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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點千元不算?低消一杯飲料沒喝不行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點千元不算?低消一杯飲料沒喝不行作者
marain
(明天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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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的癥結點在於消費者與店家關於契約的認知不同,民法上來說就是意思表示錯誤

民法上的錯誤類型有三種,分別是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跟動機錯誤

簡單來說,內容錯誤就是你把交易的內容弄錯了,例如搞錯交易對象、本來要買蘋果卻不小心買成芭樂

表示行為錯誤就是你做了錯誤的表示方法,如標錯價、拿錯商品

動機錯誤就是你進行這個交易背後的動機出了問題

原則上動機錯誤我們認為是你自己想錯了的責任,所以不得撤銷

而回到這次事件,店家既然有明寫說低消是一杯飲品;那消費者把「一杯飲品」理解成「有買同等價格的東西就行了」這件事,本身算是消費者自己內心的認知有問題,想錯了,所以算是動機錯誤

那你可能會問了,前面說動機錯誤不得撤銷,那怎麼辦?

民法第88條有規定,如果這個錯誤的動機在交易上有很重要的影響力,那就當成內容錯誤來處理

而消費者既然誤認了低消門檻而進門消費,顯然這個低消門檻是這筆交易能否成立的決定性因素,我認為可以算是上面講的重大影響力,所以可以撤銷

那問題又來了,有些人就會想:「如果一言不合就撤銷,那我們的買賣不就超不安全的?誰知道會不會我今天買了東西後明天被通知說要撤銷,叫我把東西還回去?」

為此,民法也有規定,錯誤的撤銷,必須建立在表意人無過失的前提,我國的實務把這裡的過失解釋成「沒有盡到自己應進的注意義務」簡單來說就是只有在考慮不夠周全的前提下才能撤銷,而且撤銷後,如果對方有所損失,也必須賠償這個損失


那撤銷之後,這筆交易該怎麼算?

首先,撤銷後這邊交易將會自始無效,那消費者已經拿到的商品就會變成不當得利,應依民法第179條返還

可是我吃下去的東西你要怎麼叫我還?民法有規定,如果是沒辦法還回去的東西,要用金錢返還代替

結論就是消費者把買的東西的錢付給店家就行了,這個低消的規定在本案不會讓消費者得多花錢買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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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218.2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Gossiping/M.1641622466.A.3AF

rs6000 01/08 14:15認知不一樣~不就跟92共識一樣

belucky 01/08 14:23推 本來就不能叫消費者再多付錢買飲料

p2p8ppp 01/08 15:06還沒簽約 根本不用討論後續

Antia691 01/08 15:12邏輯清晰

ca1123 01/08 15:14點餐的時候店家就應該要告知了吧

確實這個新聞本身是沒有消費的,不過因為這樣就沒得討論了嘛,所以還是假設是消費者已 經點餐了得情況

ca1123 01/08 15:18重新看了一下,點餐就講了,最後沒消費

※ 編輯: marain (39.10.218.239 臺灣), 01/08/2022 15:43:43

syldsk 01/08 16:11所以還好沒出事啊,吃完了才靠北沒點飲料

syldsk 01/08 16:12我看等著被砸店

s6525480 01/08 19:23好第一次是動機錯誤

s6525480 01/08 19:23那下一次呢

s6525480 01/08 19:23同一個人假設再進去消費他要不要點飲料

既然是同一個人,那他在已經明確知道店家的規則的情況下,就不應該再發生錯誤了,所以 他要嘛就不要再去那家店,要嘛就照規定買飲料

※ 編輯: marain (140.119.145.28 臺灣), 01/08/2022 22:58:22

CVIVIC 01/09 09:29黑道進去買你看店家敢不敢,欺負老實人哦

CVIVIC 01/09 09:29,它乾脆跟客人說你一單要讓我賺多少才能

CVIVIC 01/09 09:29買,根本變相強迫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