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現在京華城有無違法都不知 圖利要件滿足?
我想談談京華城案關於圖利的部分
八卦板先前大部分在吵的是容積率,但是檢調想朝向圖利罪嫌偵辦
所以我認為要指控柯P貪污之前,要先搞清楚何謂圖利
讓我們來看看何謂圖利
圖利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存在於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6-1-4)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6-1-5)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在拿京華城案討論之前,關於圖利罪已有前例可參考,同時最高法院還因此案特別解釋兩條文差異之處。
前例就是014貪污案以及大巨蛋案。
先簡短回顧014貪污案:
國民黨前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於2010年間擔任立委時,當時地勇公司為了取得中鋼公司子公司的契約,說要給林益世新臺幣6300萬元,林益世為地勇公司在立法院、經濟部、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進行關說、施壓等行為,又在於地勇公司第一次未得標時,對於中鋼公司施壓,威脅撤換中聯公司承辦人副總經理,使中鋼公司高層因而屈從而修改標準重新評分,讓地勇公司順利取得合約。
本案在一審時法官採「法定職權說」,認定林益世收受6300萬元是「喬事費」,處理民間公司合約並非立法委員職務,不成立貪污罪,僅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取財罪判刑。二審高等法院則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林益世利用立委的權力恐嚇中鋼、中聯公司,而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重判12年。高院更一審又改採一審見解,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歷次審理法院的法律見解有歧異,所以提案至大法庭統一見解。
大法庭於112年3月2日做出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821474-072ba-1.html
(裁定前文省略)
本件法律爭議有二項:
1. 立委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是否屬其「職務上之行
為」?是否即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之標準?
2. 立委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禁止假借職權圖利之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
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明知違背法律以及其他規定命令且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發生法律效果」之要件?
這裡直接看法律爭議2,就是本文要討論的部份。
6-1-4 是規定主管或監督圖利罪,主管就是對於自己所主掌範圍內之事務而言,監督則是指有權監察督導之權責範圍內事項,6-1-5 則是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範圍反之
大法庭認為,6-1-4按公務員執行職務給予人民利益本是正常之事,而圖利行為之處罰,係在規範公務員圖利
私人不法利益之行為,惟有具體指明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方能進一步判斷是否有給予不法利益之意圖。
圖利罪過去因為違背法令的定義不明,所以修法時增訂「明知違背法令」為構成要件,並將「違背法令」定明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所以6-1-4的定罪範圍限定有直接指揮監督的事務,要先確定公務員知道在直接職權範圍內的事務已違反法令仍舊行之,才能判斷是否有給予不法利益的意圖。
否則,公務員執行職務,完全依法令規定為之,而使人民獲得利益者,將均有觸犯圖利罪之虞
公務員讓你能夠登記房屋土地所有權狀 讓你獲得房產利益 所以公務員圖利你是犯罪?
公務員讓你能夠申請政府補助,從政府那邊獲得金錢利益,也是在圖利你,所以犯罪?
所以大法院才說「明知違法」是必要要件
公務員照法規辦事圖利你讓你獲得權狀獲得補助
是依法行事 沒有明知違法的要件 所以圖利罪不成立。
6-1-5 是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其主體為第4款主管或監督事務者以外之人,
本身無與案件執行有關之任何主監事務,是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而圖利。
就像中鋼跟廠商簽署合約不關014的職權,但014利用立委職權影響力對中鋼施壓關說打電話,也觸犯了公務員行為規定。
所以6-1-5 所謂「違背法令」,尚及於所有公務員所應遵守之基本規範,並非僅指與
執行該項職務有關之法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故對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如有違反其他公務員應遵守之法令或義務者,仍屬「違背法令」。
可以看作6-1-5對於圖利的解釋範圍比較廣
好,法律解釋很抽象,我也不是法律專業會看得霧煞煞,總之以014案來看,可適用6-1-5非主管監督事務但卻利用立委影響力讓中鋼修改規定讓地勇公司獲得標案。
至於6-1-4,可以參考綠媒最愛指控柯P的另一大案:大巨蛋案
此案被起訴判決有罪的是馬英九的愛將李述德和新北議員周勝考等人,到所以底干柯P屁事啊XDD
(BTW周勝考一審被判有罪10年是在2022年地方選舉前發生,結果1個月後的選舉卻還能夠選上議員,你就知道他背景有多硬了。)
大巨蛋案一審判決李述德有罪,引用的就是貪污治罪條例6-1-4
下篇待續。。。
--
講這些都沒用,只要一審硬幹過了,柯的政治
生涯就結束了,誰還在乎後面怎麼更審怎麼定
讞?
李述德很倒楣 巨蛋一直流標
當然要讓利 才有人標 這樣也犯法?
也確實京華城案沒有非常明確的法律授權,要
硬幹柯「明知違背法令(地方自治條例)」真的
是可以的,反正只要過一審就好
圖利已是客觀事實 現在是差有沒有收
沒讓利的話 巨蛋到現在還是一塊草原
把巨蛋之父 抓去關 實在很可笑
講那麼多沒用法官會自由心證 高誣告是例子
你再專業都拼不過硬幹
在寫ptt那麼多有屁用,你厲害就去指導
柯屁那三個百萬辯護律師啊
其實流標後讓利很常見,真要抓圖利那
就抓不完,重點標案寫好,有公開招標
沒綁標圍標其實就不應該算圖利吧
法規寫的很模糊,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我對市府程序不懂,但容積率不是應該
要開會集體決議嗎? 能夠一個人就決定
嗎? 如果說圖利,那是開會的所有人都
要用圖利辦嗎?
開發案不是採購案,很大條件只能因人而異,
每個人都會提不一樣條件,談判方式也不同。
講認真的,京華城案的威京那種談法真的很賴
皮,看完我真覺得事後被修理很不意外
開發案不用開會審議嗎?
小草到底是裝睡還是真傻白甜啊?
法官:蛤?
怎麼沒人敢說那20%獎勵前提還有87.7億保
證金 如果條件只要沒達到就充公尤其是那
個耐震 光是最高等級的耐震材料比同樣建
築要高好幾倍這叫圖利???
柯文哲的政治生命在無保請回就已經沒
了,有罪無罪差不多,柯文哲改變不了
台灣政治,他不會是救世主,這需要很
多人,時間,世代去改變,這個案件最
大的問題是司法,真的太可笑
京華城卡關幾年?政府行政效率?即使
合法卻卡關藉此收賄,或者財團為了更
多利益得給更多紅包,京華城案都浪費
這麼多時間,那其他我們不知道的案子
呢?也一樣浪費許多時間和貪污收賄情
形,台灣政治整個很病態,空轉惡鬥內
耗,現在司法也整個攤開不演,醜態百
出
帥過頭影片也有講 獎勵必須搭配保
證金 條件沒達到 就會沒收給台北
市府 這樣也叫圖利嗎
不用再洗風向了啦,大家自己會判斷
先說你有罪,再把他找出來就好了。
簡稱合法的圖利
第一次說不知道 第二次承認部分 這在網路
認個錯沒事啦 但在法庭...這樣可以?
高案誣告罪成立,就可以看出北院法官
根本不管犯罪構成要件,大剌剌的就給你
枉法裁判,我看柯案大概也不妙,黨意
勝於法律
一般民眾不曉得圖利罪構成要件就算了,
本案檢察官一定懂,必須先找出違背什
麼法令、哪一條款,否則無法論以圖利罪
,居然用監委那份調查報告結論,混充
圖利罪的違背法令,沒想到北檢、北院這
麼政治化,已經腐化到如此地步
還有沈慶京和應曉薇有關4千多萬元的部
分,對價關係也不明確,若真是用多間
公司名義給財團法人或基金會,那大概就
真的是捐款,而非行賄,可能用來申報
企業捐款抵稅之用,每間公司所得10%上
限可以申報
檢方自己也心虛,所以才一直尋找該4000
多萬有無流入到應曉薇口袋並作為私人
用途的事證,若找不出來,三審無罪機率
也很大
講那麼多有屁用?高虹安論文法官直
接認定抄襲
好弱
10
首Po現在京華城有無違法 台北市府政都說不知道 也還讓京華城繼續蓋 那圖利罪的要件要如何滿足「明知違法」這項呢? 只能靠法官心證了嗎? --1
誰跟你台北市政府不知道 台北市法務局針對京華城容積獎勵案 適法性曾出具下列意見 依照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5
再補一下其他單位意見 1.法務局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二條規定,其職掌似不包含創設25
說真的,好奇另外一件事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6-1-4)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 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19
Re: [討論] 司法快訊!卡提諾法庭:圖利不是貪污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1.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18
[討論] 只要有違法或收錢就是圖利阿 小草不知道?如題 我們打開GOOGLE查詢貪汙治罪條例 很清楚的寫收錢或違法讓自己或他人取得利益 就是圖利罪 所以只要沒違法沒收錢,就不是圖利罪阿3
Re: [問卦] 全民普發6000元算圖利嗎成天發這種混淆圖利罪的廢文 挺柯文哲也挺的要有邏輯 柯文哲智商號稱153 柯粉也要有腦一點 圖利罪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3
[問卦] 圖利罪『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於90年11月7日業已修正,為使公務員行政裁量權範圍內之事項與 非法圖利行為之區分更為明確,分別於上開條文中增列「違背法令」之要件 ,並以公務 員「明知」為主觀處罰要件,以避免公務員未盡明瞭其行為是否違背法令,即逕以圖利罪 相繩之不當;此外,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即「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始構成犯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影響3
Re: [討論] 造樣造句:圖利但不違法唉... 阿北哪有違法 你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 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3
Re: [新聞] 柯文哲嗆「簡七段」講的話不要去理她看他這麼急,應該是穩了 法定有容積率上限 結果市長柯文哲大筆一簽 直接開一個特例給京華城,超過法定上限 而且,只有京華城,其他通通都沒有3
Re: [新聞] 京華城弊案》檢廉搜索7處約談2被告2證人等一下 這幾天這麼大動作 結果還找不到金流? 貪汙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3
Re: [問卦] 看不懂 所以現在阿北收了多少?刑法第131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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