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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黃國昌說明有關律師陪同的問題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黃國昌說明有關律師陪同的問題作者
sga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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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ba ( )》之銘言:
: ※ 引述《YAYA6655 (YAYA)》之銘言:


能否陪同這件事情真的很有趣

先從2012的林佳龍版來看

之所以一直提佳龍版主要是因為民眾黨一直覺得他們只是在提民進黨以前提過的法案
而民進黨現在則是提出兩者不同之處。而這偕同輔佐人就是其中一個差異點

2012林佳龍版57條修正如下

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以通知書載明下列事項,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於公聽會十日前送達之:
一、會議主題
二、受邀出席之有關機關或人民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公聽會舉行之時間、地點
四、公聽會之程序
五、作證或鑑定事項
六、有關之權利及義務
七、證人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八、對違反作證或鑑定義務得為之處置
九、其他應注意或遵行事項

第七項提到得偕同輔佐人

這次修法過程,民眾黨版首先提出50-2:
應邀到會備詢之人員,經主席同意
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傅崑萁版在調查委員會完全沒提到這件事情,反而是在59條的聽證會有個矛盾
傅崑萁版如下:

59-4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
同意
,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59-6
(前略),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一、會議主題。
二、受邀出席之有關機關或人民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會舉行之時間、地點。
四、聽證會之程序。
五、作證或鑑定事項。
六、本章提及之相關權利及義務。
七、證人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八、對違反作證或鑑定義務得為之處置。
九、本章相關或其他應注意或遵行事項。
(後略)

可以看到傅崑萁版59-6是照抄林佳龍版,但他忘了他自己提了59-4,顯得有點矛盾
目前二讀的條文裡面把59-6的第七項跟第八項都刪除了

最終,不論是聽證會還是調查委員會,證人若要偕同輔佐人都必須經由主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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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s01 05/27 23:44所以林的案子早就被擋下來了 然後就被狗娼

dos01 05/27 23:44噴假改革 哈哈哈哈!

bob1039b 05/27 23:46

dasuperray 05/27 23:55東抄西抄 拼裝車

dasuperray 05/27 23:57有多少版本 黃國昌自己都搞不清楚了

isapollo 05/28 00:08所以林版進入二讀表決嗎?蔥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