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監督條例已立法審柯文哲服貿協議沒問題
誰說兩岸監督條例沒有入法的
已立法只是名稱不叫兩岸監督條例
https://reurl.cc/65j84V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
1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2 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
3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4 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5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
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6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7 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8 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其餘公民投票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
9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10 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雖說立法背景是2018韓國瑜勝選高雄市長後,DPP行政院為了擋KMT2020勝選後與匪區簽任何糖衣毒藥提案修法的
但惡法亦法,現在的重點該是審察阿北提出的服貿貨貿協議有無合法
協議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
雖然18歲公民權修憲過不了,
相信有高度共識的阿北服貿貨貿協議在修憲難度下高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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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造謠啊,陸委會自己都講ECFA和服貨貿屬
經濟協議,不適用這條了
都糖衣毒藥了還不算政治協議?
政治議題才有規範喔 算不算政治議題
誰說了算?
有看過明通師嗎
5-3是說政治性議題 當然綠都認為
綠粉太lag了吧
與中討論都屬政治 排除經貿 鄉愿?
柯糞吸的很純,大批進攻
經貿協議算政治議題 那想必現在南部農產品
出口到大陸都是政治議題
2分40秒時任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質詢時回答的
根本就垃圾修法,法律上如何定義:
政治議題?
麻煩請綠委好好審查 別怠慢了
陸委會主委國會質詢的公開講法比死忠仔在那
那農產品出口中國是政治議題 表示承
按照這條 在綠委審過之前都不能出口
認92共識哦?
邊唬更有公信力啦,陸委會不信信路人幹嘛
死忠哥布林先去和打臉你們的陸委會吵好嗎
好了啦 綠畜吉娃娃們都撤逃回巢了 怎
麼還有隻落單的還沒跟上
民進黨最照顧農民了 好好審啊
政治議題之協議...這樣硬套在經濟性
議題是可以的嗎?
博客來有本書,好幾種監督草案民間版立
法比較,400多,不貴,台大寫的
照這個修法看起來和平協議已經排除了 那還
有什麼政治協議呢
這講法跟柯建銘一樣欸,我是比較信黃國
昌啦
你那邊還來得及,歐印高端
和平協議就是騙白痴的
爆
Re: [爆卦] 邱顯智FB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2020-04-06 法規名稱: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7 日19
Re: [討論] 柯建銘談柯文哲重啟服貿另一篇新聞寫的更清楚,不過我不貼連結 柯建銘 講的是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修正 修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34618
Re: [轉錄] 林志潔FB:重啟服貿是假議題林教授的意思, 就是關於兩岸與憲政的重大政治性協議 已從備查改為絕對多數立委審查才可通過 那我就好奇,為何當年學運想特別立專法 查了一下發現8
Re: [新聞] 柯文哲喊重啟服貿!周玉蔻狂轟「毀滅台灣其實我搞不懂 明明最早喊想要重啟跟對岸貿易談判(包含服貿)的就是 陸委會耶 當初周玉蔻跟民進黨的那些立委 怎麼沒人出來指責陸委會跟邱太三 賣台 毀滅台灣未來 最近陸方對我方啟動貿易壁壘調查,有聲音認為下一步是ECFA,而政府對ECFA的態度也更 加明確,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日前指出,中止ECFA將破壞兩岸關係。但ECFA協議本文目前主4
Re: [新聞] 重啟服貿引法條論戰 邱顯智:柯建銘說法說真的 我也對林志潔的解釋說 服貿等跟中國的貿易協議 適用兩岸關係條例的5條之三 感覺到可笑 看看立法理由說明吧 三、為落實政治議題協議與談判之事前民主監督,爰明定第一項,規範洽簽兩岸政治議題5
Re: [討論] 所以兩岸監督條例還沒通過喔?2019年 就有修訂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增加5-3 兩岸政治協議須經國會雙審與全民公投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3
Re: [討論] 兩岸監督條例很重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重不重要 如果一個當初被民進黨當成神級學運的太陽花運動 的主要訴求 被看成廢物 那表示 當初這個所謂太陽花運動就是完全打假球 而且是失敗的社運 只是一個純粹顛覆原有執政政權的工具而已 所以如果是一個重視太陽花運動精神 甚至作為指標的政治人物 一定是要推動完成3
Re: [新聞] 兩岸關係條例已規範兩岸協議內容?黃國這邊是主要爭執所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的第1項規定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 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1
Re: [新聞] 快新聞/來公開辯論啊!邱顯智邀林志潔林教授的意思, 就是關於兩岸與憲政的重大政治性協議 已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 從備查改為絕對多數立委審查才可通過X
Re: [討論] 重啟貨貿跟服貿是假議題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3 條 1.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 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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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陳玉珍的身分證?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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