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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40%>33%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40%>33%嗎?作者
GYda
(GY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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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憲法上來敘述來看
其實就是相對多數的那組當選嘛
又沒有說要絕對多數

會這樣講的大概就是想要強調
有60%的人不認同40%的選擇



想要多輪投票也不是不行啦
只是說投票的人力、成本那些,誰負責?
要像驗票那樣嗎?誰不服輸,想第二輪的花錢?


如果先不討論成本
想要多輪+絕對多數的話
乾脆連投票率都算下去?
未達95%投票率就一律重投?
然後把上一輪廢票、沒投票的票撇去?


※ 引述《AskWhat (問三小朋友)》之銘言:
: https://reurl.cc/orbm0l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
: 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
: 多之一組為當選。
: ************************************************************
: 如果只是修【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沒有修憲....
: 當總統候選人得到最多票,但沒超過半數,依據憲法規定,
: 得票最多者為當選,其他候選人可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 法】的規定來說,法律規定要一直選到絕對多數才能算當選
: ,來要求選第2次、第3次嗎?
: 當憲法中【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沒有被修憲改掉時,
: 選罷法再怎麼修改有用嗎?
: 還是有人的中文能理解【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的意思
: 跟【以得票超過半數之一組為當選】是一樣的?
: 還是有人的數學是40%沒有大於33%,要51%才叫做大於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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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非聖賢,GY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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