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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試用期法制化才是保障吧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試用期法制化才是保障吧作者
downtoearth
(東方耳號:)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21

※ 引述《NTUST (國立金城武科技大學)》之銘言:
: 很多人說80%變相減薪
: 很多人說他們本來就沒有試用期
: 那是因為他們沒有遇到吧
: 太多企業是給你試用期大砍薪甚至半薪
: 或是試用期拖超久不給你轉正
: 試用期法制化
: 對於沒有試用期或試用期全薪的人沒有影響
: 但對於試用期被大砍薪或拖超久的人
: 這才是保障好嗎
: 你試用期最多就是三個月
: 超過就要轉正
: 而且不得大砍薪,低於80%就是違法
: 這是限制惡劣雇主的優良法案吧
: 這才是真正保護勞工耶

我只能說 立這個法的人 立意良善
但是跟這個版上大部分人一樣,沒見過真實世界
沒有太多投履歷、面試、談薪水的經驗

任何規定首先要考慮它的可行性,沒辦法執行的規定
等於沒有規定

我如果是HR,我馬上就把104上面簡介跟公司規定
修改成,入職後三個月內會有首次考核
考核成績優良者,薪資會依實際情況做出調整,並享有XX福利

我一句都沒提到"試用期"三個字
但實際上,上面就是試用期

勞基法訂定的那個年代,在立法的那一批人的專業
跟現在這一批比,強的太多了

現實存在試用期,但是沒有入法就是因為
這是勞方跟資方雙方同意的契約行為
有各種樣態,沒有辦法以立法方式把所有具體會發生的情況
具體規範在法律中,技術上辦不到

這個立法的提出,就只是想當然而,根本沒有具體去了解
這件事情為什麼存在,反射性的就提出一條頭痛醫頭的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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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跟中國建立溝通的陸委會 折損半打部長的教育部
答不出是誰決定發車的交通部 台灣不缺電的經濟部
合法不合理的的勞動部 自許東廠的促轉會
嗆聲要幫阿扁出氣的監察院 領導農民起義的農委會
斷交最多搶不回詐騙犯又逼死外交官的外交部
角逐幹話王的功德院院長 選舉輸了越多票官位越高的敗選者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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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5.101.9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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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jqwefs 04/30 17:00藍白蔥:我願意犧牲三個月的2成薪水教訓

fhjqwefs 04/30 17:01那些該死的塔綠斑 爽啦

tkucuh 04/30 17:01其實兩例跟一例一休也是....

jkl4141 04/30 17:02這一屆的素質就是歷來最差的

adwn 04/30 17:04確實

Zzell 04/30 17:08你的例子只是規避"試用期"的做法

Zzell 04/30 17:09但實際上這樣的手法可不可以要看實際法條吧

leptoneta 04/30 17:09你以為你講的東西 法院覺得不是試用期?

leptoneta 04/30 17:09484以為沒寫"試用期"3個字 就不算?

現在的法律上,就已經是你說的狀態,沒有規定"試用期" 沒有規定這個實際存在的東西的原因,上面我已經說過了 比如你入職了兩個月,你的同事走了 我怕你也跑,所以給你加了五千 那這兩個月,誰能認定是或不是試用期?

Zzell 04/30 17:11如果說契約問題無法明文規定 那勞基法就

Zzell 04/30 17:11不用存在了

※ 編輯: downtoearth (59.125.101.96 臺灣), 04/30/2024 17:13:44

Zzell 04/30 17:11至於必要性,那就要看實務上因試用期"亂象"

Zzell 04/30 17:12受害的人到底有多少

契約中當然可以描述契約執行中所遇到的狀態 但是世間有萬份契約,一部法律怎麼技術上詳訂世間上 萬份契約中的所有內容? 技術上辦不到,就是辦不到

※ 編輯: downtoearth (59.125.101.96 臺灣), 04/30/2024 17:15:25

Zzell 04/30 17:15...現行的試用期就是直接說"試用期"

所以原文我已經規避了"試用期" 從我上一次投履歷已經是十幾年前的印象 我覺得,以我上述的方式來描述"試用期"這件事的公司 可能到現在不在少數,大概也是用來規避試用期的麻煩

※ 編輯: downtoearth (59.125.101.96 臺灣), 04/30/2024 17:18:27

Zzell 04/30 17:16你講的是法條修改之後可能的現象= =

leptoneta 04/30 17:17當然是法院認定 從兩造主張判斷

Zzell 04/30 17:17現在沒有這條法,大多數公司都直接講試用期

Zzell 04/30 17:17直接用"這是自由契約"為理由來判斷無必要性

Zzell 04/30 17:18就是違反勞基法的立法本意啊

勞基法立法本意就是不把這裡寫死 只規定了,三個月內勞資雙方的權利跟義務

※ 編輯: downtoearth (59.125.101.96 臺灣), 04/30/2024 17:20:39

Zzell 04/30 17:19現在根本不用規避,直接講又不違法....

Zzell 04/30 17:20你我個人沒有因為試用期制度受害,不代表

Zzell 04/30 17:20其他人沒有,所以才說要去看實務上的樣態

不管是現在,過去還是未來 只要提出這個修法的人,還是這麼立法 那我上面的解法就有效 我可以負責任地說,對於一家公司人資方面的規定 我比這個立法者,熟悉的程度,強的太多 但我其實是個MIS

※ 編輯: downtoearth (59.125.101.96 臺灣), 04/30/2024 17:22:42

Zzell 04/30 17:21勞基法立法本意是避免勞工被剝削==

當然還有保護光明與正義 扯遠了,勞基法不是只保障勞工,他事實上是為保障勞資雙方 但是有些法令,因為執行上有困難 所以我們才會看到104上滿滿的把享勞健保當成是工作福利.. 勞檢那麼困難,才會有員工被燒死在廠房中的宿舍 執政者真的愛的是資方,所以才會台灣的工會風氣 就連現在有跨公司的行業工會了 工會的風氣還是那麼不盛 台灣的勞工,現在跟過去,最居於劣勢的 一直都是資訊上的不平等,面試你的人能把你從生平到八字 跟其他履歷投遞者一起比較 但是我們連要了解目前要入職的這家公司 薪資制度、調薪情況、人事制度,甚至切身的工作範圍 工作環境,直屬長官跟同事等 都要入職那天才能知道盲盒裡,到底是不是SSR 還是我又當了一次非洲人

※ 編輯: downtoearth (59.125.101.96 臺灣), 04/30/2024 17:30:58 ※ 編輯: downtoearth (59.125.101.96 臺灣), 04/30/2024 17: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