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 律師秀照片指控謝國
最倒霉的大概就是基隆市警局了
先不說之前沒有法院的判決令就直接跑去
跑去現場以後,看法條也是大大地違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結果去撞門的時候,律師很聰明地問警察執行什麼勤務
結果警察不敢講,講了會更慘,不講也很慘但輕一點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NET的律師有做了,現場的警察不敢說話也不回應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所以當時律師有錄影,有提問,該做的都有做
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不要惹律師,律師腦袋的邏輯都很誇張的好
不知道怎麼能背起來這些法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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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的話,net要告基隆警察局啊,不
要光說不練,告下去
不知道的人還以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城管
在破門
快被一樓笑死,誰都知道警察不會自己卻去破
門,為難警察幹嘛
副所長還便服,基層真的可憐
這些警察其實也很在狀況內,法官想
輕判也不容易啊
警察介入民事糾紛 真是去死一死
又不是刑事糾紛 也沒有法院命令 警察是沒看
過半澤直樹是不是 上面說啥就照做?那就去死
爆
[討論] 基隆市長謝國樑被NET告強盜咧剛看到新聞啦 基隆市府昨凌晨帶著40多名警力「夜襲」,以機具切開門鎖,搬走千餘萬元設備,主富公 司不滿,今委任律師(2/2)到基隆地檢署提告市長謝國樑等人涉犯強盜等罪嫌 行政接管?直接強制?即時強制?法院執行? 好像都沒有欸 為啥可以直接用行政權跟警察權爆
[爆卦] 陳時中場黑警身份曝:士林督察組長陳佳宏先向台南兩位殉職基層員警表示哀悼 大家好,我是外送員王郁揚,陳時中造勢場子黑警身份出爐!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士林分局 督察組長 陳佳宏」 知曉黑警真實身份過程:爆
Re: [發問] 民眾異議紀錄表學長(姐)好,以下為小學弟淺見: 一、攔查依據:本案警察按道交條例4、7、裁罰基準10 稽查違規人員 二、爭點在於警察執行交通任務是否算是警察職權? (一)按警職法第2條2項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二)上述概念亦即強調任何警察勤務作為,只要是為了達成法定任務而做的具體公權力措施,都是廣義的警察職權。31
[問卦] 欸? 便衣警察打人就是垃圾吧?上次蘆洲便衣誤扁阿伯事情都還沒處理好 現在彰化扁的更誇張 看監視器畫面真的是拎涼 三個人衝下車就圍著少年 這只有巨石強森才不怕吧?3X
Re: [新聞] 90秒片曝!保安大隊痛打肇逃男 桃園警:無執法過當看到這個新聞其實非常心痛 他凸顯的是台灣歷經數十年來失敗的法治社會與理盲濫情 這個影片0:40秒非常清楚 距離白車最近的那一個黑衣人他已經被壓制在地上了4
Re: [閒聊] 我被帶回派出所了原文恕刪 其實如果以後遇到這種事可以直接向警察提出釋字第535號拒絕接受臨檢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 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對方堅持要查證你的身份,你也能提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先記錄他的編號7
Re: [問卦] 請問一下拖走抗議民眾的法源依據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整段影片沒看到有人穿制服或是表明身分以及告知事由喔!6
Re: [新聞] 遭勒頸誤逮「頭慘縫17針」 17歲少年反憂點進去看影片,警察沒穿制服,駕駛的車子也不是警車,鄉間小路突然衝出三個人來攔住去路,誰他媽的不怕,你他媽的說你是警察我也不敢信啊!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行使職權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影片中沒穿制服已經毫無疑問,雖然報導中有說警察有表明身分,但一下車就衝過去,應該沒有出示證件(報導中的影片看起來有被剪接過,就看警方自己有沒有密錄器),這樣違法行使職權,溪湖警方還能說是誤會嗎? ※ 引述《stevenchiang (RF)》之銘言: : 1.媒體來源:2
[課業] 法大"行政執行法 執行異議"一題選擇題來源:97年初等(人事、經建) 第四題 下列關於執行異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義務人對執行名義是否應予撤銷有爭議時,應另提訴訟而非聲明異議 (B)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C)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方法,不得聲明異議X
[發問] 關於臨檢異議記錄表的問題雖然有在狄卡發文了 但可能礙於有學長姊沒有使用狄卡因此在這裡發問 想詢問一下關於警職法ㄉ異議記錄表可不可以不給? 關於警職法第29條是給民眾於警察行使職權時能夠事中救濟,也是給當下的員警立即反醒 的空間,如果民眾當下表示異議,員警認為有理由馬上停止或者更正執行,在這樣的情況
爆
[轉錄] 賴清德FB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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