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民進黨大法官竟不敢「主筆大法官」嗎??
槓精來囉,可憐吶
法律不懂,怎麼不回去問一下黃國昌
裁定: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
所以暫停處分庭,沒有言詞辯論,只是大法官問一些資料
判決:針對「實體事項」 所做出的結論。
法律的用字,不是黃國昌那種胡說八道
法規用字都需要精確,有特定規範的字彙
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做暫時處分的裁定,且須經2/3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可裁定暫時處分。
那麼想看大法官主筆,你等釋憲開庭以後的判決書
上面就會有了
整天在那邊看黃國昌的歪理
他當法律人當到這麼無恥
以後還能在業界混下去我是很懷疑啦
※ 引述《EVEA ( 民主! ~ LINE! ~ 功德 !)》之銘言:
: 據 裁判、球證、旁證都是我的人 你怎麼跟我鬥?了解!!
: (黨法院官網證據) https://reurl.cc/GjMRG3
: https://i.imgur.com/ChYwK9E.jpeg
: 大法官的名字─判決主筆制
: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法庭判決將顯示主筆大法官姓名。憲法法庭裁判內將顯示全體大: 法官對於各項判決結果採取同意或不同意的立場,另附由個別大法官具名的意見書。
: 暫時處分竟未註明「主筆大法官」,大法官不怕青鳥會飛出來嗎?
: https://i.imgur.com/UHiCBvY.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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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8.24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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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tter (114.44.18.242 臺灣), 07/22/2024 08:11:51
推
※ 編輯: ketter (114.44.18.242 臺灣), 07/22/2024 08:13:00
3個字,皇后被操
推
真的是槓精
→
卡提諾學派講究親民感 不用精確性
→
難怪當初一堆人鄭文燦的時候說 反正他都退
→
回去了哪算貪污
→
反正之後都會看到過半反對了 幹嘛現在付上
→
姓名?
推
他沒進過業界吧 何來回去之說
推
他也不過剛出社會不久當過一陣子菜鳥律師
→
,沒什麼回業界的問題。至於學界...顆顆
→
裁定也有附大法官立場,13個贊成暫停處分
→
的大法官姓名都在上面
推
小草:該死卻還不死的老人才要講求精
→
確性 我們只講求爽度的!
→
那個就暫時處分庭阿 大法官合意的
→
蔥哥還帶這種訊息落差的風向 真的很爛
→
又不是釋憲的主文 幹嘛還要主筆大法官
噓
智障綠狗又再吠了
推
不要跟槓精認真
推
他應該已經完全放棄執業了
爆
[轉錄] 司法院聲明稿-關於裁定疑義&潑漆一事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司法院新聞稿 3.轉錄內容︰46
[討論] 國昌老師,裁定真的不用標示主筆大法官剛剛有發文討論黃國昌公開質疑暫時處分裁定書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一事。 我稍微去查憲法法庭相關的法規。有了一些心得。 就順便使用最後一篇額度發文。 總之27
Re: [轉錄] 司法院聲明稿-關於裁定疑義&潑漆一我覺得司法院這個聲明稿對黃國昌及其 支持者來說過於困難,我覺得有必要用 白話文跟他們說明一下。 Q:暫時處分裁定居然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 太~~~離~~~譜了~~~14
Re: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暫時處分裁定理由摘要Q:暫時處分成立是否代表所繫屬本案將勝訴(成立)? A:不一定 暫時處分成立的部分,只代表聲請人主張並非全然無據 在憲法訴訟中,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6
[轉錄] 平庸的邪惡回應司法院回應近日爭議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8
Re: [黑特] 如果最後大法官解釋是合憲怎麼辦講的沒錯啊,申請釋憲的假處分其實就是第一關,不用等到釋憲結果出爐。 而且看條文大法官如認為有必要也可以請關係人說明。說不定届時就先看到國蔥去跟大法 官解釋了。 假設大法官不同意給假處分,那藍白大概就先宣布勝利。 當然就算給假處分,也不代表釋憲結果就是如何。- 。 : ……下略…… : 沒錯,有法規規定在判決書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 看似國昌老師咆哮有理。 : 然而,在同法的第34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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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賴清德在釋憲結果前「拒赴立院」 黃國現在就看憲法法庭的凍結法律權了。 保護目的: 1.權利:不是權力,所以沒有關係。 2.公益:針對已過去案件的調查,已經執行了,很難說會妨礙公益吧!! 影響程度:難以回復+急迫2
Re: [問卦] 大法官宣判的理由合理嗎完全不合理 憲法訴訟法第43條-1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 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 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指的就是暫時處分的裁定),得 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調查;依照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憲法法庭為暫 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由大法官行準 備程序。 換言之,該準備程序庭就是在憲法法庭裁定准予或駁回該暫時處分聲請所為的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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