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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黃國昌,你敢質疑利大於弊呀?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黃國昌,你敢質疑利大於弊呀?作者
fdtu0928
(黑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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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操,黃國昌你敢嘲諷大法官使用“利大於弊”四字呀?

真的啦,你有空開直播,不如多讀讀聲請人聲請書,或是你們立法院代表的答辯書。個人認為,翁曉玲寫的答辯書和補充答辯書,寫的比你好多了(都有寫在點上)。

首先,你得弄清楚一件事:就是釋憲這種事,所有法學家的爭點都會是憲法保留/過去釋字保留/法律保留。也就是說,除非修憲,不然過往大法官對同一爭點作出過的解釋,就是現在大法官解釋的理由。

這次暫時處分的裁定理由,主要來自釋字599(第一次定暫時處分)==>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異。

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足資參照。

****

而釋字585是第一次提到暫時處分規範的釋憲文==>

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內容。

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

本件聲請於本案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部分,雖非憲法所不許,惟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須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

利大於弊四字,就來自釋字585。

所以,在大法官的裁定文中,一直使用這四字,就是告訴你:只要先滿足難以回復,重大損害,有急迫性,且沒有其他手段這四點,大法官再權衡定暫時處分的利弊,若利大於弊,就能定暫時處分(至於你同不同意這五點都符合,那就是另一個戰場了)。

****

所以,當你看到利大於弊四字,還不知道大法官在引用585, 那未來大法官用585 打臉你調查權需經院會決議,你委員會調查小組根本違憲,你是不是又要出來哭夭大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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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蔡宗珍在問翁曉玲, 「我想請教的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立法院的代表是不是想要根本的挑戰釋字585號解釋,針對319真調會當時釋憲標的所建立的暫時處份所做成的基本原則?」

講的就是這5點。

黃國昌呀,你若不懂憲法,就讓專業憲法學家來吧!

不然,0806聲請方一直用憲法和釋字一個字一個字打臉你,你又扯民法和美國回應,真的很難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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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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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99000 07/23 00:30如果最新釋字裡面吐槽藍白沒看過585就好

gp99000 07/23 00:30笑了

用字應該是在585已敘明之類的。我好奇的是0806會有多大的火花!期待。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23/2024 00:33:25

piggybill 07/23 00:32問題就是根本沒有難以回復重大損害之

piggybill 07/23 00:32急迫性阿,所以連署名都沒人願意

還造謠沒人願意署名呀?罰你去看司法院新聞稿。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23/2024 00:36:59

s961725 07/23 00:49那時在吵的不是沒有主要撰寫人署名嗎,

s961725 07/23 00:49什麼時後變成沒有署名了

就造謠完就跑呀。沒辦法處理這種人。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23/2024 01:00:02

t21 07/23 01:44一堆綠狗又再取暖狂吠了

resque45 07/23 08:55帶種就法庭上狂吠大法官,不然我都認為

resque45 07/23 08:55是狗在嗷嗷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