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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好了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好了作者
wahaha99
(我討厭人類)
時間推噓 1 推:2 噓:1 →:47

台灣過去有個罪名叫侮辱公署罪 (約三年前刪除)

讓我們回到仍有該罪的時空背景來想:

如果是某公署自己覺得被侮辱
然後自己可以對覺得侮辱他的人處以行政罰
你覺得能不能不能被接受?

我想哪個正常的民主國家都不行
最少你要移送到地檢署去
檢察官覺得也符合要件 再起訴由法院審理判決

這不是罰的輕重的問題
對吧


如果你能想通這道理
就知道目前的蔑視國會法中的罰款
有多少問題了
要不要大法官出來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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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9.10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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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0:59:26

leptoneta 07/11 01:00以我的觀點 這就是怠金性質的罰緩

leptoneta 07/11 01:01促使對方履行的手段而已

leptoneta 07/11 01:02不滿意自然可以上法院爭執

fdtu0928 07/11 01:03一樓對不起。這是違憲爭點,聲請書裡有

fdtu0928 07/11 01:03完整論證,你可以參考看看。

leptoneta 07/11 01:04爭點就代表還沒定論 等憲判見解

xa9277178 07/11 01:05你知道性騷擾法律怎麼規定的嗎 查一下

要類比成這樣 原來我國國會是性騷對象啊...

fdtu0928 07/11 01:05對的。也就是說,有可能立法院連這樣作

fdtu0928 07/11 01:05也不行

zixiang 07/11 01:09污辱公署罪是誰決定,一個人還是一群人

zixiang 07/11 01:13不查不知道 一查都發現還會造謠

zixiang 07/11 01:14這都要走法律流程的,什麼自己覺得就可

zixiang 07/11 01:14

zixiang 07/11 01:16另外明明行政罰也可以申訴,實在是為了

zixiang 07/11 01:16抹黑都不講事實

啊? 抹黑? 我是比喻, "如果是這樣" 能不能接受, 不要會錯意耶

Berotec 07/11 01:17所以某公署一群人就可以決定 你能接受?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1:19:52

sciss1 07/11 01:29用侮辱公署罪比喻藐視國會罪是在「侮辱」

sciss1 07/11 01:30字眼望文生義而比喻不當。藐視國會罪罰的

sciss1 07/11 01:31不是「藐視」而是罰「不配合」。行政機關

sciss1 07/11 01:32自己開罰不配合機關自己的人民之罰可多了

好喔 除了一個有病的性騷擾外 幾乎所有的「不配合」都有明確定義 現在就是在講這事喔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1:33:15

sciss1 07/11 01:46在討論定義之前,你「最少你要移送到地檢

sciss1 07/11 01:47署去」這段話就錯了,這不是定義的問題。

這樣說吧 「侮辱」不明確 所以最少要移送到地檢署 「不配合」的行政罰 都罰的很明確 現在蔑視國會到底要走哪條路 決定一下好不好 沒有走中間的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1:49:22

sciss1 07/11 02:01中央銀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金融機構負責

sciss1 07/11 02:01人或職員若有拒絕接受查核或檢查,或對檢

sciss1 07/11 02:02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sciss1 07/11 02:02等情形,本行可處該金融機構新臺幣二百萬

sciss1 07/11 02:03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sciss1 07/11 02:03你的意思是行政罰譬如中央銀行法的「不配

sciss1 07/11 02:04合」定義很明確是吧?

sciss1 07/11 02:05同樣的字眼,「拒絕接受查核或檢查」「不

sciss1 07/11 02:06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在立院職權行使法

sciss1 07/11 02:0625條也是一樣字眼

sciss1 07/11 02:11"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

sciss1 07/11 02:11虛偽答復"「不得缺席」

啊人家現在在講啥, "反質詢", 你扯這些幹啥? 另, 你舉的這條法條有非常窄的適用範圍, 就是 "金融機構負責人或職員" 你現在是直接擴充到全台灣人了, 雖然說是"相關人士", 但也沒有明確縮限範圍, 全都是立法院說了算, 比例原則在哪?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2:12:22

sciss1 07/11 02:12這些定義很明確的可以立法院院會決議自行

sciss1 07/11 02:13開罰了吧?

"相關人士" 的定義哪裡明確了?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2:14:16

sciss1 07/11 02:14你的文章有限縮在「反質詢」嗎?你是要推

sciss1 07/11 02:14翻整整個藐視國會罪的罰鍰耶

行, 你把"相關人士"定義清楚, 再把 "反質詢" 等等一大堆狗屁定義清楚, 就讓你罰啊, 比例原則問題啊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2:15:06

sciss1 07/11 02:28反質詢只在第25條,而依照第17條,被質詢

sciss1 07/11 02:28的只會有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縱使

sciss1 07/11 02:28這些首長又去邀了法條上沒有的人,像是

sciss1 07/11 02:30官股金控董事長總經理,或是司法院祕書長

sciss1 07/11 02:30之類的,也不會只是立法院決定的「相關人

sciss1 07/11 02:31士」。

sciss1 07/11 02:32總之,「相關人士」不會受限於不得反質詢

sciss1 07/11 02:33因為「相關人士」是受限於第59-5條,聽證

好了 你不用打了 我一起回復清楚一點的話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2:36:05

首先抱歉 我是有點混在一起講了 因為整部法都亂七八糟的 搞得我也有點混亂 我重新釐清一下 首先是25條 雖然效力只有到行政院長跟部會首長 但 "反質詢"本身就是樣態不明 你自己下面也說了這是贅字 那如果贅字哪天發作起來再來釋憲嗎 你舉的金融法 裡面應該沒有這麼定義不明的東西 然後是59-5條 真的是太上皇條款 國會說要調查就調查 那調查程序是什麼 刑事訴訟有刑事訴訟法 國會調查的依據流程標準是什麼 都沒有 國會自己行政調查 愛怎麼調查怎麼查 誰被列入相關人員 他說了算 這侵害司法權、沒有符合比例原則吧 整部法律理面亂七八糟的東西一堆 不要護航啊 有啥好護航的 不修在那邊嗆大法官有什麼用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2:44:13

sciss1 07/11 02:39聽證會為什麼擴充到全台灣人很容易理解吧

不能理解 國會調查權根本程序不明 有什麼權限、限制都不知道 依據什麼準則都不知道 還是要再立一個國會調查法? 堪比刑事訴訟法這樣?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2:45:42

sciss1 07/11 02:51行,後面這些定義、程序、權限可以留給大

sciss1 07/11 02:51法官裁決,但是我原本想推文反對的就是

sciss1 07/11 02:52行政機關自己開罰的狀況很多,你原文不對

行政機關自己開罰的狀況是很多 但牽涉這麼廣泛、議題如此重大、定義這麼模糊不明確的很少 可以說是幾乎沒有 舉來舉去大概就是性騷法 這個舔SJW舔出來的東西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3: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