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房仲的前景?
法規通過一回事,怎麼執行是另外一回事,
讓我們看三讀條文明定,明確規範3種炒作行為,
小弟雖然非法律科系,但依我的見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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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得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
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只要不讓你查到不就得了,
網紅做一集房子開箱可以嗎?
你要能舉證網紅他是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
什麼叫做不實資訊?他說他諮詢總價1500萬,
結果你查到實際成交價格沒那麼高,
不動產公司說因為賣不動所以降價出售可不可以?
何謂不實,何謂影響,這自由心證。
-
第二,不得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
造不動產交易活絡的表象;
這個應該沒限制做行銷活動吧,
送個衛生紙什麼的也能排隊阿,
另外真的有人會為了很多人排隊去買房嗎@@
某方面算可以執行的法條,
但我覺得對於不動產商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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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
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這條前面都講得蠻好的,
但我好奇後面那個「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怎麼定義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
所以不影響市場秩序我就可以轉售囉?
找一堆人頭來炒就不算壟斷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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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有些條文都講得很模糊,還有給空間,
或許只能說炒作成本增加了一些,獲利少了一些,
但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進步啦,
就看後面執法的狀況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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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143.43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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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的話,光檢舉就讓他受不了。像阿滴就有前車之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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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不實何謂影響?檢舉看看不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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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設檢舉獎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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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是按比例拿獎金,一定很多人卯起來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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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截圖截的手好酸,揪團群組、轉售群組、591、房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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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你們一個也別想跑
→
謝謝民進黨讓大家發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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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房仲的前景? 好奇這樣的條例通過之後 整個政治圈 甚者各種行業 恐怕會出現重大影響1
我倒是覺得這樣穩定房價有助房市交易, 至少價格會比較透明,又不能亂賣, 所以房產前景大好。 但這是建立在那些房仲一直說的他們拼的是成交量, 不是成交價,房價漲跌不會影響他們交易的情況下,6
1.這次修法主要是預售屋禁止轉讓, 房仲主要是仲介中古屋, 賣預售屋的是代銷 2.炒預售屋通常是透過潛銷大量取得折扣價, 不透過代銷 3.這次修法最大影響, 就是建商很難再一次大批量取得訂單 銷售時間會拉長, 財務差的小建商會退出市場 短期可能會有一些建案出狀況被大建商接手或是降價求售2
打房條例: 罰則部份,三讀條文規定,違法炒作不動產者,可處100萬元至5000萬元罰鍰,屆期未改 正可連續處罰,包括受雇人與法人(指公司)連坐處罰;且為了防止不動產業者所屬人員 濫用專業知識炒作,將協助買受人換約轉售的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轉售廣告者也納入規範 ,例如透過新聞媒體散布不實資訊,或以網紅、YouTuber、網路社群、揪團炒作者,處原3
補充一下個人感想好了 最近幾波"打炒房"的手段,包括購地相關的資金緊縮 感覺最後都是大型建商成本雄厚的公司得利 反而中小建商可能必須要完全退出市場 畢竟大建商有時間養案慢慢賣,中小建商連搞個一案都有可能會斷頭4
房仲就失業啊 賣家席售 買家不出手 沒量房仲要吃洨 除非賣家降價帶動量能 不然我看2023年全球緊縮的情況下 量是不可能出來的 沒跌30%不出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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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明天開始可以檢舉假交易賺獎金了嗎?推 castalchen: 「哄抬」需要什麼證據 法律有規定嗎 01/10 10:45 → castalchen: 賣價高於當初買入 怎麼不是哄抬 01/10 10:45 → castalchen: 就算賠售 檢舉者認為應該跌30%結果只賠10%也是哄抬 01/10 10:45 → castalchen: 賠賣30%則是擾亂市場秩序 01/10 10:45 → castalchen: 政府不接受就監察院檢舉瀆職 01/10 10:4511
Re: [閒聊] 現在建商賣預售屋有什麼好處?二、重罰炒作行為: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 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或是以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 格或秩序的操縱行為進行炒作,都可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經限 期改正但未改正者,並可連續處罰。 如果你指的是第二條 建商坦誠不就沒事了?4
[問卦] 房板某些言論真的檢舉有效嗎?我就問 什麼明定不得散播不實資訊 使不動產交易價格受影響 最高可處新台幣5000萬 還可連續處罰 不實資訊怎麼定義跟認定? 價格受影響怎麼確定? 根本通篇廢話X
Re: [新聞] 重拳打房!《平均地權條例》引建商反彈 花敬群:今天審平均地權條例 主要有以下重點 1.限制換約轉售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經內政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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