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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遭質疑抄襲竹科報告 幕僚:林智堅論文先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遭質疑抄襲竹科報告 幕僚:林智堅論文先作者
tonyhsie
(一筆揮毫天下定)
時間推噓13 推:14 噓:1 →:22

可是小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不是這樣講耶?


https://li.csu.edu.tw/UIPWeb/wSite/ct?xItem=94300&ctNode=14259&mp=perty&idPath=14184_14259&fbclid=IwAR3OpzhzudBJEnFi8mk99WUf1hsdXYrYTp98EXSt2gZcIHV_ur-uouzrkCE

https://t.ly/ZCii


研究生跟著教授完成政府研究案,能不能把研究案的內容當作碩士論文或去投稿?

點閱:30521 推到 : Facebook Twitter plurk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權宣導網站

日期:2014/06/02

  學校教授承接政府機關所委託辦理的各種研究案,由研究生擔任研究助理,而很多教授也會同意研究生選擇與其所參與之研究案相同或相近的題目,作為碩士論文的題目,而就其中挑選部分議題作為期刊論文發表,更是常有的事,這樣的做法,有沒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呢?

  首先,是有關於政府機關委外研究案的著作權歸屬的問題。政府機關委託學校或個別教授進行專案研究,屬於著作權法中「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類型。依第12條規定:「Ⅰ.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
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Ⅲ.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政府機關可依據委外研究的契約書,與學校或個別教授約定著作權的歸屬。一般而言,通常政府機關會約定由實際從事創作的研究團隊,享有著作人格權,而由專案的簽約單位,將著作財產權移轉予委辦機關所有。

  其次,是有關於參與研究案的所有團隊成員間的著作權歸屬的問題。依據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雖然通常在政府機關委外研究案中,著作財產權會透過契約約定移轉予政府機關,但著作人格權會是屬於實際從事創作的研究團隊成員。因此,有關著作人格權的行使,必須要考量到研究成果是共同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在了解前述規定的情形下,我們可以來檢討研究生若選擇以學校或教授所承接的政府機關委外研究案作為碩士論文或期刊論文的發表題目,可能會有哪些種情形:

一、題目相同的獨立創作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即使是相同的題目,研究生仍然可能依其獨立思想,配合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引用」的合理使用規定,創作出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且未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論文。然而,須注意的是,由於在這種情形,可能有創作資料來源、創作期間重覆,創作內容已表達在研究報告中,短期間內要有完全不同的表達,不是不可能,但須特別注意內容的差異性及引用的比例,最好是將研究成果僅當成一般的參考資料,重頭進行論文的架構,會比較妥當。

二、對於研究成果的改作
  若是沒有辦法完全獨立創作出新的著作來,而是將已產出的研究成果進行改作,這時候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中的「改作權」,及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的問題。「改作權」在研究成果的著作財產權移轉予政府機關後,就成為政府機關的權利,若未經政府機關同意即進行改作,即有侵害「改作權」的問題;而若在論文發表時(尤其是碩、博士論文),並未標示研究團隊其他參與共同創作的成員的姓名,更有侵害「姓名表示權」,若改作不當,亦有侵害「禁止不當修改權」的問題,要特別注意。

三、對於研究成果的重製
  若是並沒有對於研究成果有新的創作,僅是剪貼研究成果的內容,最多再附加自己的一些論述或說明,則可能構成「重製權」的侵害,若未適當表示共同創作者的姓名,亦有侵害「姓名表示權」的問題。過去筆者就曾經發現,有較早期的碩士論文幾乎全本都是直接剪貼自某一政府研究案的期末報告,研究生每隔幾頁就落一個註解,但註解都是來自同一本期末報告,這樣的利用行為,明顯就是重製權的侵害。論文指導教授亦應負起督促的責任,避免此種情形發生。

四、研究成果交付前的發表
  有另外一種情形是在研究成果交付政府機關前,由教授或研究生就研究成果的部分內容改寫成期刊論文進行投稿,這類的期刊論文的內容,通常係為接受政府委託專案所完成者,其著作權之歸屬應依與政府機關間之契約決定。若其著作財產權屬於政府機關,則仍應取得政府機關的同意,始得投稿。若是研究團隊有對外進行學術發表的需求時,建議應於契約中明文規定,在經過委託機關同意後,得對外發表。不過,即使經過委託機關同意對外發表,仍然要注意共同創作的問題,投稿時應由實際參與該期刊論文寫作的人共同具名,才能避免姓名表示權侵害的問題。


不知道林智堅聲明的法律效力

有沒有大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一切還是黨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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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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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lplayer07/08 10:42民進黨可以推出台灣國的法律出來護航了

guitar022507/08 10:42党說了算

ferb07/08 10:43好長,直接說結論!

ramirez07/08 10:45我党說了算!

bighorse007/08 10:45經濟部長跟林智堅誰比較大

omanorboyo07/08 10:45結論是啥 巴比Q嗎

byguy32107/08 10:45我比較好奇自我抄襲和侵權哪個比較嚴重XD

Mradult07/08 10:46你拿2014的內容打我們阿堅2008的論文?

byguy32107/08 10:46快幫小智選一個比較不嚴重的

chen3150207/08 10:46等等這篇要被下架囉

ramirez07/08 10:48碩士論文就是要獨立完成啊 你個教授主持的研究計畫整個抄

ramirez07/08 10:48去當論文 根本不符學術倫理

ju0608071907/08 10:48熱心民眾準備反應排版太醜

SoMnUs07/08 10:48堅哥意思是不用管學術倫理啦 我先想到的就是比你快啦 XDD

bbbing07/08 10:49等等刪文

ramirez07/08 10:49熱心民眾又要出手啦

tony1589907/08 10:512014是黨國餘孽時期 這內容是歷史文件不算數

kku686907/08 10:51可以去聽聽一個陽明交大材料係教授說的,他說這沒問題的

skylion07/08 10:53意思是應該沒事

byguy32107/08 10:54中華那篇沒問題還有台大那篇

byguy32107/08 10:54台大那篇就算小智沒問題,國安局長也無法全身而退

clwXXX07/08 11:09但是現在問題是

clwXXX07/08 11:09他論文完成口試時 這個政府研究案還沒結案欸

clwXXX07/08 11:09依照合約是結案後智慧財產權才歸屬政府

圖https://i.imgur.com/HbcFdHu.jpg?e=1667361622&s=VTTpYtvjmO3Lw2WnAQUZVg, 遭質疑抄襲竹科報告 幕僚:林智堅論文先

freshmints07/08 11:14中華大學這個問題很難 台大那個才是最大的

freshmints07/08 11:14中華就算出問題也不會有人在意 你在意學店的學位?

skyexers07/08 11:21重點是這個吧 三、對於研究成果的重製

d2242653907/08 11:21總統說話的份量還不夠嗎,五毛只會拿這種小部門的說辭

skyexers07/08 11:21僅是剪貼研究成果的內容

skyexers07/08 11:22你三才應該上色

spector6607/08 11:22誰來把這篇文轉給qn那個硬ㄠ的智障

spector6607/08 11:23護航仔滾去把該契約的第8條第5項看一看先

staffordan07/08 11:236u是樁腳女兒耶,輸了怎麼繼續爽

spector6607/08 11:24內文都標顏色了「交付前的投稿..若其著作財產權屬於政

spector6607/08 11:25府機關,則仍應取得政府機關的同意」

spector6607/08 11:25還有智障看不懂 在那邊凹什麼交報告之後才會移轉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