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名字
聽說裁定不用寫主筆大法官
https://reurl.cc/MOY7om
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
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時,失其效力。
本裁定由呂大法官太郎主筆
有些律師
不用懷疑
一開口就是要說謊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tinyurl.com/5n7dzj5x
: 2.新聞來源︰
: 三立新聞網
: 3.完整新聞標題
: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名字 律師搬法條:不懂要講啊!
: 4.完整新聞內容︰
: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 針對國會職權修法爭議,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院黨團4個機關聲請釋憲,憲
: 法法庭10日先開審審理暫時處分,並在7/19天裁准所有暫時處分。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
: 國昌質疑,憲法法庭裁定竟然沒有顯示主筆的大法官是誰,跟過往完全不一致,對此,林智
: 群律師直言,黃國昌輸得很難看,就開始挑毛病,說暫時處分竟然沒寫主筆大法官名字。黃
: 國昌不懂要講啊!
: 黃國昌質疑,憲法法庭裁定竟然沒有顯示主筆的大法官到底是誰,這跟跟過往完全不一致,
: 「難道顯示自己是主筆大法官會這麼令人尷尬嗎?」他還提醒大法官,「手持天秤、寶劍的
: 正義女神為何蒙上雙眼?」
: 對此,林智群律師指出,黃國昌輸得很難看,就開始挑毛病,說暫時處分竟然沒寫主筆大法
: 官名字。媒體人黃揚明也說之前都有公佈主筆大法官是誰,這次竟然沒有。
: 「他們根本不懂,不懂法條,也不懂實務作法。」林智群律師說明,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2
: 項規定「判決」要寫主筆大法官名字,可是「裁定」不用,因為第34條只準用第1、3項,沒
: 準用第2項。所以暫時處分裁定「不用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
: 不過等到「判決」(是否違憲)出來時,就要公布主筆大法官名字,那個時候就會在裁定上
: 補記大法官名字。林智群律師表示,同一個案子的裁定跟判決,主筆大法官都是同一個人,
: 所以公布判決時,大家就知道主筆大法官是誰了。
: 林智群律師指出,黃揚明現在去查之前的暫時處分裁定,有看到主筆大法官名字,那是因為
: 之前案件都已經有判決了,自然會在裁定上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該媒體人是只知其一、不
: 知其二。「黃國昌不懂要講啊!」
: 司法院也透過新聞稿回應,憲法法庭之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
: 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3條第2項固有明文;
: 惟依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裁定並未準用上開規定。換言之,憲法法庭作成之程序或實體
: 裁定,依法均無須標示主筆大法官。
: 以同為依當事人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當時
: 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迨該案作成判決時,始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辦理,
: 並無特別考量。
: 鑑於本案係社會矚目之重大憲政爭議案件,為避免於本案判決前對主筆大法官滋生不必要之
: 困擾,憲法法庭將於本案判決宣示時,一併循前例公布暫時處分裁定及本案判決之主筆大法
: 官。
: 5.附註、心得、想法︰
: https://i.imgur.com/zxQiemq.jpeg
: 「判決」要寫主筆大法官名字,可是「裁定」不用,因為第34條只準用第1、3項,沒準用第
: 2項。所以暫時處分裁定「不用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
: 但是我們也知道,法條寫的清楚與否
: 對於黃國昌而言並不重要
: 憲法法庭裁定竟然沒有顯示主筆的大法官到底是誰,這跟跟過往完全不一致,「難道顯示自
: 己是主筆大法官會這麼令人尷尬嗎?」
: 極其聳動的字眼正是黃國昌需要的
: 比起需要詳細去前後對照文意的釋字585號
: 「大法官裁定不敢掛名,是不是做賊心虛?」
: 完全切合支持群眾的仇恨心態
: 不敢掛名是不是心裡有鬼怕被揪出來鞭?
: 會主動去理解憲法訴訟法法條內文的藍白粉
: 十個不知道有沒有一個
: 看看隔壁柵欄板
: https://i.imgur.com/S390D5X.jpeg
: 原始新聞推文數量將近九百樓
: https://i.imgur.com/lr0dbWe.jpeg
: Pietro所發,澄清、導正視聽的回文
: https://i.imgur.com/l7974rC.jpeg
: 發完文過了半個小時才勉強突破十個回應
: 操作痕跡之深…
: https://i.imgur.com/KUoRGuk.jpeg
: 我話不要說太重就先點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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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申請專任教練 球員老碰壁
→ secom:需要什麼就去現場問清楚 補齊資料再申請 會很難嗎 08/11 13:45→ pujos:根本沒有"規定"這種東西.哪來不合規定..... 08/11 14:27→ jansia:s兄,網址在這邊 http://0rz.tw/ybrno 請參照第十條 08/11 14:41→ jansia:然後請告訴小弟法條裡哪裡有講到第四條第五項需要甚麼文件 08/11 14:42→ secom:怪我勒 規則又不是我訂的 要申請就去問承辦人員呀 08/1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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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喜歡說照慣例的民進黨
這次不敢面對前例會寫主筆~
跳針沒規定要寫主筆~
也是啦沒規定要主筆
就跟民進黨前面一堆專家開會決定一些重
要的案子 然後專家不敢公開會議 連紀錄
都不敢署名一樣
其實,112年暫憲裁字第1號也有主筆大法官
,但法規範確實沒強制要揭露主筆,所以這
屬於大法官自律一部分吧
所以前陣子藍白畜立委被罵不遵循立
法院慣例時不就搬出沒這規定
我看藍白是根本不懂大法官怕丟臉的心情吧
那時候藍白畜不也附和照規定者無需
遵守
就是怕藍白找麻煩 這樣姐是很可以吧 哈
我覺得你要把人家的文章看完,別跟昌
一樣只看一半。
說謊在哪邊你也指出來啊
解釋
你引的文獻也沒說一定要寫主筆人吧
司法院前面都解釋了還像發現新大陸一樣..
而且暫時處分也不是全部都有署名
前天吵過一次了 你是用撥接嗎
會等判決出來一起註明主筆人 跟之前一樣
飛鴿傳書來了ww
真這麼介意,就去修憲法訴訟法,做強制規
範…
111年憲裁字第57號
裁定要不要公佈主筆,從司法院的新聞稿來
看,都像是政治判斷…要不要揭露他們自己
心中有把尺
藍蔥真是可憐
"以同為依當事人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
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年3月18
日公告當時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迨該案
作成判決時,始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
案亦循此前例辦理,並無特別考量。"
新聞稿就有寫了,識字很難?
這真的不噓對不起自己欸
搞不清楚狀況的還在講人說謊
各位不要太嚴格
不是說等判決出來之後就會將裁定的主筆
大法官一起補上嗎
原po念一下我推文貼的新聞稿那段字好嗎
丟人現眼
就是一個沒有一定要揭露的東西也要有人去
做一堆聯想,什麼”循慣例”、“政治判斷
”之類的說法都跑出來了
原po484沒看司法院新聞稿
黃國昌就是丟臉
你先去看一下司法院新聞稿 別瞎找有簽的來
黑y
111暫57號就沒揭露,誰能說一套111暫1跟11
2暫1有揭露主筆但111暫57沒揭露的邏輯來
聽聽?
閱讀能力堪憂
你資訊都是黃國昌告訴你的嗎???怎麼不
敢出來?
大法官會議連裁定都可以政治判斷來決定主
筆人是否署名 難怪大小姐的司法改革疑竇四
起 根本就是笑話ㄧ場!
是柯大黨鞭告訴我們要依照慣例
慣例魔人
你自己引用的原文就有解釋了耶
什麼是規定?唸書啦洨草!
說人說謊,被打臉不敢回應嗎?
爆
[轉錄] 司法院聲明稿-關於裁定疑義&潑漆一事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司法院新聞稿 3.轉錄內容︰46
[討論] 國昌老師,裁定真的不用標示主筆大法官剛剛有發文討論黃國昌公開質疑暫時處分裁定書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一事。 我稍微去查憲法法庭相關的法規。有了一些心得。 就順便使用最後一篇額度發文。 總之26
[討論] 最新質疑:裁定書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現在主要的討論方向開始出現質疑為什麼裁決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 的確,在昨天公布的立院職權行使法裁定書末尾只有羅列各大法官的姓名。13
Re: [新聞] 有人在臉書留言威脅大法官安全 司法院:看到沒有?? 這不正正就是為什麼憲法訴訟法的規範之中 暫時處分裁定不需要署名主筆大法官的緣故嗎?? 大家其實都知道 這次的憲法訴訟根本就只在準備庭結束的階段 根本都還沒開始審判 所謂的暫時處分僅僅是把有爭議的修法暫時凍結12
Re: [新聞] 暫時處分竟未註明「主筆大法官」 網酸爆司法院在上週六就有回應了。 其中第二項就是針對主筆大法官一事做出回覆: 「 二、憲法法庭之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6
[轉錄] 平庸的邪惡回應司法院回應近日爭議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6
Re: [討論] 民進黨大法官竟不敢「主筆大法官」嗎??槓精來囉,可憐吶 法律不懂,怎麼不回去問一下黃國昌 裁定: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 所以暫停處分庭,沒有言詞辯論,只是大法官問一些資料- 如題 卡提諾法學派出手就是不一樣 直接教大法官看清楚 法律是這樣的 裁定=判決
- 。 : ……下略…… : 沒錯,有法規規定在判決書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 看似國昌老師咆哮有理。 : 然而,在同法的第34條第一項。
-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指的就是暫時處分的裁定),得 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調查;依照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憲法法庭為暫 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由大法官行準 備程序。 換言之,該準備程序庭就是在憲法法庭裁定准予或駁回該暫時處分聲請所為的辯論程序,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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