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說明有關律師陪同的問題
※ 引述《YAYA6655 (YAYA)》之銘言:
: ※ 引述《ilovptt (我帳號辦了三次還不成功)》之銘言:
: :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
: : 這樣說好像也有點道理,大家怎麼看?
: 完全合理阿,就跟檢察官一模一樣,只是主席變成檢察官的角色
: 當掌握的證據不夠,就是請來當證人,證據夠,就是請來當被調查人阿
合理你個頭
主席有什麼資格可以擔任檢察官或法官的角色?
他國家考試是有過喔?
立委如傅崐萁的專長除了炒股、坐牢、喊著要X掉其他立法委員,這種鳥事比人會以外
還有什麼法律專業?
再來是這是立法院聽證會
最終的結果只不過是幫助立法院在決策時提供參考
立法院的職權裡面,包含:立法、同意人事、預算、質詢、重大法案
有哪一項立法院的功能,非得要聽證會才能夠達成的
那麼喜歡揭弊案,那就去當檢察官,不要來當立法委員
立法院聽證會不是用來揭弊案的
揭弊案最終還是司法的事情
立法院聽證會就只是一場秀,全球皆然
結果他馬的立法委員強迫國民有義務陪立委作秀
他馬的,果然是擅長舉手的人民奴僕
: 這檢調制度又不是第一天才有,如果被調查了,有犯罪嫌疑,當然給他請律師保障他
: 的權益阿,其實問題沒這麼複雜,就把他想成司法院之立院分院就好了。
: 一切就明朗了,當然主席可能兼檢察官時還不熟敏,可以請司法院專責輔導立院主席,: 看是要假日開加強班,還是平常晚上一小時強化班,提高主席檢調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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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讓民進黨找不到人當部長
幹你忘了一件事 傅崐萁上次在法院就是
當官要專業?那顧立雄怎去當國防部長?
怎跑去當金管會主委?笑死人了 ccc
為了自己辯護(說謊)
就區區多一個檢察官而已,院長會沒法?
國家多一個檢察官,是會怎樣啦
靠杯勒 沒通過考試的檢察官 你也好喔 小心被查水表
※ 編輯: Luba (61.220.100.245 臺灣), 05/27/2024 23:09:47就想成特偵組 2.0 專門打老虎就好了
支那人最懂打老虎啊,你類比的不錯
瞧你這麼鬼扯還渾然不自知的樣子
既然都上過檢調加強班 可以修法讓擔任
過主席的立委 任期結束後直接轉任檢察
官
快被yaya氣死。特偵組已是惡法,但他們
至少還是檢察官,妳讓傅900顏之流當檢
察官?要不要讓婊館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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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如題 剛剛瞄到昌哥在直播 對於聽證調查委員會律師是否陪同的問題,他是說被叫過去可能是以證人的身份或當事人。 如果是當事人那當然可以請律師,而證人的話一般訴訟也不會允許證人請律師陪同。具體被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2
人 : 如果是當事人那當然可以請律師,而證人的話一般訴訟也不會允許證人請律師陪同。具 體 :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 : 這樣說好像也有點道理,大家怎麼看?3
我有一個疑問 假設被傳到立法院作證人 例如指控宙斯是匪諜好了 然後宙斯被送到檢調那邊起訴 出庭的時候又找我 我這時又覺得宙斯不像匪諜了13
刑事訴訟有賦予證人符合下列四種情況可拒絕證言 (一)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 (二)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 (三)與自身利害有密切關係 (四)與訴訟當事人有特殊之親屬身分關係2
。 : 如果是當事人那當然可以請律師,而證人的話一般訴訟也不會允許證人請律師陪同。具體 被 : 傳喚是證人還是當事人由委員會決定,所以由主席裁示是否可以請律師。 : 這樣說好像也有點道理,大家怎麼看?6
: 完全合理阿,就跟檢察官一模一樣,只是主席變成檢察官的角色 當掌握的證據不夠,就是請來當證人,證據夠,就是請來當被調查人阿 這檢調制度又不是第一天才有,如果被調查了,有犯罪嫌疑,當然給他請律師保障他 的權益阿,其實問題沒這麼複雜,就把他想成司法院之立院分院就好了。X
能否陪同這件事情真的很有趣 先從2012的林佳龍版來看 之所以一直提佳龍版主要是因為民眾黨一直覺得他們只是在提民進黨以前提過的法案 而民進黨現在則是提出兩者不同之處。而這偕同輔佐人就是其中一個差異點 2012林佳龍版57條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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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昨天二讀通過第50條之2 如果聽證會的被調查人到立法院接受調查 應經過會議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陪同協助 然而有個好奇心旺盛的小草爆
[轉錄] 范琪斐請學者評論這次的修法范琪斐最新的一集請了一位學者評論這次藍白的修法 時間很長但我個人覺得如果是真的想了解這次修法的利弊和問題的人很值得聽 他把大家有疑慮的很完整的說出來 其中一個觀點我認為很好24
[黑特] 藍白聽證不讓被質詢人可以自由請律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藍白再修正動議 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 到場協助之。 你在外面被告都可以直接尋求律師協助 來立法院聽證會還要主席同意才可以請律師耶30
[討論] 立委的職權其實沒有揭弊吧憲法第63條是這樣寫的:「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 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所以理論上作為立法院組成成員的立法委員,職權範圍不包含「揭弊」吧?是不是這幾年有 許多立委都以「揭弊」聞名,例如黃國昌、徐巧芯,才會讓不少人產生「立委就是應該要『 揭弊』」的錯覺,認為有聲量、有爆料、有開記者會、有開直播才是有在做事?23
[討論] 黃國昌的問題到底在哪裡?看到黃國昌要求要在21號加開院會 請行政院長做食安報告 而不在例行院會進行 版上多數討論在於 黃國昌對於議事規則的理解2
Re: [黑特] 綠粉幻想立法院有裁判權?: 是不是很多人到現在還是分不出罰緩跟罰金的差別 聽證會(老百姓)最多就是行政罰緩 你違規停車被開單最多就是申訴 找律師幹嘛? 蔑視國會罪(官員或公務人員)送交法院裁量4
Re: [問卦] 可以立法叫法官大法官來立院質詢嗎看完范斐琪找來的憲政專家意見以後 我認真的認為 台灣應該取消質詢 而改成全聽證 因為台灣的質詢已經變成作秀了- 一直洗不知道誰出錢動員 那我就很好奇 國會改革法案過得差不多了 藍白誰會開那第一槍說要查背後金流? 現在先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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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美國友人:沒國會改革 不就行政擴權?像這種文章就是中文不好法律也不好。可能連提到的美國人都是幻想出來的。 首先中文的問題:「擴權」是原本沒有的權力後來要有,本來權力就很大怎麼算是擴權 再來美國總統和中華民國總統根本不能直接對比。美國是總統制,行政、立法分別直接向人民負責,不互相負責。中華民國行政院是要被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美國不用。但是美國總統要選部會首長、大使,參議院有同意權。行政院則是可以直接指定。(美國有個例外是國會休會時美國總統可以直接提名) 而談到美國的聽證會,他們是可以因為不自證己罪的原因拒絕回答。行政官員涉及機密事項拒絕回答,也不需要經主席同意。而且聽證會叫來的證人可以請律師在旁邊陪同,不需要經過主席同意。美國藐視國會也只罰說謊、拒絕出席或拒絕回答(但不包含行政官員)。一般人如果因正當理由拒絕回答,也是可以直接拒絕,不需要國會同意。如果國會認為理由不合理,也必須送法院審理判決才能罰,舉證責任在國會。沒有在罰什麼反質詢或是態度不佳的,也不是國會想罰就可以罰的。 還有,美國總統有許多的行政命令是可以直接發布施行,不需要國會同意。台灣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比較嚴格,大部分對人民有影響的都還是要法律通過才能做。美國國會又是兩院制,需要兩個國會都通過的法案,且經過總統同意才能施行。參眾兩院選制不同,常會出現兩院過半的黨不一樣,那就很難通過法案和預算。但要阻止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往往需要上最高法院審判,或是國會立法案通過。1
Re: [討論] 黃國昌上屆實質提案率與過案率非常低欸不是 黃國昌左噴NCC效率差、右罵監察院排案慢 好像這些機關都是為了黃國昌開的一樣 你檢舉進NCC,一個月內沒處理就是欠你黃國昌罵 你檢舉去監察院,只要沒做出結果就要被你黃國昌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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