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拒夜偵遭當庭逮捕 民眾黨籲還公道
https://memory.nhrm.gov.tw/NormalNode/Detail/105?MenuNode=14
國家人權記憶庫
疲勞偵訊:
疲勞偵訊是一種常見刑求,其核心手段是「睡眠剝奪」(sleep deprivation),一說最早見於中世紀義大利法學家馬西里(Ippolito Marsili, 1451-1529)的文字記錄。近代因科技引進,手段複雜化,演變成一種「複合式刑求」。據政治犯口述,偵訊者通常幾人一組,分班輪訊,使用強光照射、不給水喝、不給食物、不給休息、咒罵拷打,如此連續數天數夜,使人逼近瘋狂或猝死邊緣,最後配合招供;套現代術語,堪稱「極限刑求」。臺灣白色恐怖時期特務刑求時常使用的手段。◆◆強光照射需要特殊電燈。沈醉(曾任軍
統局處長)在《軍統內幕》提到,二戰期間中美特種技術合作所(Sino-American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SACO)為國民黨訓練軍統特務,並引進美式刑具如「強光審訊器」給重慶特種警察訓練班。其效果如黃紀男所言:「利用500燭光的強烈燈光直射人犯眼睛,對神經中樞所產生的強烈刺激,逼得人跡近發狂,最後自然會在精神瀕臨崩潰的情況下,招認一切莫須有的罪名」。◆◆劉辰旦(環球水泥公司職員,判刑5年8個月)
1971年在警總保安處偵訊室,因為整個禮拜沒睡覺,放眼所及,「所有固體的東西都變成像液體那樣在流動」;且因缺眠缺水,「小便解出來都是血」。辛俊明(商人,判刑5年)1976年在調查局一處秘監,連續幾天沒喝水,「嘴巴整個都黏起來了」,而且尿色很深,像醬油一樣。疲勞偵訊的精神暴力,往往伴隨突如其來的肢體暴力,並放大後者的驚悚效果。1949年陳耀祖(臺大外文系學生,判刑7年6月)在東本願寺7天7夜都坐在同一張椅子上,只要一打瞌睡,就被槍托用力敲頭。1976年王乃信二進宮(商人,判刑10年)在警總保安處即被命令不准闔眼、不准沉默,「否則一巴掌讓你不得不清醒」。1959年,陳貽穀(國防部上校武官,判刑12年)在東本願寺經十晝夜偵訊,意志喪失,「只能順著他們的話回答,完全不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在這種「胡言亂語」(辛俊明語)之下,疲勞偵訊即能取得非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筆錄」;此外偵訊者也以同樣的疲勞手段,取得非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自白書」。政治犯普遍提到,他們被要求一遍遍地寫自白書,偵訊者稍不滿意,即撕掉命其重寫,並以各種刑求逼其就範。廣義來看,這也是疲勞偵訊的一環。白色恐怖時期,疲勞偵訊在情治機關應用極廣,特別是調查局最擅此道。白色恐怖結束後,1997年12月19日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8條,始明文規定不得採用「疲勞訊問」方式(1997年修法之前只用「其他不正之方法」概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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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為了避免濫權刑訊
基於我國憲法保護基本人權精神
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於是制訂提審法實行救濟
提審之目的在防止法院以外的機關非法拘禁人民,而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
我國憲法為實踐正當法律程序而訂定提審制度之即時救濟程序,規定於第8條第1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提審之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簡單說
讓人可以免受濫權刑訊聲請直接見法官
--
最好的奴才毋庸主人鞭打,他們會鞭打自己並且幫主人鞭打其他奴才
--
原來小草都有在現場旁觀
搞死民眾的綠色才是民主~
見法官也沒用吧,法官也等很久了~
不用對柯屁仁慈 我大DPP就是霸氣啦
民主是什麼 黨說了算嗎?
看不順眼就抓起來
就24小時......
北檢貼心,直接讓阿北在裡面睡
又再自己解釋喔......
人家彭從高雄上來也沒喊累
民主是,封存30年、不必去查、綠能你不能
綠色恐怖
法官等著判刑升官呢
看一下鄭文燦的判決就知道法官可以多
偏頗
卡提諾好了沒,你們害死你家阿北了
顏色不同
法官搞不好已經先確定今天誰輪值才出手
了
當年怎麼被搞 現在就怎麼搞別人綠共盡得真
下幹北檢下西下景
法院 檢察官 調查局都我的人 怎麼跟我玩
法官這戰表現好一點可以上大法官
現在不是白色恐怖專屬的了 綠的也會XD
大法官位置很搶的
我就說了民進黨政府就獨裁仔
綠色恐怖的年代
綠的超過藍了吧
民主正在崩壞
太晚睡 會影響隔天的精神
哈哈 看白洨草氣成這樣 YO是美好的一天
綠色納粹
幫推 洨草趕緊集結出征拯救阿北XDDDDDD
所以他説三小時不夠 為啥不給他五
小時?這檢察官趕著下班?
法官現在也是綠共人 敢放人就完了
這是KMT的罪業 DPP又沒鬧出人命 亂比一通
法官都簽搜索票,同學逮捕機率很高
性賴粉:沒有做壞事會怕人刑求嗎
台灣的民主自由好不容易獲得,不要為了政
治紅利任意踐踏
法綠是唯一信仰
法律為民進黨服務很正常 畢竟有權有錢
可惜有某些智障還覺得自己在捍衛自
由 貪幾百億都視而不見
司法為多數民意服務是應該的 要服務藍白逆
本板反對廢除死刑,怎麼突然改風向了
其實就是利用這24小時再延長而已,我
現在就要看接案法官怎麼判的了
我說你有罪就是有罪啦 偉仔我大zf
搜索票都是小草開的
超垃圾
柯自己先在廉政署同意夜間偵訊
現在又想不認帳裝受虐兒
不能疲勞訊問
大法官解釋喔 呵呵 以前可能有用啦 現在...
竟敢影射當朝刑部 大膽!
當初KMT怎麼搞DPP的,DPP全學了。
KMT當初是家人一起搞,DPP會學嗎?
升官發財當條好狗
小草崩潰?
推
開始帶風向囉
綠色獨裁?
綠色恐怖
好扯…
46
Re: [新聞]新竹妹吃壽司噴3萬4!有透天隔離「被迫住憲法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 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 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39
[討論] 阿北拒絕夜間偵訊、逮捕,提審阿北的律師太辛苦啦,還要陪那個白爛那麼久,剛才聲音太小沒聽清楚,反正結論就是阿北 愛睏不給問。 然後檢察官要逮捕阿北,律師會向法官聲請提審,嘻嘻~ --18
Re: [問卦] 隨便被匡列就隔離在法律上有沒有問題啊?目前應該還沒有挑戰這個 如果你身邊有人被這樣拘禁 可以考慮先去聲請提審 確認一下到底依據什麼法律隔離12
[問卦] 被強制塞去防疫旅館有違憲嗎?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第8條-1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10條9
Re: [討論] 阿北拒絕夜間偵訊、逮捕,提審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10
Re: [新聞] 柯文哲拒絕夜間偵訊嗆「當庭逮捕我」這篇有勘誤啦 現在是柯文哲拒絕夜間詢問 檢察官要留他,請示主任檢察官後決定逮捕 意思就是給你睡,明早起床繼續訊問 律師則去向法院聲請提審- 第2條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 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第5條 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
1
Re: [問卦] 精神病患是不是幾乎無解依憲法8條2項or提審法1條1項聲請「提審」 憲法8條2項後段規定,本人or他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的機關提審。 又本項規定首句「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的文義似僅限於「刑事被告」, 但多數學者指出,基於「舉重明輕」的法理,對「侵害法益危險性較高的」犯罪嫌疑人, 還可享有提審的保障,「可非難性較低的」非刑事被告,自無受較低保障的道理,X
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又一個黃國昌、傅崐萁違憲擴權的條文 三讀條文規定:「聽證會得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被質詢人經主席…命出席…卻仍違反者,…處被質 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這已涉及限制一般人民的人身自由。 但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 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 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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