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爆紅歌手邱軍撞死人「4天後照常唱跨年」 連唱3場喊:讓
※ 引述《lovedls (偽天龍人)》之銘言:
: : 實力唱將邱軍從選秀節目發跡,他2024年為戲劇《華麗計程車行》的歌曲〈運轉人生〉獻
: : 唱,橫掃數位音樂平台排行榜、各大KTV點播榜,更是TikTok上翻唱的必唱神曲,成為: : 2024年成績最亮眼的歌壇黑馬。爆紅之際,6日卻驚傳撞死人意外,他12月27日清晨4時行
: : 經基隆市信一路,撞上正在排班的計程車司機,其中一位李男在3日宣告不治。然而,他
: : 在撞到人之後,不僅肇逃2天,甚至正常上工唱跨年,引起各界不滿。
只是單聽事實,華視或其他電視台未來在重播《華麗計程車行》的時候,豈不是要把插曲全數重新後製並抽換?
感覺上還真的很麻煩,不曉得製播單位是否作好心理預備了呢?
至於跨年照常上工的部分,相信當時非演藝圈人士毫不知情,但這也不能成為逃避現實的藉口,要怎樣面對應該是自己的事了。
: : 邱軍於12月27日清晨4時駕車撞到2名正在排班的計程車司機,怎料,他未下車察看便駕: : 離開,肇逃2天(12月29日)才到案,其中一名李姓司機經緊急送醫搶救後,不幸宣告: : 治。邱軍否認自己撞到人,強調是「撞到石頭」,但警方初步調查,懷疑邱軍有酒駕嫌: 肇逃是很惡劣沒錯啦
: https://i.imgur.com/LxrE3QG.jpeg
: 排班這樣排的?
: 整台車堵一個車道,沒有一顆輪子在邊線外
: 然後又3個人站在第2個車道上聊天
: 要不要乾脆1人躺一個車道上聊天算了?
: 個人造業個人擔
假設監視器畫面為真實,目前需要推算的是責任歸屬問題
以與有過失來計算時,假如運將家屬提出了損害賠償之訴訟(不論是刑事附帶民事或民事),按民事判例:
一、最高法院一零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五七號
……過失相抵之原則,其立法意旨在於無論何人不得將自己之過失所發生之損害轉嫁於他
人,係基於支配損害賠償制度之公平原理與指導債之關係之誠信原則而建立之法律原則。此項規定之適用,不以侵權行為之法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即契約所定之損害賠償,除有反對之特約外,於計算賠償金額時亦難謂無其適用。又此項法律原則,縱加害人未提出被害人與有過失之主張,法院仍得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及過失之輕重,依職權減輕或免除之,以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
二、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三號
(與有過失)規定之適用,原不以侵權行為之法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即契約所定之損害賠償,除有反對之特約外,於計算賠償金額時亦難謂無其適用,且此項基於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非僅視為抗辯之一種,亦可使請求權全部或一部為之消滅,故債務人就此得為提起確認之訴之標的,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
而回顧案件背景,目前表面推論應是:
警方夜間既然不針對違停案執法,自然就會產生「方便當隨便」的疑慮,觀察這種心態,似乎完全沒有可取之處,不應該得到效仿
但既然人已經逝世,只能看邱軍是否能因為這論點而爭取到減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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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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ㄟˊ不是 他是誰啊
也不至於把戲封殺吧
也對 = = 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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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心得] irent 車禍今天的事實是 一、和運(出租人) 出租車輛給承租人使用 二、約定不得由非承租人駕駛 三、承租人允許第三人駕駛 四、第三人於駕駛車輛時發生事故 車輛毀損 產生物損及營損23
[黑特] 第一次看到 只告侵權第一次看到 覺得對方亂講話 汙衊 結果只告民事的侵權 當然啦 柯文哲還沒告 但禮拜五下午的消息 記者問他告什麼 他回說要告侵權 侵權是什麼? 就是民法第184條的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簡單說那些告對方要賠償的 都是用這條17
Re: [新聞] 郵局、銀行機制有漏洞 翁523萬退休金被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077 號民事判決 大概看完了 不專業節錄重點 1.身分證沒有補發 新聞應該寫錯 判決書只有寫拿身分證去補發健保卡 (衛福部 又是你?)12
[請益] 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後法律效果?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後,法律效果到底是什麼? 依照我國通說實務見解都應該是認為消滅時效經過後該請求權並非不存在,僅是債務人取得 辯權而可以依據民法144規定拒絕給付而已。換言之,較正確的說法是,債權人就該債權應 該仍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但是債務人可以抗辯而拒絕給付。且實務上認為消滅時效抗 辯並不得職權適用,應該要當事人提出才可以。所以如果當事人並未抗辯時效經過,對方請求仍有理由。10
[課業] 婚約解除vs婚約違反,為何損賠要件不同?補貼一下979的條文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5
Re: [新聞] 闖禍小女警憔悴現身!賓士和Juke都要賣給她 火爆調解內小女警是值勤時間造成人民車輛損害,可能有國家賠償法適用。 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有請求權人僅得依本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 請求損害賠償。如原告逕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得依民事訴訟法2
[課業] 民法218-1與代送之債問題題目: (出自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案例研習》,2020年二月,第368頁) 出賣人乙應買受人甲之請求,同意將標的物A送到清償地以外之地。乙包裝A交付於乙之友人丁代送,因丁過失發生車禍,致A全毀。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書中解法: 1. 乙得向甲請求支付價金2
[討論] 某些被pua的人也算有可恨之處吧?Pua我承認是不健康的兩性關係啦 但假設某甲真的是基於pua的主觀而為行為,且某乙亦已認知到這屬於pua的行為好了,又有 對話內容等等可以佐證確屬無爭議,一般大眾皆認為的常見pua行為。 但某乙卻未立即適時的結束該不健康關係,而放任其持續下去侵蝕自己的身心靈,難道不用 負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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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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