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院法官幫高虹安犯貪污罪解套嗎?
鐘佳濱都說制度確實有問題了
檢察官要證明高虹安的這些金流有私人使用在非公務
否則如果只是回捐
現在的法律高虹安案已經無罪確定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承審法官認為本案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今(2日)裁定停止審理,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綠委鍾佳濱今受訪時解釋立法院助理聘僱狀況,並表示,勞雇關係的雇用人是立法院、受雇人是助理,立委則是管理人,自己並非同情高虹安,但法律確實沒有明確性制定這些支給辦法,導致立委可能觸犯偽造文書、侵占公款,法官出了一個題目考大法官,這給憲法法庭矯正這個制度長久以來的認知問題。
依據目前的憲法訴訟法,各法院對所審理的案件,在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依據合理確信,認為該法律牴觸憲法,且對於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可以聲請憲法法庭釋憲。高虹安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浮報濫報虛報助理費,將多報的款項交給自己花用,被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判決七年四個月有期徒刑。現二審法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有違憲疑慮,聲請憲法法院解釋 所以案件暫時停止審理。
鍾佳濱指出,勞雇關係的雇用人是立法院、受雇人是助理,立委則是管理人,但立委可以決定立法院雇用誰,而個別立委使用多少助理涉及立法院預算編列。其中也有個特別的地方,一個委員可以雇用多少,是依照立法院配給的人數範圍自行決定,包含待遇也是,立法院只是依照委員提出雇用,人數是浮動的,金額也是由委員決定,當時公費助理設計也不曉得參考哪個國家,但造成一個問題,委員雇用助理的錢算在支給條例嗎?
鍾佳濱舉例,立法院幫立委付房租、差勤費等等,但助理這塊是給委員的補助或支給?這就產生認定問題,就立委立場,每個月總額40多萬的助理費由自己分配,到底是立法院付給助理的錢,還是立法院交給委員按照助理表現分配?助理費使用問題造成各級民意機關很大困惑,如果立委有四十萬的額度,一定會想用好用滿,如果在8至14人額度中如果沒有用完,那沒用完算誰的?
鍾佳濱坦言,這個制度真的很難用,立法院聘助理給委員用,但委員的支配權又不只有助理工作表現,還有要幾個、多少錢,這都是委員決定。鍾舉例,立院給予委員的租屋補貼中,若未滿兩萬,則依契約領取花用金額,但補助立委的出國旅費只需要有機票,出國花兩萬、二十萬都是領十萬,這是法定上給予立委支配的固定補助,只要有事實發生,補助金額跟支用金額就脫鉤。
鍾佳濱質疑,若立委是按照差勤費的制度看助理費,只要有請就能支用這四十萬,但如果是租屋補貼,則租金一定要超過兩萬才能領兩萬、還要有契約,目前立法院支給辦法確實產生不同模式。而助理費一個月約40萬,只能在8至14人額度中分配,但這條款項的性質是跟租屋相同,還是出國旅費的補助?
但鍾佳濱也點出,如果助理有實際領到然後回捐,就破壞實質支配的勞務所得,這是偽造文書跟侵占,法官確實看到這樣長期以來的問題,很多地方議會是報人數之後就不管了,後來都參照立院做法,過去議員助理發生勞資爭議,雇主就是議會,立院也是如此。這個制度確實在屬性上非常特別,現在法律規範是否足夠明確?
鍾佳濱認為,很多民代會中飽私囊,卻主張沒有拿進口袋。高虹安有兩個部分:第一是偽造文書、第二是侵占,就貪汙治罪條例來講,侵占公款是重罪,這也是為何檢察官花這麼大的篇幅詢問高虹安花了哪些錢,高虹安說是公費,但若是花錢買私人用品同樣是侵占,每個案子程度不同,從高虹安案來講,如果承審法官認為有違反明確性,是否有辦法規範立委能依法支用、不同類型的公費?
對於現行制度,鍾佳濱強調,確實有問題,自己並非同情高虹安,高的官司是她跟檢察官、辦公室的問題,但現行立法院各種支給使用充斥不同模式,這並非一個立法院組織法32條就能判斷,因為都是實務運作累積,法律確實沒有明確性制定這些支給辦法,導致立委可能觸犯偽造文書、侵占公款,但這跟高虹安所涉犯行無關,助理領三萬寫五萬、挪作己用,才會有上述法律問題。
鍾佳濱認為,法官出了一個題目考大法官,要解釋到底哪裡有問題,並找到上位、合理母法。大法官可能有兩個方向,第一是認為上位法未有明確規範授權、限期改善,把相關規範提升到法律位階;但大法官也可以說,目前用的是偽造文書、貪汙治罪條例,跟組織法無關。就看大法官認為應該積極解決問題,還是認為有問題但不歸他管,立法院自己立法怠惰,為何要大法官介入限期改善?
鍾佳濱強調,相關制度確實充滿不合理的地方,有人認為高虹安活該、也有人認為她冤枉,但高虹安的案例確實反映制度不健全,讓有人可以上下其手、也有人誤套法網,每次聽到這種案例自己都是哀矜勿喜,真的不曉得有沒有那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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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y man for himself and God against them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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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有問題?別人都沒這個問題,就你有
那你要問民進黨立委鐘佳濱了 是他說制度有
問題的
沒用完的你不用人頭或溢領怎麼拿回來的?
是你的就撥款給你了
非公務,購買娃娃算嗎
其他人都沒爭執,就高虹安對助理苛刻了.
留言是想跟民進黨做對?
詐領還有分民進黨喔
你是不是文章只看一半?
因為高虹安被針對
「但這跟高虹安所涉犯行無關,助理領
三萬寫五萬、挪作己用,才會有上述法
律問題」
所以高等法院才停止審判啊 鐘的意思是這樣
高就沒有觸法了
因為挪作其他用途是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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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黃智賢世界FB 高院要救高虹安黃智賢世界FB 高院要救高虹安 1 高院要救高虹安,居然想出要求憲法法庭,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做違憲宣告的 餿主意。31
Re: [討論] 高虹安的案子 綠畜要翻車了這不可能受理的啦,因為根據憲法訴訟法的規定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 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法院只能就適用法規是否違憲聲請釋憲,但對於法規的統一解釋,是要回到最高法院大法25
Re: [新聞] 快訊/高虹安貪污案 高等法院決定釋憲裁經部分媒體掌握的裁定內容摘要: 經審視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 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 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依《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13
Re: [討論] 還好高虹安遇到良心法官承審法官的名字叫郭豫珍,也是以「實質影響力」裁定收押陳水扁與鄭文燦的知名「旗袍」 法官。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案件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法條「立法院組織 法」第32條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資深媒體人周玉蔻今(210
Re: [新聞] 快訊/高虹安貪污案 高等法院決定釋二 : : 審,高等法院日前首度開庭審理後,承審法官郭豫珍認為本案有違背憲法上法律明確 性 : : 原則,而有侵犯保障公務員之虞,因此剛剛作出裁定,將本案停止審理,並撰寫釋憲 聲9
[討論] 憲法第18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截錄中央社新聞部份內容 高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合議庭審理高虹安等人違反貪 污治罪條例等案,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 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4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考法】4
Re: [新聞] 立委涉公費助理案判有罪第一人 高虹安實在不太懂這篇的重點在哪,只好請出ChatGPT幫忙了。 ChatGPT 表示: 這則新聞的核心內容是說明高虹安因涉嫌詐領助理費,被控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一審 法院判她有罪,處以有期徒刑7年4個月,但案件在二審審理時,出現了一個法律上的爭議 點,導致審理暫停並申請釋憲。以下是新聞的幾個重點與可能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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