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說明會是三小,受理違憲還要演一下?
※ 引述《Superxixai (Lux sit)》之銘言:
: 釋憲案過去只有受理或是不受理,
: 今天來個說明會,
: 然後觀點那麼偏頗,
: 直接說要受理,
: 然後違憲就好,
: 到底在演什麼?
: 有沒有相關的八卦?
召開「說明會」的作法,並非沒有前例
在劉政哲等人的釋憲案(即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四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中,當時也是走這種模式來聽取雙方(聲請人、關係機關)的意見
之後再由大法庭作出裁判,沒有經過言詞辯論程序
法理根據係《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 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
至於:
: 推 hugr86: 大法官人數就不足憑啥開會 1.165.182.92 05/12 17:01
這是今天的案件中,關係機關(立法院)爭論的
只不過看了程序直播影片,副教授居然會被大法官不斷質疑在提供給法庭的文件中,存在「找不到憑據的事實資料」
這還能算得上學術合格的話,就是無視司法正義的精神了
為了政治上的勾心鬥角、且類似個案只佔少數,而犧牲民眾的權利,這根本與比例原則相違背,但相信已被放縱不管...
反正問題的根源,不能不整治,然而也不宜過於激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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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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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那段看不懂
請來的專家發言不合己意 直接無視
這場說明會就是民進黨+大法官 VS 立法院
這種東西有需要看嗎?一定判違憲,立法院基
本上不用運作叫大法官當立委就好
@vowpool 剛剛翻到了 在蔡大法官質疑中有
Tag錯了 是@Goog1e
違憲完然後呢?目的是把會期拖過去?
前8年綠多數也是玩一樣的方式,現在變少
數就叫總統忠犬來咬人
不知道在供三小學術不合格 人家表明看錯
倒是大法官直接肯認立法院三讀時沒反對
學術通說要明確反對者才符合 光參與不行
大法官這次開庭埋梗埋好了 口氣像是幫忙
判決到時候會直接打臉 我獲判的7成這樣
民進黨這次應該是不妙了 除非能找出證據
蔡宗珍就明確了三讀案時會議記錄要反對
聲請方律師也講沒有到點上 非常不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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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吳宗憲:憲法法庭真的對我們很嚴格乾我真的會笑死 昨天憲法法庭出來受訪,吳宗憲先是抱怨他 們準備時間很短很急促,接著說 「憲法法庭對我們要求很嚴格,例如聲請方 有四個機關各自請了3個律師,總共有12位26
Re: [新聞] 反國會擴權 賴清德聲請釋憲憲法訴訟的類型就大概分成3種: 1.法規範違憲審查 2.裁判憲法審查(本案無關) 3.機關權限爭議 本案沒有裁判,所以第2點就不用談了。15
[討論] 本次死刑釋憲案的來由是人民聲請釋憲好像很多人認為本次死刑釋憲案是民進黨要強推廢死 查了一下發覺並不是這麼一回事,至少不是這麼簡單粗暴的歸因 我全無法律背景,以下只是非常簡化地整理來龍去脈: 有關大法官職權的行使,從1993年起是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作為法源依據 主要內容大致包含:![[討論] 本次死刑釋憲案的來由是人民聲請釋憲 [討論] 本次死刑釋憲案的來由是人民聲請釋憲](https://cons.judicial.gov.tw/assets/images/Icon-share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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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小草別抹綠大法官了,沒用現在小草們已經在抹綠大法官都是民進黨的打手、 為違憲判決打預防針了。 但很抱歉和大家報告,在憲法訴訟法改制之後,再抹綠大法官 已經沒用了——因為憲法法庭是個打群架的場合,而非大法官 過往十五個人說了算了。![[討論] 小草別抹綠大法官了,沒用 [討論] 小草別抹綠大法官了,沒用](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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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憲法法庭10日要行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司法院指出,監察院的聲請案已經完成分案 目前與總統府、行政院的聲請案都還在審查庭由大法官判斷是否受理 將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討論] 憲法法庭10日要行暫時處分準備程序 [討論] 憲法法庭10日要行暫時處分準備程序](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7/02/4724113_1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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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沈柏洋的「暫停法律」方法可行嗎其實以現在的法律狀態,這樣的解釋是非常有可能的,因為根據釋字601號解釋: 訴訟法上之「迴避」,係為確保司法之公正,透過法律之規定,或以自行迴避之原因或於 當事人有所聲請時,將該法官從其所受理之案件予以排除之一種制度。是其對象乃特定之 法官,非法官所屬之機關-法院,亦即僅對於法官個人而為者始可,此觀諸訴訟法關於迴 避之規定,均以「法官」為規範之對象即明(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民事訴訟4
[討論] 憲法法庭並沒有必要言詞辯論庭行言詞辯論之案件類型 憲法法庭除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須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外 ,其他案件可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本案是法規範憲法審查並沒有需要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討論] 憲法法庭並沒有必要言詞辯論庭 [討論] 憲法法庭並沒有必要言詞辯論庭](https://cons.judicial.gov.tw/assets/images/Icon-share2.png)
Re: [新聞] 黃國昌憲法法庭被慘電!被問「反質詢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指的就是暫時處分的裁定),得 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調查;依照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憲法法庭為暫 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由大法官行準 備程序。 換言之,該準備程序庭就是在憲法法庭裁定准予或駁回該暫時處分聲請所為的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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