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民眾黨喊京華城20%容獎沒違法 律師
我法盲鋼鐵狂草想問一下
化簡一下法條,假設:
A=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
B=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
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C=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則整段話的意思是
A,B;or C
以這樣的語意來分析是
A and (B or C)
那A就是必要條件
還是
(A and B) or C
那A只是B的必要條件
到底是哪一個?????
--
※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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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網址
→
我是法盲 但從字面意思上 A and(B or C)
→
感覺就脫褲子放屁
推
都知道是法盲了
→
如果是(A and B)or C,那C其實完全可以獨立
→
一條,提到容積率的只有B和C,要or當然是A
→
and(B or C)啊
推
從第三項的規定就可以知道,一定是A
→
and (B or C),不然為甚麼要講依
→
第33條「重建」,就不得再依第一項
→
申請容積獎勵,因為它就是危老「重
→
建」的規定啊!
推
然後從法條結構來看,A是構成要件,
→
B、C則是可選擇的法律效果
推
所以正確的說法應該是if A then B o
→
r C
推
B&C 是符合A的2個危老改建條件情況
→
但是C是用分號隔開,在法律上有不同見
→
解嗎
推
去看立法意旨
推
立法意旨第四項就明白清楚跟你講,
→
要適用C還是要符合A的條件
推
分號在中文內就是分開複句中平列的句子,而
→
既然是平列,那就只有提到容積率的B和C會是
→
平列
→
意味著(A and B) or (A and C)
→
如果真到如某些鬼針草講的(A and B)or C
→
那完全可以把C的部分獨立出來
推
A且B則C(符合A and B才能C)
X
[討論] 確定柯文哲沒有圖利,賴清德瑟瑟發抖消化完過去一個月發生的事情後 馬迷,我 確定柯文哲沒有圖利,原因如下: 1. 沒有金流 2.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2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剛剛好奇Google 了一下第34-2條 感覺有一個前提是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 好奇京華城到底有沒有符合30年以上五層樓以下的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阿? 對京華城實在不是很熟,太難到沒去過 感覺他好像是商場?但是他本身的建物目的到底是不是商場或是公寓大廈?6
Re: [討論] 七七的內容跟民眾黨有衝突先不提台北市是直轄市跟人家講啥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是在搞啥鬼 34-2的前提是啥?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 < 這個是大前提 在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 > 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5
Re: [新聞] 民眾黨喊京華城20%容獎沒違法 律師3點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 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 ;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認真說..3
Re: [討論] 政黑醒醒,柯文哲連圖利罪都不會有!: : : 台灣省柯黑們,醒醒 : :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X
[討論] 中午好呀,台灣省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第 34-2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 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X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三十四條原文長這樣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 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 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 立法理由是1
Re: [討論] 七七的內容跟民眾黨有衝突法規我去看了一下,刪掉好多東西喔,他把最重要的30年以上,5層樓一下刪掉了,不愧 是詐騙集團,法規可以刪掉一半解釋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 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 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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