : 紀錄,彰化地院一審、台中高分院二審都依對未滿14歲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陳男8年徒
: : 刑,可上訴。
: : 至於民事部分,少女對陳男求償2百萬元,台中高分院審酌陳男為滿足自己一時色慾,嚴
: : 重侵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考量一切情狀後,賠償80萬元為適當,全案確定。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 https://news.tvbs.com.tw/local/306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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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dunk 12/05 08:25講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