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結論就是不副署啦,沒有其他的選項
→ z2wen: 你可以違逆學理,但手段太粗糙且無名實, 203.75.190.122 12/24 14:19→ z2wen: 只是為了抗議藍白,我想卓院長應該是不會 203.75.190.122 12/24 14:19→ z2wen: 這麼傻,這種公然的破壞體系,是非常難看 203.75.190.122 12/24 14:19→ z2wen: 的輸不起 203.75.190.122 12/24 14:19
噓 symeng: 沒大法官就沒有違憲?這白癡思維不簡單耶 111.71.99.133 12/24 15:20→ symeng: 蟾蜍黨最好趕快不副署 111.71.99.133 12/24 15:21→ symeng: 公投我賭蟾蜍王不敢啦 111.71.99.133 12/24 15:21
違啥憲?行政院長的副署權明白規範在憲法本文第37條,何來違憲之說
違逆什麼學理?釋字520都講得那麼清楚,既然你行政院有施政方針報告義務,立法院
有倒閣權,你們就回去依照憲政體制辦理,不關我大法官的事,結論還是只能倒閣,
沒有違憲宣告的可能,不知道你們藍白仔在幻想什麼?回去多念點書再來好嗎?
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向
立法院提出報告之後,若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基於代議民主之憲政原理,自可貫徹其政策之實施。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決議有間,應視其決議內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法定預算,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於不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諸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當性又無從實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不信任案一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則朝野黨派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諸民意,此亦為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即所謂個別性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究應採取何種途徑,則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擇之問題,非本院所能越俎代庖予以解釋之事項。然凡此均有賴朝野雙方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先,以維護憲法秩序為念,始克回復憲政運作之常態,導引社會發展於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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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委翁曉玲堅稱「質詢上對下」 挨轟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簡稱「不信任案」(No-confidence Vote)、「倒閣案 」,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依據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促7
Re: [新聞] 「法律沒定不能反質詢」蘇貞昌嗆藍:沒本法律真的沒有規定反質詢,因為憲法是規定你騙神仔是要去「備詢」,不是去質詢。你有 什麼資格質詢立委啊?你484老番癲發作?如果老人癡呆開始有前兆,要不要趕快滾下台 比較好?記得不要說你是台大法律的好嗎?下細下井。 ============= 憲法第 57 條7
Re: [新聞] 核三1號7月停機 助漲明年電價3~6%只能靠藍白立委凍漲電價了, 雖然上禮拜五院會表決被民進黨提案拉下來進入朝野協商 ,趕不上4/1調漲電價 但一個月朝野協商冷凍期後還是要進入表決 民進黨這次要鎖門還是霸占主席台!2
Re: [新聞] 史上第一次! 賴清德最快5/24赴立院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5-1 條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第 15-3 條3
Re: [黑特] 三讀但總統不公布不就好了先回頭看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吧: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 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1
Re: [新聞] 覆議表決徵求6壯士!柯建銘嗆藍白「好膽略 對於程序,柯建銘說,行政院作為憲政機關一定要提出覆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定行政院得經總統核可提覆議案,同時規定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不信任案,通過後解 散 國會。黃暐瀚追問,柯建銘不怕解散國會嗎?柯建銘直言,「趕緊的趕緊的,半夜都等你2
Re: [討論] 連閣揆 都要別人倒 還會自己上戰場?不是啊! 不是故意要吐槽你 你似乎搞錯了什麼吧! 別阿塔、側翼亂搞、亂發文你就個不清楚狀況亂砲啊! 除非你就是阿塔或側翼,故意要反串1
Re: [討論] 立院增加預算是違憲行為嗎?這部分如果有看舊制的大法官解釋文,應不難理解 釋字第二六四號 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 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 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 跟大家說這在幹嘛?就是政治動作啦。立法院能議決的案件類型,規定在憲法第63條,最 常見的就是法律、預算案。那麼,「電價凍漲」是法律、預算還是條約案?都不是。這種 立法院職權以外的議案,只有「建議效力」,沒有法定效力。尤其,1997年第四次修憲, 早就把憲法第57條第2項關於立法院以決議提請行政院變更重大政策的條文刪除了,所以 這個也不會是第63條的其他國家重要事項,很清楚「不是立院職權」,因此決議沒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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