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塔綠班自顧自的把詢問"兩個字拿掉
變成"接受調查之人員"在這裡戲耍~
我只能說
眼睛的自動篩選天賦會不會點太多了?
不對!!
我應該太小看塔綠班了
它們應該是有看到
只是惡意的把那兩個字去掉罷了
--
白壇:你把這個廢話的定義給解釋一下
嚴歸:嗯~你所謂廢話就是一種聽起來好像很具體實際上是很空洞的一種話
白壇:喔!
嚴歸:它看起來好像要講到問題的癥結了實際上是在迴避所有的答案
白壇:啊?
嚴歸:所以這種話他聽起來好像很流暢但是它註定是要作廢的
--
這護航太弱了,被法條創造者黃國昌打
臉
馬迷g你對兩兆東部高鐵的想法是?
我要調查你之前,先說成是詢問你就好了
。好聰明喔!
前面推文沒看到嗎?還特地發文來被打
臉
豬太郎瘋狂送頭XD
馬迷g水準還是數十年如一日的慘阿
切文大仙~你是不是只會這招?
在台灣目前司法程序中,證人是不能
找律師的,要被告才可以
也可以說此條法案給的保障優於司法
程序
我發現~上面的塔綠班沒一個是面對問題的~
然後黃國昌故意沒跟你講 以上兩種情況
所以你立法院還真他媽的當自己是法
院?
通通主席同意才可以
我再說塔綠班把法條字眼篩去~塔綠班在說啥
可是立委的程度遠遠低於司法人員欸!
塔綠班討論這這條文~還能自己減自?笑話
重點不是調查詢問好嗎
來喔~看看誰送頭~噗!
呃……老實說我不太懂,補上「訊問」這
個字眼後,那段話會看起來比較像指證人
嗎?「訊問」不就是手段?
噗!!又一個出來造謠的
噗噗哥看來也不太懂阿
一直說自己很懂
現在明目張膽把詢問改成訊問了~~
白癡才相信垃圾國民黨
我真的佩服塔綠班~連這樣也敢改
他就在搞笑啊,補了這兩個字後,自己也
討論不出什麼,開始顧左右而言他
亂篩字~亂改字~然後又要說一知半解
你回這篇根本沒回到重點
你根本也還是一知半解
你看不懂不代表我看不懂呀~LeeSeDol
法條瑕疵這麼多,還能一直護航 你好屌
還有你現在怎麼這麼愛黃國昌了?
噗!一個連證人都被調查人都搞不清楚的
因為他騎上傅崐萁嗎
憑記憶打的,錯字真拍謝
跳出來說別人一知半解
有時世界就是這麼有趣
證人就你們小草講的阿
世界真的很有趣,有一個人喜歡噗噗叫
那麼重要的點~你還能打錯~哀
以為自己最聰明XD
不是啊,我單純疑惑啊
噗!比起某人的國文~我應該是聰明了點
寫成這樣~寫成這樣~還證人都被調查人都搞
不清楚,我覺得我比較聰明應該是確定的
所以「詢問」這句能佐證是證人身份?
怎?你kuninaka到現在還搞不清楚?
這個就是這法條的問題了,可以讓這麼多人吵
鬧文字敘述,然後還可以通過
照樓上說~那就不需要釋憲了
你要分清楚就分兩條寫啊!寫在同一條是
要由你來認定誰屬於證喔?
*屬於證人
你就不願意承認黃國昌寫的法條很爛
他自己的解釋也很白爛
你有沒有看到調查兩個字呀,可憐,跟黃
國昌一樣,法律自己解釋就好。
説人沒看到詢問,結果自己忽略調查,真
的自打嘴巴。
黃國昌都打你臉了,你還要出來講
接受調查->該請律師,接受詢問->不該請
他自己說的喔,但是法案寫:經主席同意
這法條就是讓我白藍爽就是詢問,讓我白
藍不爽就是調查。幹你娘白藍。
你要不要再去找你的國昌老師問清楚?
你要請律師我就是詢問,反正你只能棄械
投降。
請支援都是我的人貼圖
詢問與調查的定義是什麼要不要寫清楚?
這種不清不楚的法案,整天在這邊護航
傳票上會寫被告或證人
不是法院請律師?
調查詢問,有調查吔,証人變罪人也是分
秒的事,以白爛立委的水準
爆
首Po昨天二讀通過第50條之2 如果聽證會的被調查人到立法院接受調查 應經過會議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陪同協助 然而有個好奇心旺盛的小草X
"請律師陪同協助" 跟 “請律師“ 不太一樣吧 美國國會聽證會也可以請律師 但不能陪同你出席代表你發言 而且基本也都要先宣示如實2
法院傳喚作證的證人也沒律師 然後有緘默權的是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除非你認為立法院的證人也是犯罪行為人 但立法院調查的是行政院的"行政疏失" 而非實際做法律上的審判2
相關議題真的是講得很累了 我只想問goetze,你有沒有想過 今天在板上跟其他人辯的這些、吵的這些, 理論上應該都是要在國會裡面辯清楚說明白的? 不需要像我這樣的大叔們,還得重溫大學時代上過的法學課程X
大家好 我小草辣 有點看不懂 立委不是人民選的嗎 那不就跟現在很夯的人民陪審團一樣了嗎 那判人有罪不是很剛好嗎
爆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我把今晚剛過的法條 一字不漏貼上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爆
[黑特] 第五十條之二修正問題超大這個條文范耕維教授早有批評 當官員在聽證程序作出虛偽陳述 連結到的法律效果是具有刑罰 新修正的刑法141-1藐視國會罪爆
[爆卦]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刊載者:林佳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林佳龍委員 刊載日期:2012/09/18 案由: 本院委員林佳龍、劉櫂豪、陳亭妃、陳歐珀、管碧玲、許智傑、黃偉哲、劉建國等 29人,為健全立法委員獲取其行使職權所需資訊之真實性、完整性與充足性,以提升立法27
[討論] 把立法院當私設刑堂 好爽藍白二讀通過 「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 員到場協助之。」 你在外面被告都還可以請律師 被立法院抓去拉正 主席不同意連律師都不給你 直接把立法院當私設刑堂欸 有夠爽24
[黑特] 藍白聽證不讓被質詢人可以自由請律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藍白再修正動議 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 到場協助之。 你在外面被告都可以直接尋求律師協助 來立法院聽證會還要主席同意才可以請律師耶7
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你沒有看懂人家的話 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 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關之行政特構。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5
Re: [討論] 以後立委可以調閱台積電的機密?我的立場是應該要退回這份修正案 我反對立法院擴權 依造目前的提案,台積電可以拒絕把機密公諸於世 <= 錯的 台積電似乎沒有自救措施來拒絕公佈機密 關鍵是 50-32
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是這樣啦 現在過 第47條 二讀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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