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試用期法制化才是保障吧
※ 引述《NTUST (國立金城武科技大學)》之銘言:
: 很多人說80%變相減薪
: 很多人說他們本來就沒有試用期
: 那是因為他們沒有遇到吧
: 太多企業是給你試用期大砍薪甚至半薪
: 或是試用期拖超久不給你轉正
: 試用期法制化
: 對於沒有試用期或試用期全薪的人沒有影響
: 但對於試用期被大砍薪或拖超久的人
: 這才是保障好嗎
: 你試用期最多就是三個月
: 超過就要轉正
: 而且不得大砍薪,低於80%就是違法
: 這是限制惡劣雇主的優良法案吧
: 這才是真正保護勞工耶
我只能說 立這個法的人 立意良善
但是跟這個版上大部分人一樣,沒見過真實世界
沒有太多投履歷、面試、談薪水的經驗
任何規定首先要考慮它的可行性,沒辦法執行的規定
等於沒有規定
我如果是HR,我馬上就把104上面簡介跟公司規定
修改成,入職後三個月內會有首次考核
考核成績優良者,薪資會依實際情況做出調整,並享有XX福利
我一句都沒提到"試用期"三個字
但實際上,上面就是試用期
勞基法訂定的那個年代,在立法的那一批人的專業
跟現在這一批比,強的太多了
現實存在試用期,但是沒有入法就是因為
這是勞方跟資方雙方同意的契約行為
有各種樣態,沒有辦法以立法方式把所有具體會發生的情況
具體規範在法律中,技術上辦不到
這個立法的提出,就只是想當然而,根本沒有具體去了解
這件事情為什麼存在,反射性的就提出一條頭痛醫頭的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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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跟中國建立溝通的陸委會 折損半打部長的教育部
答不出是誰決定發車的交通部 台灣不缺電的經濟部
合法不合理的的勞動部 自許東廠的促轉會
嗆聲要幫阿扁出氣的監察院 領導農民起義的農委會
斷交最多搶不回詐騙犯又逼死外交官的外交部
角逐幹話王的功德院院長 選舉輸了越多票官位越高的敗選者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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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蔥:我願意犧牲三個月的2成薪水教訓
那些該死的塔綠斑 爽啦
其實兩例跟一例一休也是....
這一屆的素質就是歷來最差的
確實
你的例子只是規避"試用期"的做法
但實際上這樣的手法可不可以要看實際法條吧
你以為你講的東西 法院覺得不是試用期?
484以為沒寫"試用期"3個字 就不算?
現在的法律上,就已經是你說的狀態,沒有規定"試用期" 沒有規定這個實際存在的東西的原因,上面我已經說過了 比如你入職了兩個月,你的同事走了 我怕你也跑,所以給你加了五千 那這兩個月,誰能認定是或不是試用期?
如果說契約問題無法明文規定 那勞基法就
不用存在了
至於必要性,那就要看實務上因試用期"亂象"
受害的人到底有多少
契約中當然可以描述契約執行中所遇到的狀態 但是世間有萬份契約,一部法律怎麼技術上詳訂世間上 萬份契約中的所有內容? 技術上辦不到,就是辦不到
※ 編輯: downtoearth (59.125.101.96 臺灣), 04/30/2024 17:15:25...現行的試用期就是直接說"試用期"
所以原文我已經規避了"試用期" 從我上一次投履歷已經是十幾年前的印象 我覺得,以我上述的方式來描述"試用期"這件事的公司 可能到現在不在少數,大概也是用來規避試用期的麻煩
※ 編輯: downtoearth (59.125.101.96 臺灣), 04/30/2024 17:18:27你講的是法條修改之後可能的現象= =
當然是法院認定 從兩造主張判斷
現在沒有這條法,大多數公司都直接講試用期
直接用"這是自由契約"為理由來判斷無必要性
就是違反勞基法的立法本意啊
勞基法立法本意就是不把這裡寫死 只規定了,三個月內勞資雙方的權利跟義務
※ 編輯: downtoearth (59.125.101.96 臺灣), 04/30/2024 17:20:39現在根本不用規避,直接講又不違法....
你我個人沒有因為試用期制度受害,不代表
其他人沒有,所以才說要去看實務上的樣態
不管是現在,過去還是未來 只要提出這個修法的人,還是這麼立法 那我上面的解法就有效 我可以負責任地說,對於一家公司人資方面的規定 我比這個立法者,熟悉的程度,強的太多 但我其實是個MIS
※ 編輯: downtoearth (59.125.101.96 臺灣), 04/30/2024 17:22:42勞基法立法本意是避免勞工被剝削==
當然還有保護光明與正義 扯遠了,勞基法不是只保障勞工,他事實上是為保障勞資雙方 但是有些法令,因為執行上有困難 所以我們才會看到104上滿滿的把享勞健保當成是工作福利.. 勞檢那麼困難,才會有員工被燒死在廠房中的宿舍 執政者真的愛的是資方,所以才會台灣的工會風氣 就連現在有跨公司的行業工會了 工會的風氣還是那麼不盛 台灣的勞工,現在跟過去,最居於劣勢的 一直都是資訊上的不平等,面試你的人能把你從生平到八字 跟其他履歷投遞者一起比較 但是我們連要了解目前要入職的這家公司 薪資制度、調薪情況、人事制度,甚至切身的工作範圍 工作環境,直屬長官跟同事等 都要入職那天才能知道盲盒裡,到底是不是SSR 還是我又當了一次非洲人
※ 編輯: downtoearth (59.125.101.96 臺灣), 04/30/2024 17:30:58 ※ 編輯: downtoearth (59.125.101.96 臺灣), 04/30/2024 17:38:021X
首Po很多人說80%變相減薪 很多人說他們本來就沒有試用期 那是因為他們沒有遇到吧 太多企業是給你試用期大砍薪甚至半薪 或是試用期拖超久不給你轉正X
你講這個綠畜網軍哪懂 綠畜網軍就是考不上公立大學外面找不到工作 才會當綠畜網軍啊 現在綠畜網軍開始洗風向要把保障勞工的法案抹成砍薪水80% 真的笑鼠人 最低80%的意思又不是說不能付全薪 或說付全薪違法5
民進黨支持者的態度: 希望不要設定試用期給薪底線為正常薪80%-> 所以雇主可再低都行 高過最低工資即可 希望不要規範試用期最高只有3個月-> 所以雇主可以試用期超過3個月 光是試用期超過3個月這種東西 我前份工作就有遇過代理商員工被延伸試用期X
先確定目前「試用期約款」是不是合法的? 按勞動部給出的回答 既然現行勞基法沒有規定不可以約定試用期 那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就自由約定30
現行勞基法根本就沒有所謂「試用期」 所謂三個月試用期只是三個月內我資遣你 我不需要10天前事先預告 除了這點,其他敘薪、一般福利上沒有任何差別 :1
笑死了 資方根本就氣死這個法案了好嗎 中南部一堆中小企業 這些大部分都被民進黨搞到快倒了 訂單一直掉單 電費又漲 然後又請不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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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怨] 試用期法制化現在是全薪而且不能有試用期 之後要要修法成八成薪 新國會新民意挺勞工 提出勞基法修法護權益 游顥、牛煦庭、吳宗憲、黃建賓等四位立委今天召開記者會,推出 #勞動基準法 七大修正 ,內容包括:14
Re: [新聞] 藍委推勞基法7大修正 雇主召回休假勞工你如果看不懂中文 或連白話文都看不懂可以明說 不用這樣斷章取義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薪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 目前勞基法並未有試用期的條文依據 大部分公司都用"你我都不熟悉 所以雙方試一下"的話術12
Re: [問卦] 勞基法即將要修試用期22K?塔綠班又繼續餵屎了,但沒關係,40+25很愛 : 這種講法就是標準的昧於實務,把黑的講成白。 : 現行法沒有所謂試用期這回事,即使雇主自己規定了試用期,在現行法下勞工的薪資和其 : 他權益都跟所謂正式員工沒有不同。你可以說有些雇主怎樣怎樣,但那就是違法。 整個放屁18
[討論] 試用期被開除有配套方案嗎?原本勞基法是沒有試用期的 有沒有什麼8成薪之類的 就算只幹一個月被開除 老闆仍要付資遣費、勞健保勞退等費用 甚至還要簽非自願離職等等4
Re: [黑特] 22k大復活,小草們該嚐嚐當年七年級的塔綠斑真的讓我噁心到想吐, 這種抹法到底有多缺德? 明明就是為了保護勞工, 抹到願意給八成薪? 現行的勞基法就沒有規定試用期,11
Re: [黑特] 22k大復活,小草們該嚐嚐當年七年級的他這個立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剝削勞工,圖利資方。 本來勞基法就沒有試用期這東西,應該走的方向是嚴厲稽查。就像不應該吃大便,現在倒是討論起來,要加進去菜單哪種口味的大便比較受歡迎。瘦肉精都要零檢出了,不是嗎? 1.試用期內資遣費有無,不適任可以合法不給? 2.打八折後低於最低薪資,是繼續八折還是最低薪資。你法規就是八折阿,邏輯就應該給八折阿。就算砍成最低薪資方也是爽賺。 3.試用期算不算勞退年資?1X
[討論] 什麼是「不得」,勞基法修正真那麼差?雖然說人不會那麼壞 這論點看似沒錯 可實際上人就是可以那麼壞 所以這是目前洗風向的論點 但問題是3
[問題] offer letter上沒寫試用期後薪資如題, 這份工作二次面試結束之後收到了offer 面試中我有問及薪水和福利 但薪水的部分面試主管只跟我提到 每年都會考核調薪及員工福利- 試用期就是壓榨勞工的名目阿 提案的人是故意以保護勞工之名,行壓榨勞工之實?? 還是單純傻傻地搞不清楚勞工環境? 現時是公司愛叫試用期是公司的事,但是不得因此減少薪資, 以台灣立法的血汗性,只怕立法沒有保障勞工,反而給資方開了減薪的方便之門
- 目前最低工資27470 工資34337以下的砍8成就等於這個數字 依照原本的勞基法都是違法 再怎麼垃圾的老闆 薪水34000以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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