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40%>33%嗎?
※ 引述《chal ( )》之銘言:
: 一直有人說憲法沒規定不能兩輪
: 其實一百輪也可以
: 但你每一輪都要是票最多的那個
: 因為只要某一輪你是亞軍
: 那就違反憲法票最多的規定
: 所以可以兩輪
: 但第二輪就只能是首輪第一名者參加
: 這樣就不會違憲又可以兩輪制了
如果說憲法沒規定一輪,所以二輪也可以…
那我也可以說 憲法沒規定一輪,所以41輪也可以啊
那每個月的5日進行 手機投票
任何人都可以自行宣佈參選
然後進入候選名單
每拿1萬票得1分
40輪後最高分的二個人,成為最後的候選人
進行最後一輪的實體紙本投票
你們真的認為憲法沒寫死
所以就可以嗎?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25.66 (臺灣)
※ PTT 網址
→
來個一百萬輪如何
推
也對,當一百萬輪還沒選完,還沒有最終的
→
的選舉結果時,原總統繼續當,當到選完一
→
百萬輪有結果後。
19
首Po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3
一直有人說憲法沒規定不能兩輪 其實一百輪也可以 但你每一輪都要是票最多的那個 因為只要某一輪你是亞軍 那就違反憲法票最多的規定2
憲法沒規定保證金,所以法律訂保證金,還不算衝突; 但是憲法明文訂:【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法律還能訂出【得票最多還不算當選】的條文出來嗎? 那是不是改成【以民進黨黨籍身分參選且得票數最多的一組為當選】, 其他黨再怎麼選、票數再多,都不是憲法中【得票最多之一組】,X
改成 總統參選組數如果超過兩組 則需先舉辦初選投票 且與地方立委投票一併執行 初選取最高之兩組
20
[討論] 不太懂覺得這樣沒違憲的人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款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 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換言之,第一輪投票時,得票最多的一組已經當選了1
Re: [新聞] 少數總統退散!翁曉玲修法:總統改兩輪憲法其實規定的很清楚 就是票多的嬴 票少的輸 寫這麼清楚而且沒有爭議與灰色 那你用法律去硬是要改成過半才算嬴 那就明確違憲嘛8
Re: [討論] 翁曉玲是怎麼冒出來的?可以有點腦嗎?你們討論那麼多,最根本的問題是:他提錯修正案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一項: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 票 來源是6
Re: [新聞] 快訊/民眾黨推黃珊珊參選立法院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4 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前項所規定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首二人以上同票數時,一併列入第二次之選舉票。 ————————————————————— 如果根據遊戲規則,「就得票較多之首二名重行投票」,沒意外33應該第一輪投票就被刷掉了,檯面還是回到藍綠競爭。X
[問卦] 沒人發現,兩黨不過半,再選一次才合理建議比照法國 採兩輪選舉制。 總統選舉時,一輪投票中得票過半的候選人即可當選為總統。 若無人過半,則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進入二輪投票,以得票最多者當選。 這樣才對吧! 沒人發現台灣這樣的玩法很爛嗎?4
Re: [新聞] 少數總統退散!翁曉玲修法:總統改兩輪我本來以為總統選舉是寫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但是翻了一下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第1項2
Re: [新聞] 少數總統退散!翁曉玲修法:總統改兩輪我倒是覺得「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一組為當選」是否等於明示總統選舉只 能一輪制? 這個應該還有討論空間 舉例來說好了,目前的總統副總統選拔法有一條從來沒使用過的條文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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