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看吧 就說國會調查權很重要了
在今年大法官把立法院砍成行政院立法局前
今天這件事完全可以把謝女叫來立院質詢
而且她必須在立法院上誠實回答
就算她說謊是輕罪 她也必須面對社會大眾
結果現在國會權力被大法官整個搞爛
沒人能制裁謝女 沒人能
整個權力制衡變成一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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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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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網址
推
民進黨幹的
推
大法官們都助長了霸凌
→
大法官也推了一把
噓
對象是公務員的話沒有違憲吧,可以直
→
接立法事務官有到立院備詢義務。
→
跟你說啊,國民黨還真的沒種這樣子幹
→
benothing 去看新釋憲好嗎 以前行政
→
官員拒絕質詢可以移送監察院 老實講
→
這也沒啥嚴重問題 但新釋憲連這個都
→
被拔掉了 代表官員還真的可以無故不
→
接受質詢
噓
謝又不是部會首長
推
不是送檢調了?
噓
阿就法條粗糙啊,補考寫這麼爛,怎麼
→
辦?
→
你早上的造謠差點害人被告揹案底耶
→
你們中國人稍微克制一點可以嗎
推
以前的釋憲文就很保護行政權了,一直以來
→
都是種雙方默契在進行質詢,只是你們沒注
→
意看釋憲文,跟為了藍白這波國會擴權亂解
→
釋而已
→
以前的釋憲文就講過行政決策決定是被保護
→
在行政權內,不受立法院侵犯的,立委質詢
→
時問各種政策決定其實一直以來都可以不回
→
答
→
樓上因為很多人都是在這次擴權中學習理
→
解憲法。
爆
[討論] 黃國昌不敢告訴你的看到隔壁板的全站熱門文 黃國昌批綠憲法法庭 其中最離譜的是,對於在國會公然說謊的行政官員課予處罰在綠色大法官眼中竟然是違憲, 令人匪夷所思。 先來看看原本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50
Re: [新聞] 傅崐萁提設國會特偵組、聽證權、調查權先不提花蓮王這個更生人到底有什麼資格談反貪腐啦,但是國會特偵組到底又什麼鬼東西? 這些人毫無憲政知識,因為國民黨現在立院優勢,就想要把所有權力往立院塞,然後告訴大 家叫做監督制衡。 但他們沒告訴大家,可能也搞不懂的是,監督制衡是有界限的,必須是在憲法對各憲法機關 的權力分配下去制衡,而不是立法院透過修法,把其他機關的權力一把抓,然後說叫制衡。21
Re: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案憲法法庭判決摘要以上恕刪: 使用AI白話簡單整理,若有錯誤還請告知更正。 好,以下是關於大法官們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釋憲結果的簡單說明: 1.國情報告: 大法官們認為總統沒有義務一定要到立法院報告國政,立法院也沒權力要求 總統報告特定內容或答覆他們的問題。立法院可以邀請總統來報告,但總統可以選擇要不1X
[討論] 釋憲結果告訴大家 政府不能被監督制衡以下節錄: 對於在國會被質詢、聽證會上官員如果未說實話的行為,蔡宗珍認為只須要負政治責任, 不須予以裁罰,判藐視國會罪違憲。但包括朱富美、蔡彩貞、張瓊文等實務界出身的大法 官,都提出不同意見。1X
[黑特] 為什麼人民說謊有罪,官員說謊無罪!?偽證罪 刑法第168條中對於偽證罪的規範,為確保司法公正並避免法院做出錯誤判斷,對在審判或? 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就案情重要事項作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 罰。 釋憲後,這個法律,只對人民有效,對官員無效8
[轉錄] 大法官失職 民主大災難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7
Re: [新聞] 大法官質疑立院:不能為調查而調查 查弊案那就是要修憲啊 監察院或司法院被控制操弄 不管再怎麼貼近現實終究是主觀臆測 憲法上他就是獨立行使職權的單位 不可能透過立法院自己立法就搶人家職權7
Re: [討論] 國會調查權看來藍白會全輸這個就會回歸到昨天黃昭元大法官一直提到之前釋憲文所定性的 認為國會調查權或文件調閱權只是「輔助性權力」 雖然是被認定為是憲法上的「固有權力」 但也並不是「主要權力」 這個認定是包含翁曉玲、吳宗憲、黃國昌都認同的X
[黑特] 大法官違憲誰能制衡?大法官這次針對國會職權行使法的違憲處分, 本身就是違憲的。 大法官用憲法法庭當武器 用宣告違憲來侵害其他憲法機構的職權 根本就當自己是太上立法院X
Re: [問卦] 美國友人:沒國會改革 不就行政擴權?像這種文章就是中文不好法律也不好。可能連提到的美國人都是幻想出來的。 首先中文的問題:「擴權」是原本沒有的權力後來要有,本來權力就很大怎麼算是擴權 再來美國總統和中華民國總統根本不能直接對比。美國是總統制,行政、立法分別直接向人民負責,不互相負責。中華民國行政院是要被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美國不用。但是美國總統要選部會首長、大使,參議院有同意權。行政院則是可以直接指定。(美國有個例外是國會休會時美國總統可以直接提名) 而談到美國的聽證會,他們是可以因為不自證己罪的原因拒絕回答。行政官員涉及機密事項拒絕回答,也不需要經主席同意。而且聽證會叫來的證人可以請律師在旁邊陪同,不需要經過主席同意。美國藐視國會也只罰說謊、拒絕出席或拒絕回答(但不包含行政官員)。一般人如果因正當理由拒絕回答,也是可以直接拒絕,不需要國會同意。如果國會認為理由不合理,也必須送法院審理判決才能罰,舉證責任在國會。沒有在罰什麼反質詢或是態度不佳的,也不是國會想罰就可以罰的。 還有,美國總統有許多的行政命令是可以直接發布施行,不需要國會同意。台灣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比較嚴格,大部分對人民有影響的都還是要法律通過才能做。美國國會又是兩院制,需要兩個國會都通過的法案,且經過總統同意才能施行。參眾兩院選制不同,常會出現兩院過半的黨不一樣,那就很難通過法案和預算。但要阻止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往往需要上最高法院審判,或是國會立法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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