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陪同隔離可以賠喔
這篇寫得很好,直接以行政處分的效力來討論,但保險契約是私人契約,現在最大的爭點在於,實質上非因符合傳染病法48條要件,所開出的隔離通知書這一種行政處分,無論對錯,保險公司是否不得爭執而接受?
實務上保險公司不會接受的,因為雙方對於理賠要件就是有爭執,我以目前最多的富邦來講,它保單的原文是寫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接受隔離處置者,本公司依據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這條在講的是有沒有因48條法定傳染病隔離之事實,而48條能夠被認定隔離的事實,只有疑似接觸確診者跟確診者兩種,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一項已有明文規定
且保險契約條款內文並非寫被保人因衛生署開立隔離通知書,本公司依據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開立隔離通知書是輔助保險人判斷是否有隔離之事實,非絕對之事實。
因此,雙方的爭點是在於有沒有法定傳染病接受隔離的事實,而非衛生署開立隔離通知書的行政處分效力,上法院保險公司不會爭執行政處分效力這段,因為條款本就不以行政處分做為理賠標準
退萬言之,6歲以上的小朋友居家隔離,依據兒少法家長可以選擇是否陪同居家,就如葉教授之看法,就算有隔離通知書,亦違反保險法第29條第二項但書,被保人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之法定除外不保事項,依然保險公司有權不理賠,唯一例外的是6歲以下的陪同隔離應該理賠,就如金管會說明的例外情況一致
當然,爭取理賠權益是被保人的權益,但會遇到保險公司拒賠很正常,最後應該多數會進法院請法院就是否有48條實質審查,可能的攻防爭點如上,是否勝訴請自行參酌
如果能贏最好,因為我也有買
https://i.imgur.com/43Qo5hb.jpg
※ 引述《siaojing (繼續學習)》之銘言:
: 無聊沒事回一篇好了,
: 先講結論,拿到主管機關發的強制隔離通知書就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48條開立)
: 陪同隔離什麼小的是保險公司自創不用理,
: 隔離險保險事故發生是主管機關認你有傳染病防治法48條的情況隔離你,
: 隔離通知書是證明確有此事。
: 有實質審核判斷是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的人是主管機關,不是保險公司、鍵盤專家,
: 只要你拿到接觸隔離的居隔書,就代表主管機關認定你是該條的適用對象,
: 其他人無權實質審查主管機關的判斷是否合法、合理,
: 將來即便去法院訴訟,法院也只能審查合法性,
: 有一派最常的論點是,阿你就是自願陪同隔離,不符合balabala,
: 這就是在做實質判斷了,你無權審核主管機關的認定,
: 任何人、包含保險公司在內只能形式上去看這張居隔書,
: 有沒有偽造、個人資料有沒有填錯等,沒有的話你就得認這個人是被主管機關依據
: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匡列隔離,保險事故發生。
: 那有的人會說,這個根本不符合強制隔離,怎麼能開?
: 請去法院訴訟,由法院來確認主管機關違法,
: 這邊後續會接到國賠的問題(被匡列人因為違法的行政處分而限制人身自由)
: 最後,說自願陪同隔離最弔詭的是,這些人有收到居隔書,性質是強制隔離
: 自願跟強制如何並存?
: ps.保險公司受保險契約拘束,並據此理賠,
: 傳染病防治法48條規範的是主管機關跟人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跟保險公司無關,
: 保險公司不能越俎代庖跑去說依傳染病防治法48條認定保戶不合資格,
: 那是把自己放到主管機關的位置或是訴願機關的位置上。
: 講白了,主管機關怎麼認定不甘保險公司的事。
: 然後金管會也是吃飽了撐著跑出來想幫忙解套,但它忘記權力分立的概念,
: 它自己也不能去審查衛服部或縣市政府開出來的居隔書,
: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上面老大說可以不用賠,當然就順水推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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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邊六歲以上的兒童隔離,家長沒得選,只能一起隔
政策可以選但有些學校不給選
推!不過如果看新安東京的條款,寫的是因第48條受
衛生單位開的居隔書,而接受隔離者。基本上如果有
收到以第48條為依據的隔離處分,那應該就符合上述
的契約內容了
沒錯,如果契約明定這就沒什麼好爭執,新安東該賠
※ 編輯: jasonmoon (49.216.233.212 臺灣), 05/15/2022 21:44:266歲以上的陪同,你認為有沒有保30的適用?
不是不行,就看你律師的功力。
這篇說的沒錯,而且條款寫法亦會影響最後結果,所以不要
看到金管會或網路一篇文章說會賠/不賠,就覺得自己也會有
一樣的結果。
8樓提出不錯的切入點,不過保30所指的道德的義務是指哪一
個呢?A:因陪同而確診導致的隔離,B:陪同的隔離
各法理面都會有類似阻卻違法的效果,比如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而保30就有類似解決故意行為的效果
但就這點我認為無法套用全部的人,需要被保人舉證
這我就覺得論述過程會很有意思
我覺得以目前保險公司的角度會偏向A(確診或接觸者的隔離)
,如你所說保30是解決故意行為用的,但精準的說是要解決
「符合給付條件的故意行為」,所以當保險公司認為B不符合
給付要件時,自然不會有保30的問題。
不過我也好奇一個例子,就是平常都是媽媽在照顧,但只因
爸爸有買保險,現在卻讓爸爸陪同隔離,在評議或法院的結
果會不會不同。
請舉證平常都是媽媽照顧這件事
要讓誰一起被隔離考慮的不只有誰是主要照顧者,家中
有沒有其他幼兒要顧?上班問題?這些都是要被考慮進去
的
好奇問,實支實付理賠的啟動….是否是故意行為?
聽起來就是看論述,並沒有一定的結果
看不懂x大問的
而且通常要保險,家裡大人都會一起保喔(至少我家就是
)
選擇自費耗材的行為,算是故意行為嗎?被保人可以不要
選自費耗材,對吧…
我相信很多家長也是因為有保險作為後盾而選擇陪同隔
離。
隔離不能選,是一定要被隔
本來以為會提保險法第30條是給付派會提出來的,沒想到竟
然會是B大!實務上主張保險法第30條,幾個案子多是配偶
親屬間器官捐贈,不過幾乎都被以缺乏射倖性而敗訴,主管
機關也持相同看法(101年7月12日保局(壽)字第101020922
30號函),故詠春大師跟葉教授都認為,此見解將使本條無
適用於地,有欠妥當。然而,上述案件的險種,大多是意外
險,因此學者主張應依險種區分,若是醫療保險,則無道德
風險,反而是履行道德上義務,因此應有適用餘地(鳳梨田
羅教授)。所以,首先應問,防疫險險種性質為何?
我好奇的是那些有選擇權的,選擇與孩子一同隔離,就
像是生病開刀的耗材,可以選擇自費或健保,選擇自費就
是一個選擇行為…不就是故意行為嗎?
以下是我的看法,保險裡面的故意行為,通常是指影響損失
頻率的部分,你講的實支醫材病房費比較偏道德風險,影響
的是損失幅度,是保險公司本來就要扛的。
以上只是一個買到這保險,遇到問題,看到大家的說法
的好奇請教而已…
因為看到葉教授的發文後,我才想起能不能用
你去找羅俊瑋的現代「緹縈救父」,跟詠春大師被保險人因
履行道德上義務,月旦有
不見得不能用,只是有點不容易
居隔改爲3+4以後,才開始有部分縣市可選擇6歲以上是否陪
同隔離,原10+7包含當時正在居隔被回溯爲3+4者,皆為強
制綁定一人與小孩共同居隔,政令改動速度太快,爭執點太
多了!不是如此單純而已。
大概懂j大的意思,大概就是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和確
認效力的適用情形
我覺得新安東京的條款還有得吵,因為陪同隔離不符合48條,
但行政機關卻開立隔離通知書,到底是須符合48條還是只要
有收到隔離通知書就符合要件,還是有模糊地帶存在
請教樓上M36580大大,您說的陪同隔離不符合48條,是依據
哪一條法源來認定的? 懇請指出法源依據
再來就是家長收到的居隔書上明確就有寫上:依傳染病防止法
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請您進行居家/個別隔離
隔離通知書上這樣寫,模糊地帶在哪裡? 懇請不吝指教
另外再請問「陪同隔離」這個名詞是出自哪一條法源依據?
新安東京的保單契約上也沒有出現「陪同隔離」這個名詞
保戶符合新安保單契約上第四章第二十一條承保範圍,申請
理賠,這樣模糊地帶在哪裡? 您需要我幫忙把保單契約條款
貼出來嗎? 還是您自己看前幾篇貼的就可以了?
樓上不用太認真 等到有人拿到正式拒賠書上法庭就知道了
行政機關明明依指揮中心指示開立隔離通知書,根本沒有不符
的問題,有問題是保險公司沒有注意到指揮中心的指示
同意 明明保險公司狗急跳牆 我家一歲寶在公托被發隔離書
在這件事發生之前公托就已經先問好我們負責陪同的家長是
誰 然後不能更改 就是必須有一位陪他關在家不能外出啊 這
樣就是隔離事實啊 且我們陪同的家長收到的局隔書也明確寫
上了48條 到底有什麼好凹不賠
保險公司自己明訂48條了 啊政府就是有開 到底還想怪誰啦
所以請問6歲以下的家長居隔是可以理賠的嗎
樓上,疾管署已經打臉金管會
7
今天金管會副局長說了下面這段話 五是所謂陪同隔離者,是否理賠隔離費用,就是回歸保單契約規定;即若保單上沒有明列陪 同隔離,就沒有理賠的問題。 意思就是不賠嗎?但隔離書也沒寫陪同這兩字,看不懂他想說什麼 ----17
最近陪同照顧者吵得沸沸揚揚 個人先前忙於陪同隔離分身乏術 現在也來分享個人淺見 本人無法律背景 但也不至於無法無天9
原文寫得很好, 把陪同隔離的爭點整理的蠻清楚, 家裡有孩子這段防疫期真的很辛苦。 文末「這次保險公司玩太大 保戶也很聰明 確實依照條款7
1.保單上面就寫「居家隔離」理賠,扯陪同不符合契約內容,不知哪裡有問題? 2.如果不賠,為什麼陪同隔離出門會被罰錢?這不就代表就是隔離了。 簡單明暸 ---- Sent from BePTT on my OPPO CPH21275
雖然跟自己沒什麼關係,但有點納悶這一連串爭議,雞婆發文討論(請小鞭) 申請 衛福部的防疫補償金時看到 有居隔書的申請下面這個23
無聊沒事回一篇好了, 先講結論,拿到主管機關發的強制隔離通知書就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48條開立) 陪同隔離什麼小的是保險公司自創不用理, 隔離險保險事故發生是主管機關認你有傳染病防治法48條的情況隔離你, 隔離通知書是證明確有此事。31
看完推文我真的傻眼,傳染病防治法48條第一項指的對象是第一 “曾與傳染病人接觸” 或第二 “疑似被傳染者” 小孩子因為班上同仁 ‘’確診‘’ ,因此收到隔離通知書,符合“曾與傳染病人接觸” ,這個收到居家隔離通知單理賠沒問題,或是本身小孩“確診”被隔離,父母符合“曾與 傳染病人接觸”拿到居隔書理賠,這完全沒問題83
首Po(刪去)很難賠 不是要幫保險公司說話,依法規依條款該理賠時就是要理賠 現在吵的「陪同隔離」,主要是屬於 小孩因被匡列隔離,符合第48條的隔離對象:與「傳染病人」「接觸者」或「疑似 被傳染者」
爆
[難過] 完全被衛福部和保險公司割韭菜今天宣布居家隔離新制,魔鬼藏在細節裡!有說到舊案適用新制。 也就是說曾經被隔離或現在隔離中的密切接觸者(非確診者家人),雖然你被隔離了,不 管因為醫院、公司通報、疾管署、衛生局中任何一個流程導致你還沒拿到居家隔離通知書 。29
Re: [理賠] 新安東京海上防疫險理賠速度理賠這件事情,請回歸到契約本質跟條款精神,評議中心已經有申訴判定陪同隔離不理賠 了,理由就是陪同隔離與傳染病第48條的要旨不符 防疫險的隔離理賠,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 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 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26
[黑特] 金管會竟然公告陪同隔離不理賠~以下節錄金管會新聞稿~ 二、陪同隔離之說明: (一)有關隔離費用補償保險金,於防疫保單中多約定,以被保險人因傳染病防治法第48 條,受衛生主管機關開立隔離通知書,而接受隔離處置者為前提,是以未成年子女如確診 ,其父母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規定開立隔離通知書者,保險公司即應依契約約定予以理賠。10
[心得]行政處分效力的隔離書是金管會開的逆最近地方媽媽槓上保險公司關於自創"照顧""陪伴"隔離拒賠的問題,本小魯也來發表 一下小小看法如下: 1.拿著衛生局開立的居家隔離通知書去問金管會保險局為什麼不賠我,就好比 拿著交通隊開立的違規罰單去問監理所為什麼要罰我一樣,是張飛打岳飛搞笑ㄟ... 2.有權判斷是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開立隔離通知書的權責機關是各地衛生局,- 是這樣的 因為朋友小孩班上有人確診, 通知全班停課隔離, 朋友想說因為不太想把小孩關在房間裡 所以就登記陪同隔離,順便領一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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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理賠] 陪同隔離可以賠喔-金管會新聞稿金管會對於防疫保險及陪同隔離之說明 2022-05-14 一、有關媒體援引金管會保險局109年5月19日會議紀錄,報導「金管會保險局要求業者辦 理防疫保險」一節: (一)金管會保險局於109年5月19日召開會議,係緣於立法委員問政,考量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