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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暫時處分竟未註明「主筆大法官」 網酸爆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暫時處分竟未註明「主筆大法官」 網酸爆作者
Pietro
(特務P)
時間推噓12 推:12 噓:0 →:35

※ 引述 《lukcat (LagCat)》 之銘言:
:  
:  
: 暫時處分竟未註明「主筆大法官」 網酸爆:不想名留千古
:  
: 中時
:  
: 祝潤霖
:  
: 國會改革修法引發綠營反彈提釋憲,憲法法庭
: 19日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
: 都暫時凍結,引發輿論及政壇震動。據司法院
: 透露,歷來大法官准予暫時處分只有3個案件。
: 媒體人黃揚明質疑,過去的暫時處分裁定都有
: 註明主筆大法官是誰,但這次沒有,確實有必
: 要說明。
:  



司法院在上週六就有回應了。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30042-fb422-1.html

其中第二項就是針對主筆大法官一事做出回覆:

二、憲法法庭之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3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依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裁定並未準用上開規定。換言之,憲法法庭作成之程序或實體裁定,依法均無須標示主筆大法官。

……下略……」

也就是說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二項有規範判決書要標註主筆大法官沒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3

第 33 條

2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但是在規範裁定文的第34條第一項並未規範要比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4

第34條

1 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也就是說裁定文並不需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雖然司法院在20日就說明了。

然而這篇隔天21日的報導卻沒提及,可能是記者太累了。沒注意到事件發展。

應該啦~


至於剝雞提問的以前的憲裁案例有標註主筆大法官。

司法院的回應也有說明:

「憲法法庭將於本案判決宣示時,一併循前例公布暫時處分裁定及本案判決之主筆大法官。」

以111年憲暫裁第一號為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9&id=340360

雖然官網公告上的確有主筆大法官一覽。

但是在原始裁定全文末尾。

https://i.imgur.com/B21ynb9.jpeg

依然只有標註參與裁判的大法官們姓名。

而無主筆大法官。


也就是說官網公告上的主筆大法官欄是判決出來後才標示的。

至於這種實施多年的規定還能引起這種爭議。
畢竟日常根本沒人在乎司法院在搞三小。
我們這種法學局外人當然不會懂。

至於有法學專業的社會賢達還能搞錯……

我話不要說太重就先點到這裡。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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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47.1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Gossiping/E.m85_lZ0YPhCM

huiyin220923 07/22 14:10本來就沒規定要寫

s81048112 07/22 14:10人家就一直講一半帶風向讓人上車的

huiyin220923 07/22 14:11藍白仔輸不起在那邊亂而已

ccccccccccc 07/22 14:11Who car

sted0101 07/22 14:11話不要說太重~署名署小白能看嗎

憲裁113年第一號十五位大法官都有署名

https://i.imgur.com/ZC6glBZ.jpeg

※ 編輯: Pietro (101.10.47.141 臺灣), 07/22/2024 14:12:24

※ 編輯: Pietro (101.10.47.141 臺灣), 07/22/2024 14:14:43

driver0811 07/22 14:20所以說不定是人家寫好拿過來簽名而已

driver0811 07/22 14:20反正也沒要求

konanno1 07/22 14:22僅存的一點點點的羞恥心

Ben40 07/22 14:28一切合法 謝謝指教.jpg

hydralee 07/22 14:30民進黨執政八年才沒收585 不要太不滿

Pietro 07/22 14:33說不定Ptt上的留言都是aI生成

m1432012165 07/22 14:34所以就是沒規定要寫,但是過去都有

m1432012165 07/22 14:34公告的慣例,這次沒依循慣例的理由

m1432012165 07/22 14:35不言而喻

ghostxx 07/22 14:38挺好笑的,又應標示又可以不比照,寫爽的

m1432012165 07/22 14:39還是一定要等釋憲結束後才公告暫裁

m1432012165 07/22 14:39主筆?

lozupomelo 07/22 14:43已成慣例又不簽就心態可議啊,沒什麼

lozupomelo 07/22 14:43好說的

ccccccccccc 07/22 14:45聲明第二點就寫了還在不言而喻 讀書

ccccccccccc 07/22 14:45真的犯法

ukif 07/22 14:50都是狗

tim225822258 07/22 15:03這篇已經很清楚整理為什麼沒有像之

tim225822258 07/22 15:04前一樣標示,但還是有一堆文盲XD

deerdriver 07/22 15:30反正都能受理了 做什麼還有差嗎

Pietro 07/22 16:00就說判決出來才補了,還說沒依循慣例?

Pietro 07/22 16:01上面某些人是不是沒看懂啊?

Faust0073152 07/22 17:10就說讀書犯法了吧

m1432012165 07/22 20:05過去慣例都有先寫,這次多個理由說

m1432012165 07/22 20:06之後會再補,就叫做很清楚?

m1432012165 07/22 20:06理由能不能接受不能受公評?

m1432012165 07/22 20:09112年憲暫裁字第1號現在裁判了嗎?

m1432012165 07/22 20:09我是沒看到裁判書拉,但暫裁書是附上

m1432012165 07/22 20:10主筆法官的喔,麻煩開示一下

Pietro 07/22 22:29還在跳針過去慣例都有寫。

Pietro 07/22 22:31https://bit.ly/3A0U8RG google不難吧?

Pietro 07/22 22:31我用原分案號一下子就查到判決結果了耶

Pietro 07/22 22:33光是我舉例的111年憲暫裁一號就沒有先寫

Pietro 07/22 22:33了,你還在堅持往例都有先寫。 台灣讀書

Pietro 07/22 22:33不犯法啦!

kidrock 07/23 00:02反正小草只是找他們自己想相信的浮

kidrock 07/23 00:02木而已

kidrock 07/23 00:03無法接受他們的戰神被電翻的囧樣

Pietro 07/23 01:08新制後的兩次暫裁,一次有一次沒有,等於

Pietro 07/23 01:08都有?

weichungBRO 07/23 01:29你認真解釋那麼多 低能兒也看不懂

weichungBRO 07/23 01:29浪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