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試用期? 警告信? 這些都違反勞基法吧???
三民李連杰雖然不是雇主
但在民間職場服務多年
隱隱約約知道
所謂的"試用期"與"警告信"其實都不合勞基法
都只能算是公司內部管理方式與文件
假如真的去打勞動官司
法律上是沒有所謂的"試用期"與"警告信"的
例子1:
A男入職報到後三個月
被公司告知他沒通過試用期
請他自己填好離職單 下個月就不用來了
A男覺得這三個月當中對公司已有帶來業績貢獻
而且如果真的不適合
怎麼會剛好讓他做滿三個月才叫他走
認為公司是不正當解雇
說找律師去打勞動官司
公司瞬間變老實了
馬上改口稱 是因為公司最近幾筆生意大賠錢 資金周轉不靈
真的需要立刻裁員止血
很抱歉讓他浪費了三個月的青春(這三個月有正常支薪)
改成以給遣散費的解僱的方式請他跟一些員工走
例子2:
B女已在其公司服務超過一年
但因為她值班時間不小心漏掉某重要客戶的詢問EMAIL
不小心跟著其他已經回覆過的EMAIL一起放進已經處理好的分類資料夾
等到後來兩週後才被另外一個同事剛好去翻找時看到發現
但兩週之後才回覆客戶
客戶也已經不再回應(應該是已經去找別家公司了 都過兩週了)
B女的主管上司決定
發給B女一封正式警告信(警告說妳已經被記一次大過的意思)
並告訴B女日後只要再收到一封警告信(也就是被記兩次大過的意思)
公司就能要求她自己離職
B女認為公司與主管是想叫她現在就自己辦離職 省得之後收到第二次被正式趕走很難看
B女求助於勞動部與律師
經溝通協調後
那一封警告信還是會發給B女 畢竟她的確漏掉一封重要EMAIL 導致公司損失
但主管後來沒有再提什麼收到第二封之後就要自己離職之類的話
總結
"試用期"與"警告信"
在勞動部與律師的觀點
是不具法律效益的
頂多算是公司內部管理的方式與文件
如果像A男或B女的例子
公司想辭退她們
就是要用資遣的方式給錢請人走
沒有什麼叫做應該自己填一填離職單這回事
很多年輕人不懂 被呼嚨 被話術 默默自己辦離職走人
其實是自己放棄了自己在法律上的就業權
以上
三民李連杰告訴大家
我如果沒說 你一定不知道
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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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萬歲!
台灣自由民主萬歲!
政黑板板主 唯一支持 票投三民李連杰 (政黑板彭文正 / 西斯版霍元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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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的這兩者都合法,而且都有正式判例
另外,不管於法有沒有問題,不同案例都有不同爭執點,看誰
說詞更加完善能說服人而已
這兩個例子感覺都是不懂法律的公司想要來唬員工而已
啊,警告信跟什麼「自己離職」哪會有必然關連…。
試用期本身講法ok可是根本不合法吧
應該說是不同的事 資遣就是資遣 跟試用期沒關
實際上法院不支持現行勞工局那套的
不只試用期合法,連適用期間勞資雙方解除合約權利都偏向於
民488,不濫用,連資遣都不需要
勞工局那套說詞,實際上看起來都不知道是保護勞工,還是要
整勞工
不要誤導 試用期約定是有效力的 可參考這篇
法無明定不等於違法 什麼農場標題
勞基法對於未滿3個月這段,並沒有明文規定
所以基本上勞資雙方意合就可以了吧
你不說在下還真的不知道你剛收到封包
符合勞基法的試用期就是合法的啊,搞得出來啊
呃 不要誤導
我們公司人資就是有這種錯誤觀念所以才會一直來吵,法
務很辛苦,不要亂講
不懂裝懂
根本亂說
不敢賣弄奇怪的簽名檔了齁
你邏輯全錯。這些沒有不合法。你舉的例子也沒說這些不合
法;不合法的部分是要求離職不以資遣處理。
真的不要誤導
試用期不違法 只是勞基法規定的保障要做到
試用期是有的 條文沒有寫出來,你可以看訴訟案件
改發問比較實在 不要誤導他人
如果有簽同意公司規定呢
例二沒什麼問題阿,本來就要負責任…如果公司叫她賠錢
才有問題吧?不要把權利無限上綱的解讀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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