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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很多人不懂黃國昌多有病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很多人不懂黃國昌多有病作者
ms883050
(離開這裡那就是我的目標)
時間推噓 推:1 噓:1 →:2

※ 引述《Psytoolkid (基德)》之銘言:
: ※ 引述《neverfly (neverfly)》之銘言
: : 很多人只知道黃國昌有病,
: : 不知道這麼有病。
: : 來,
: : 我舉一件很多人可能沒注意到,
: : 或是沒人討論的事。
: : 黃國昌在質詢司法院長被提名人張文貞時,
: : 問張文貞什麼時候回覆民眾黨的問卷。
: : 張文貞回答在法定的十日內。
: : 黃國昌立刻用破表的音量咆哮怒吼,
: : 說:
: : 在國會審查的前一天才寄回來!
: : 靠北啊,
: : 寄問卷的是誰?民眾黨。
: : 十天的限制是誰定的?
: : 是黃國昌主導的國會擴權法案訂的。
: : 被提名人在法定十日內回覆,
: : 黃國昌你他媽有什麼立場咆哮?
: : 十天回覆是你訂的,民眾黨是你管的,
: : 被提名人有辦法用腦波控制叫你民眾黨早點寄嗎?
: : 他媽的剩沒幾天才發問卷給被提名人,
: : 被提名人依法定時間回覆,
: : 他媽有什麼問題?
: : 你是有什麼病連這一點也要怒吼咆哮?
: 死忠仔,你要確定黃國昌是隨便罵欸。
: 你確定你有把整個答詢看完嗎?
: 民眾黨9/23就發問卷,你覺得用十天算應該是什麼時候給?結果張文貞的問卷是12/9才給: ,主張的理由有二:
: 1. 憲法法庭實體決定不確定會不會宣告違憲。
: 2. 當時立院還沒排審查議程。
: 被提名人對還沒宣告違憲的法律,擅自增設成立要件自為把回應時間壓縮到審查前一天才交
: ,然後你說有照規則?
: 你確定要舉這個例子打臉自己嗎?
:

第 29-1 條第2項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判決字號: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
(三)第 2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整體觀之,其規範意旨在於授權立
法院得經提名機關,向被提名人提出有關其資格與適任性之相關書
面問題,性質上屬立法院人事審查程序以外之任意性程序,被提名
人並得自行衡酌處理;立法院各黨團或個別立法委員尚不得逕向被
提名人提出書面問題,直接要求其答復。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始
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請問一下

被提名人並得自行衡酌處理;
立法院各黨團或個別立法委員尚不得逕向被提名人提出書面問題,直接要求其答復。

是什麼意思呀
我的解讀是要不要回被提名人自己決定ㄟ
更好笑的是就是這種有夠爛的立法品質
訂了這條根本就沒路用
不過也是啦,沒路用的吠人訂沒路用的廢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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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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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40316 12/16 00:30叫啥?大法官會過嗎?

LearnLong 12/16 00:30沒有罰則的規範等於作秀

ms883050 12/16 00:31笑死,這條還真的過了,只是過了也沒用

ms883050 12/16 00:32上面那篇就拿這一條來讚聲黃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