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戴瑋姍亂解讀報告是事實啊 在不道歉什麼
大法官揭示,誹謗發言事項涉公共利益,就算無法證明言論為真實,只要發表前經合理查證程序,客觀上可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即「不罰」;合理查證後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即使並非真實,如果沒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仍屬不罰情形。
換句話說,只要符合「合理查證」、「確信為真」、「沒有真實惡意」三要件,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賴、戴二人就不構成誹謗罪。
大法官特別舉例,政府官員、政治人物與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的飲宴、交際,雖然是私德,但攸關人民對公務人員與從政人士的信任感,表意人對其提出誹謗性言論,只要不具真實惡意,且合理查證確信為真,即不罰。言論內容的公共利益如果越高,容錯空間就應越大,以免引發寒蟬效應,傷害言論自由。
簡言之,侯友宜必須先敘明,賴清德與戴瑋姍說了哪些話,這些話綜合前後脈絡,依一般社會通念來看,已貶損了他的社會地位;接著再證明此事與公共利益無關、賴、戴沒有合理查證、具有真實惡意、無法確信為真。侯若無法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在檢察官的偵查庭上,恐要面臨一場硬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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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把64(-)解讀成陽性就是重大惡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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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贏是一回事 只是拿出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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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戴還是功德發言人 標準應該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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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腦造謠有在管你合不合理?党說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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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台大好爛、柯糞吃屎就是對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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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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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告 意圖使人不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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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數值問一下醫檢師就知道了,看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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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FB貼文應該不算合理查證吧
推
不道歉,繼續罵,可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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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在不願為了64(-)臉書上被認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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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這件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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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意圖不澄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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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當初放這篇是有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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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你現在可以馬上澄清當初這篇文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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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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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為何發文是一回事,事實開始明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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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你的態度又是一回事
噓
但是不包含政治攻擊
爆
[爆卦] 林耕仁要求朱學恒3天內道歉林耕仁競選總部對朱學恒不實言論之回應 朱學恒先生是我所尊敬之公眾人物,我對於朱先生往昔嚴格監督民進黨政府不義之舉,為 人民之權利把關深感敬佩,惟朱學恒先生昨日之直播內容,嚴重悖離事實,自須予以嚴正 回應,以正視聽。 以下正告朱學恒先生:30
Re: [新聞] 影射球星蔣智賢找女生陪睡 名球評挨告「影射蔣智賢找妹陪睡部分: 刑法第 310 條第 二 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無罪。14
Re: [新聞] 女醫被爆悔婚擁吻小開輕生亡 生前親筆節錄一審判決部分: ......因被告發表本案文字,均未提出任何足使一般人認定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之事 為真實之相關證據資料,亦未見被告有何查證作為,則被告率爾以文字在前揭社群網站發 表此言論,顯存有惡意或重大輕率之情形,而未盡合理之查證義務無訛,尚難依刑法第31 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不予處罰。14
Re: [爆卦] google評論給一星被警告損害商譽要求刪文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沒想到今天才回了一封跟妨害名譽相關的來信,就又出現一篇差不多情形的文章,乾脆寫 一篇清楚一點的文章。 廣大的酸民們一定常常困擾於酸太用力不小心就會被告妨礙名譽的囧境,然後道歉文就得 出來了。看了推文就知道很多人根本搞不懂妨害名譽到底是怎麼樣才會成立,今天法老王7
Re: [新聞] 質疑「豬肉公主」賣萊豬判無罪 法官:誹這判決很有趣,說被告愚昧無知,還能順帶臭原告 毀謗罪要件只一為真實惡意原則 「依據所提供的證據資料,判斷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這是真實事件」。 如果符合就不成立 原告支持萊豬進口,卻沒賣萊豬5
Re: [討論] 林智堅余政煌官司看法你這個就標準的被翁達瑞給騙了吧 我打賭你肯定看過翁達瑞的文章 ※ 引述《abduraff (aa)》之銘言: : 對於余正煌撤告這件事 : 我覺得很奇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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