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委提修兩岸條例 中籍任公職 須提喪失
※ 引述《geordie (夢の住民)》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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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委提修兩岸條例 中籍任公職 須提喪失原國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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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籍法明定不得雙重國籍 兩岸條例有漏洞要補起來
: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中國籍配偶任公職,恐洩漏國家機密給中共。為確保台灣安全,
: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沈伯洋等人提案修正兩岸條例,明定中國籍人士在台設有戶籍滿十年,
: 須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否則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及
: 組織政黨。
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是正確的做法,但是兩岸人名關係條例裏面對中國大陸
根本沒有國籍的概念,所以提要喪失國籍證明就是來騙的。
真的要檔陸配從政又要合憲的做法,直接修21條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這條
改成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一百年就行。這條釋字第618說過合憲。
所以這些人根本不是想解決陸配任公職的問題,甚至可以說他們連禁止都不見得是真
的想做,提這個就是製造爭議搞抗中保台這一套而已。
--
※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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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網址
推
看看提案人水準就知道了
噓
看藍白不爽就對了
噓
嗯 好哦 台灣人支持繼續溫水煮青蛙
推
騙騙小粉綠而已
→
光“憲法忠誠”這四個字,你不修也不行
噓
支帳跳腳噓就是做對了
推
修成100年會被說違反比莉原則
噓
只是要喪失中共國籍有那麼難嗎?
X
事實證明 政黑低能智障綠狗直接被黑熊打臉了。 之前一堆低能智障綠狗不是說國籍法有規定,不能雙重國籍 所以陸配就不能當立法委員, 如果是這樣,X
你怎會覺得沒有國籍的概念 其實提出喪失國籍證明只是把灰色地帶表明 因為中共確實不會發出喪失國籍證明給陸配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條例)第9-1條訂明,台灣 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9
我以前回你過,如果你要這麼講究台灣銀行連人民幣都換不到。 實際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設計的原則就是盡量迴避主權問題, 但是在一般事務性存在一點可以通融的部分,不然啥都不要幹啦。 你想回到殺朱拔毛當兵兩年起跳對面開米格過來的時代請便, 但是以一堆台灣人買掏寶貨的狀況來看執政黨不可能這樣幹。X
講個笑話 中共那邊要放棄國籍 必須要有外國籍 請問台灣在對岸視角算外國嗎? 你就乾脆修成禁止大陸地區人民參選不就好了 扭扭捏捏衝三小25
到 : 的見解,關鍵字:雙重國籍) : 但是不明訂的話會有憲法忠誠的問題,特別是對要擔任公職的外籍配偶來說 : 昨天在一系列國籍跟公職的探討中,很多人都忘了這一點的存在 過去八年完全執政不修1
: : 1.新聞網址︰ :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 : 2.新聞來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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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是否需要放棄中國國籍看來有很長的論述,法律戰要走 但我去查了一下PRC的國籍法 根本就是包山包海耶 父母任一方是中國國民,不管住在哪裡都具有中國國籍 會不會全世界之後都要變中國人,不能選台灣立法委員
爆
Re: [新聞] 遭徐春鶯批沒文化 林右昌:戶籍國籍兩碼這個人當這個官就零分~~ 連自己所屬機關所研究的見解都沒弄清楚 第一、移民署 移民署是你的所屬機關喔~~21
Re: [討論] 行政院通令「大陸人不是我國人」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15
Re: [新聞] 徐春鶯若任不分區立委 邱太三:須放棄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1 條 1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2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11
[討論] 是不是很多人不知道戶籍國籍差異昨天才在網路跟人吵 到底陸配參政要不要放棄國籍 他舉的例子是李慶安因為隱瞞美國籍 導致立委資格被撤銷 所以他提出,如果陸配要參選當政治人物9
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陸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也不是照國籍法 而是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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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其實目前修公務人員任用法最快突然發現根本不用吵放棄國籍 直接修公務人員任用法 反正2026才會輪到陸配遞補立委 這一年把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政黑板真的知識貧乏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
- 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保障參政權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所以陸配來台十年可以參政
X
Re: [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為啥不放棄首先你要搞清楚 陸配已經來台定居多年 不是什麼敵國人 依法陸配來台要十年才能登記參選公職候選人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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