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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匯流:許多外商主管憂機敏資料被迫提供立院作者
cedric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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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黃國昌、傅崐萁違憲擴權的條文

三讀條文規定:「聽證會得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被質詢人經主席…命出席…卻仍違反者,…處被質
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這已涉及限制一般人民的人身自由。

但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上面的三讀條文允許立法院強制一般人民出席聽證會,但是法院卻無法介入審查此種傳喚強制出席的合法性,可謂嚴重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

關於國會傳喚(Congressional Subpoena),在McPhaul v. United States, 364 U.S. 372 (1960)案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未排除審查國會傳喚的合法性,也間接肯定國會傳喚應適用憲法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不允許國會傳喚證人出席的理由過於空泛。

美國學者對此評價:「fail to guard the individual from the public exposure andharassment caused by the initial governmental interference of being subpoenaed」(這些立法措施) 無法保護一般人民免受傳喚所造成的公開曝光和騷擾。E. Evrar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Fourth Amendment to Congressional Investigations, 16 TheMilitary Law and the Law of War Review 560–561 (1977).

如果法院不介入審查國會傳喚的合法性,美國學者的評價是:「The spectacular investigation, however, works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witness. Even before the witness appears to testify, the mere fact of being subpoenaed to appear before a notorious committee and of being associated with the subject matter under investigation and the testimony of prior witnesses may lead to public condemnation and economic reprisals. Once before the committee, the attempts of the Congressmen to create a spectacular atmosphere by overstating and dramatizing the testimony of a witness」(這樣一場引人注目的調查損害了證人的利益。僅就被傳喚到委員會出席、被聯繫到目前的調查主題…就可能導致證人遭受公眾譴責和經濟報復。一旦站在委員會面前,國會議員還會試圖透過誇大和戲劇化證人的證詞來營造華麗的氣氛)

你Bulden在留言中說:「你去參加聽證會聽證,就和去法院當證人是同一個道理,去法院就不侵犯人權?」


我想你徹底搞錯一個重要的關鍵,去法院當證人會有傳票(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但是,這個粗糙的三讀條文,黃國昌、傅崐萁傳喚你去被公開羞辱卻無法由法院介入監督。

這樣的條文有沒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引述《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之銘言:
: ※ 引述《Luba ( )》之銘言:
: : 正當理由被刪除了
: : 特定機密到底在哪裡?麻煩翻法條出來看
: : 你是國昌的直播看太多喔
: : 事實就是不得不呈交
: : 隱私可以經由主席裁定而不公開,但是不能不呈交
: : 營業秘密可以不公開,但是不能不呈交
: : 外商的憂慮別提了,本土商都有一樣的憂慮
: : 小草真是一群白痴
: : 黃國昌是個壞人
: 如果看不懂法條就去問看得懂的人啦!
: 如果搞不清立法院和行政院的職權,討論再多調查權和聽證權都是假的!
: 我就問你,在未修法前,立院內的各委員會可否設調閱委員會?
: 我再問你喔,在未修法前,各委員可否對審查中的議案舉行公聽會?
: 那我再問你,公聽會和聽證會的差別在那裡?
: https://imgur.com/7ospmEN
: 我問最關鍵的問題?
: 請問憲法有沒有告訴大家?立院的各委員會本來就可以向社會人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https://imgur.com/j2BRetR
: 那我就回過來問,基本上如果不修法,你上述講的內容,立法院能不能做的到?
: 我們來看看原本的立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
: https://imgur.com/o56ASVs
: 我們再看修正過的第45條: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修正條文第45條規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

: 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
: 權。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 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 來...我再把其中關鍵文字貼出來給你看!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
: 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 假設:依你的講的,那我們要向民間法人調閱文件,那我們要走什麼程序?
: 第一:要經院會決議,設立調查委員會。或經委員會決議,設立調查專案小組。
: 第二:就特定議案舉辦聽證會,要求有關人員出席聽證。
: 那我就問一件事!
: 你說的情況會在什麼程序發生?
: 你說的情況會在什麼程序發生?
: 現在立院還給你一道關卡(聽證會),來進行議案本身的文件調閱,如果依原本的憲法?: 根本不用好嗎?
: https://imgur.com/j2BRetR
: 你當在未修法前,立院就不能調社會人士進行備詢?
: 那以前沒有這個問題時,為什麼立院不做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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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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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nankimo 05/30 12:50原來祖克柏是自願去國會作證的

zeuswell 05/30 12:51好了啦1%仔

Supasizeit 05/30 12:51你有沒發現 政黑綠粉都不理你

cedric1982 05/30 12:51對人民罰鍰是強制出席

aragorn747 05/30 12:53好了啦 誰說你是人 趕快習慣當韭菜

aragorn747 05/30 12:53習皇萬算

breacal 05/30 12:56藍白法律就是共產黨教的,國會擴權法與人

breacal 05/30 12:56大有87像

bulden 05/30 14:25https://imgur.com/j2BRetR

bulden 05/30 14:25原來你不讀憲法?

bulden 05/30 14:26憲法給于立院委員會的職權

bulden 05/30 14:26現在不就針對這職權,透過聽證會的方式

bulden 05/30 14:26達成?

你bulden把「得邀請」視同「不得拒絕出席否則罰鍰」。小草草啊,文字差太多了吧,看 清楚一點。 另外,簡單回應court0043,去法院當證人會有一張傳票,有應記載事項、法官簽名。 你他媽黃國昌、傅崐萁傳喚一般人民去,要不要傳票?要不要接受法院監督?還是說想傳 就傳? 再說一次,黃國昌亂寫法條!

※ 編輯: cedric1982 (27.52.66.198 臺灣), 05/30/2024 14: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