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第五十條之二修正問題超大
https://i.imgur.com/hmmFQq2.jpeg
這個條文范耕維教授早有批評
https://i.imgur.com/TY8ocLm.jpeg
當官員在聽證程序作出虛偽陳述
連結到的法律效果是具有刑罰 新修正的刑法141-1藐視國會罪
一旦涉及刑罰
對於當事人在憲法上受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保障的密度就越高
因此釋字654號解釋就肯認在涉及刑罰的刑事訴訟程序應該使當事人受辯護人實質有效協助
而聽證程序會牽涉刑罰效果的時候
基於同一理由就理所當然該給予律師協助的機會
而這個條文卻說「要主席同意而必要時」才可以有律師協助
這就是對程序保障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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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的夢想國度
藍白也太噁了
中輟生也懂法律喔
比 法院 還大 法院還不敢不給請律師
哦 跟綠粉最愛的美國不一樣嗎?還
是要改得跟美國一樣重的刑罰綠粉才
能滿意
聽證又不是法庭 有差嗎
藍白侵害人權不意外
呃,法庭證人作證是可以帶律師的嗎?
憑什麼主席權利那麼大啊?
噁心藍白
操……
法庭上證人說謊也會被開罰啊
深藍只要可以懲罰民進黨都行,今天這些法
條都過沒關係的
黃國昌真的有夠可悲
沒錢請律師的 立院有法扶律師嗎
疑,問你有沒有把軍火賣給中國,你
還要找律師唷?那主席為什麼會不同
意你找?還是找的是綠師
還要主席同意喔?? 感覺很高高在上呢
證人跟被告的狀況混為一談?
藍白的夢想國度~
美國沒有質詢,要不要廢掉質詢
綠粉又在看這種造謠洗腦文喔
垃圾黃國蔥
只有我可以罰你你不能自保 白爛紅
綠師表示不滿
不是呀 為啥司法院的事要拿去立法院幹
這點民眾黨版本就有,我之前好像有貼出
來過
這就是真的毀憲亂政 把幾十年來建立
起的體系一次全翻
一對綠粉腦中被植入立法院是司法院
的暗示了。可憐吶。
立法院當司法院XDD
立委好大,我好怕
他們對侵害人權違法違憲的行為毫不猶豫的幹
下去
法院有緘默權,你不能說謊但你可以不
說話
夢想國度啊 救濟那不是各位賤民可以有的
立法院把自己當法庭啦
法院(x) 紅衛兵批鬥大會(o)
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 笑死
說造謠的完全無法反駁 可悲的小草
本來就應該要保有緘默權
問你有沒有貪污可以請綠師? wtf?我法盲!
?
好棒喔 白藍 真的給你們治國 真的要變共
產黨
不能請律師很扯
說只是拿來查弊案,但請問法條上哪裡
有明示「只查弊案」?
藍白的法案就是港版國安法精神
只要主席+一個立委 要搞誰就搞誰了
警總復辟,黑箱擴權
把緘默權拿掉又不給律師跟本人權倒退
調查詢問人員等於證人?
就目前的刑事訴訟法而言,證人在偵查和審
判程序中,都沒有律師陪同權。
就說了吧52條過來 連隱私都要說啊 不
說就是投票罰你錢啊
小草:叫什麼叫
不能請律師,完全由國民黨民眾黨立委判刑,屌
!
自己選的 怪誰?
你是接受調查詢問 不是作證 法庭作
證不能帶律師沒錯 但不管是接受法官
檢察官調查都可以帶律師 在立法院
被立委調查不能帶律師是什麼道理 我
不懂
爛死 百分百違憲的
好誇張
藍白粉哈哈 你看 你
藍白超不要臉
不來立院,就去法院,好日子來囉
帶或不可帶條件要講清楚 ,而不是什麼都主
席同意,北七耶
美國沒有質詢、美國沒有質詢、美國
沒有質詢,為什麼有些人像聽不懂人
話一樣,要學美國就先把質詢權拿掉
以前安康招待室就是沒有律師 不用審判
就能送人去坐黑牢
警察兼法官 這麼低能的擴權只有奴才挺
藍白就喜歡這種
那還寧願去法院 就看他媽怎樣審 都比去立
院亂搞好
想要跟美國一樣的聽證調查權可以呀
!要選美國就先把美國沒有的質詢權
限拿掉
進去看到立委就喊:大人們,饒我一命
!
這就不是刑事訴訟程序 你隨便舉個釋字
藍白:先通過再跟人民解釋定義就好
是在幹嘛 笑死?
法院能做的事為什麼還要繞到立院啊==
奪權奪的那麼囂張也是不簡單
先罰錢才能去法院不是嗎?
藍白:先判刑後再跟你解釋你犯啥罪
這條比戒嚴還誇張 戒嚴可以請律師
言論自由包括不表意自由 法盲不懂
洗地草快出來吠啊 主塔要被摸了
這次一堆法條都定義不清,不是主席決定
就是投票決定,這根本亂搞
是那個每次都落選的吳錚嗎?
你各位想要的國會改革就是讓國會剝奪你的
人權
很難相信這是出自國蔥的法律,一堆會
被法學教授電翻的內容
舉個釋字叫做舉重明輕
立法權架空司法權 迫害人民 真白色
恐怖
很多小草都在現場了,要不然就是在路上!
中共靠山真的強大連演都不演了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
他在說啥?會吃刑罰的狀況你會先被抓去
法院告吧?那時候你就可以帶律師了啊
這次一堆法條裡都是「主席裁示」「院
會表決」
這是什麼最高人民法院嗎?
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
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好法
法院怎麼不能說謊?不說謊如何辯護
f1 哥布林總召 給你 麻醉藥(5)
又不是立法院可以用刑法判你
不重要啦,6成民意要懲戒垃圾公務員
藍白不敢來這篇
民意萬歲
厲害 太上皇
難怪會說要讓民進黨沒有中央官員可以用
所以吳崢是覺得綠永遠不可能再變成國會多數
是不是
原來目的是這樣~
所以說這法案修的亂七八糟
綠營什麼時候這麽疼惜公務員了
證人當然要律師 法院有比民進黨懂憲法嗎
如果在立法院的答覆可以變成未來在法院的
證據,那不給帶律師,是否合理?
會不會變國會多數是一回事.
還跟之前的法條打架
但這樣擴權亂改就不合理阿.
不爽的 還不衝進去抗議?
也就是說明明我沒違法,還要被那些有案底
的立委叫去審問,然後能不能帶律師還要看
主席意思? 這我不成了站著要飯的嗎?
哇靠竟然有人覺得釋字沒什麼了不起X
DDD
這不是證人,是接受調查的人
笑死 扯
連能不能請律師都要主席同意 藍白真
的比共產黨還不如
現在立法院是要超越一般法院了嗎?
我很難想像這是院會要表決的法案.
代表根本都沒有討論過..
法院證人不能說謊也不能帶律師但你可以
選擇不回答,這次你連選擇不回答的權利
都沒有
熟悉的國民黨
謝謝國民黨讓我請律師
我沒被檢調認為有嫌疑,然後像是花蓮王之
流就能把我叫去問,還不能不回答?
不是要表決,是已經過了
藍白蟑螂一起賣台
包青天主席一定會保障我的權益!
證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拒絕證言
這篇讓他爆 讓他上PTT熱門
藍白共產化!笑死!根本垃圾
這爛咖的話會信的人都是智障
百年大黨的立法委員超越憲法也是很合
理的事
不給律師 不給緘默權 媽的神經病
藍白的立法素質就這樣呀!
笑死
有夠糟糕
這完全違反人權吧!?
真的是逼人衝立院
還有司法權是有經過國家專業考試合格
後任用的,這些立委跟本就沒有專業結果
權利比司法官還大
立院就只是調查真相,又沒起訴或判
刑的權力,請問律師來幹嘛?美國會
針對波音737MAX設計瑕疵開聽證會,
空難家屬、機師公會代表、波音代表
也沒帶律師。綠畜一直偷換概念成司
法權,噁爛
證人有沒有照實回答 也不是證人說的算
這條已經過二讀了
就是黨國重現阿 這樣而已
人民選你來對付人民? 藍白好可怕
立院可以罰你十萬
太恐怖了,立委們設的陷阱題一沒答好,你
樓上網軍還在洗好可悲
要上台證明「是」被扭曲成證明「否」,說
不定還被栽贓成共犯。
而且到時候說不定藍白證人可以有律師,綠
的證人沒有律師
一堆馬迷都出來了 這些人還在憤怒當時不
who?
對藍白畜生仁慈就是造孽 在當沙包黨啊
高中生乖
就搞成像紅衛兵那樣啊
有沒有照實回答,立院多數表決決定
能透過服貿來兩岸一家親 順便把國家間接
爛透了
所以能不能請律師還要韓國瑜同意?憑什
麼?!
通過這條的立委及其政黨 都應解散
再次 證明 這法案 就是 加蔥變成一坨屎
丟給中共 人家只記得你1450們和dpp竟然
文革加戒嚴
現在要這是要復立警總還是什麼嗎
這違憲吧
聽證會上的東西就是將來法庭上的證據,可
以不帶律師?
某樓是忘了藐視國會是不是?
敢冒犯到我中華黨國體制的上等階級而已
台中廖老大已經介入調查,怎麼看都…
自行體會
為什麼民眾要被一些有案底的爛委叫去問還
不能請律師???
國民黨真的要條條被丟釋憲是嗎
問就是你的權利是黨國施捨給你的,黨不給你
不能要cc
赤裸裸的違憲
柯糞吃屎啦
就是未審先判 這就以前kmt最愛用的方式
基本權利變成要請示主席同意,黃國昌真
的笑死
光是法條定義不清對不對、有沒有說謊
由立委投票決定就很好笑了
只要能懲罰對中華人不敬的 當然什麼真的
毀憲亂政都能支持
立院的調查結果就是移送監院、公告
真相、修法參考,只要配合就完全沒
有司法的責任,不配合才會移送法辦
。無真是沒受過教育?跟低水準哥布
林同水準
國民黨的獨裁基因,是深藏於體內的,
而且永遠不會跟你妥協,情況不利的時
候會暫時休眠,成熟的時候就會甦醒發
作
法先三讀過了 再跟你解釋
證人沒有律師可以請好嗎
支持者的獨裁基因也是根深蒂固阿 利益分
憑甚麼我要被有案底的公僕主觀認定我有沒
有罪
光你回答滿不滿意還要立委投票
不就很搞笑
柯糞吃屎
贓群體知道不會算到自己 才會開心叫好
國民黨是要警總復辟
只要配合?你立院是他媽的司法人員喔
?你立院哪根蔥?有什麼資格合格嗎?
就說是開刑堂了
這法案到底誰寫的啊
吳崢是誰啊
完全沒討論 就長這個樣子 連護航好幾套
這個擴權 擴到真的太誇張了
藍白:很快就會統一了,聽主席裁示,沒毛
病啊
隨便講幾句 就有冥國豬出來喊說roc要滅
吳宗憲都說過,法條過了才跟你講 呵
呵
連護航 好幾套 互相矛盾 的說法
亡 什麼你人在海外不准評論(自己華腦卻
四處在海外親中) 所以這些人本質就是師
笑死!要罰你只要幾個立委舉手就算數
了
學國民黨警總特務那一套 以為自己是主人
貪污詐欺犯都能請律師耶XD
就說藍白法界人才整個爛到死掉
被立委叫去立院的人比詐欺犯還不如
一堆護航都是你不犯罪就不用怕,馬的這
不就以前極權時代國民黨的說法
真的私設刑堂
真的亂搞
那改成“得申請律師陪同”就可以過了嗎
香港化 不遠了 。。。
五十條之二寫的是接受調查詢問 跟在
刑事程序有作證義務的證人不一樣 你
因為涉案去警局去地檢署接受調查都
可以帶律師了 去立法院受調查詢問就
不行了?
反正狗昌說罰二十萬很輕
憲哥也說關一年不會怎樣
先讓你適應而已
把一大堆經主席同意或是委員會投票認定
拿掉先吧
讓你提前適應
你可以表示意見,但一直提散會
國民黨一次又一次驗證了他們只有完全從
地表消失 對台灣才是好的
證人作證可以找律師就是目前綠的共識對
吧
國會聽證不是刑事訴訟程序
來了來了 護航說法 來了 先三讀 再解釋
隨便找你麻煩把你找來立院,你要自己想辦
法找行政訴訟救濟,有沒有律師陪同要院長
同意,覺得你不誠實藐視國會就罰你錢,然
後誠不誠實國會多數決定,去吃屎吧吧
完了 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直接會被玩
死
藍白粉到底知不知道什麼是人權?什麼是
程序正義,現行犯都需要經過完整的司法
調查和審理才能判刑了
不是刑事訴訟程序 但你講的話可能會
導致你受刑罰。
主席 跟 立委 心證 投票 好棒棒
不需要用 律師喔 但是 三讀禁止你請???
藍白粉 只覺得這國家本來就是讓Kmt繼續
證人可以請律師???難怪會輟學
專制下去比較好的心態 講話出來不是像警
誰寫出來的法條 下地獄
受不受刑罰是法院審理,不是立院權責
講的話會不會被罰由立法院決定XD
那就改呀,民進黨在委員會都在杯葛議事
,只好搞個全民審法條 呵呵
立委變成中共公安,笑死
而且還是用投票決定的
藍白繼續敗票
國民黨一直以來的想法就是中華民國只
可以是他們執政,其他人執政都是竊國
,而且為了不讓其他人執政,連國家送
給中國共產黨都在所不惜
加蔥屎 先讓 全國人民吃了再說 先吃啦
總就是想教訓殺人 當kmt底下的太監 有
垃圾法條
這絕對是一個非常好的法條
因為立院無權審判,最終仍是法院決定
有沒有罪
所以沒有侵犯司法權的問題!
權利有湯頭還可以拿刀叉殺人 這些人哪
來的民主和公民素養
這法條超棒 但都不審查討論 先過再解釋
這條是給律師到場吧 主席同意才能維持
送給中共 然後用k黨給的好處 去國外路上
立法院又不是法庭 根本沒辦法判罪
秩序阿 不然甚麼阿貓阿狗都能陪同嗎
侵害人權就釋憲啊 又再誤導 愁很動員
這條可以很有效的用來對付快篩小吃店
跟陳時中這種官員
當個驕傲的黃皮猴 對岸高官子女也都是割
不爽不要做 不是嗎?被老闆電是不是也要
叫律師?
中國黨本來就該消失 他們是威權獨裁的
象徵
了無數韭菜 去國外享受真正民主自由
kingtama老闆可以罰你錢是不是
對於能不能請律師等法案過來再來解釋
簡單來說,官商勾結或貪污治罪,非常
有效
也能有效對付政府網軍
這些所謂的大中華民族哪一個是真正支持
好了啦精障哥布林
自己出生國家有民主制度 答案就是沒有
立法院不能判罪 但是你們都是貪污喔
只因為"有效"就可接受採納這種沒人權法條?
行政訴訟輔佐人參考一下
扯「被老闆電要找律師」?是白癡還是
無恥?立委是人民選出來的耶,人民才
是老闆阿!工三小啊幹
因為割韭菜讓自己獲取最大利益 知道白人
這條明明很溫和給你請辯護人
國力最強最有保障 去那邊貪圖保障
這些人根本就只是欺善怕惡背恩忘義啦
所以我才說是紅衛兵批鬥大會法
條文一大堆立委認定,經主席同意,好奇
怪,立委權力突然變好大,要不要乾脆行
政考試權也一起抓一抓算了
你沒有司法權或行政裁罰權,那你訂什
麼罰款、坐牢這些法條
這種法就是藍白紅衛兵大法
中央廚房 護航說法 統一下啦
主席中立類似審判長阿
我講很清楚了 50條之2是受調查詢問
不是刑事作證 我當然知道法庭作證
不能帶律師 問題在這邊是受調查詢問
你在警局地檢署被問都可以帶律師
更何況你在立法院講的話可能涉及刑
罰 在警局地檢署講的話也是要經過法
院才可能被判 立法院講話也是一樣
相同情況在立法院為啥就不能有律師
協助了 我不懂
藍白真的是共產黨 幹
如果你認位主席審判長都不可信
一下子要律師 一下子不需要律師
那也沒辦法了
要立委中立?你是不是搞錯了什麼?
行政訴訟輔佐人 自己GOOGLE
主席就是要中立阿 如果你覺得不中立
立法院 變 法院啦 還比法院大!!!
法院也可以廢掉 審判長也可能不中立
又違憲了嗎
幹你媽的藍白黨真的共產黨
中輟生,悲哀
反正誰都不可信 是吧
國蔥 說法 還沒出來嗎?? 護航 無法
支持不能帶律師、如果律師是蘇貞昌或
徐國勇會擾亂台中
這條是給你請律師不是不給 搞清楚
擾亂聽證*
Copycat明顯看不懂條文 不知道怎麼
回你 立法院如果願意給律師協助權
那就直接給啊 還要同意的裁量權是什
麼道理 我不懂
官員本身有刑事 所以可以請律師
噁心的藍白兩黨~可悲
而且這條是經主席同意可以哎
立院怎麼能做法院的事情,權責混亂了吧
不接受調查會被拘提嗎?
因為立法院不是法院 不是一定需要律
師
你要拿法庭比喻比較像證人,證人請律師?
你先肯認去立法院受調查詢問的有律
師協助權 但又要有裁量權線索是什麼
道理?
看到藍白多數就笑了
藍白糞是不是忘記為啥叫人來調查
一定需要律師 是等你上法院的時候 你
就是立委認為你有問題 把你當被告叫來
要加油
所以需不需要律師 以後都是主席個人說的算?
當然要經過同意,為什麼不用經過同意
?
法官是依照法條和證據判案的,這次一
堆法條定義不清由主席或立委投票決定
本來就很可笑
立法院不是法院當然 但這裡的法律效
果會涉及刑罰。
噁心白藍
藍白賤畜 有夠下幹
然後被立委當被告 請律師還要別人同意?
紅明顯 刑事訴訟法中證人也不能請律師喔
藍白共私設刑堂喔 幹好扯
*裁量權限縮
29%在那邊鬧事
立法院丟一堆給法院判 這爛法 法官幹死
Atgo 這裡是受調查詢問 不是刑事證
人 比較像去警局地檢署受調查
這麼扯的條文為啥沒有及早浮現出來,
藍白不是都說有逐條審查討論嗎?
4/15在司法委員會吳宗憲召委講逐條審查
但不給討論。有直播有真相
但這是國會聽證調查,又不是刑事訴訟
,又不會上法院;勞工局來勞動檢查你
要請律師嗎?
法官不維持司法中立會被彈劾,職務法庭
不然就刑訴,阿立法院主席呢?
立委就是擴權僭越到司法權 自己可以憑個
要主席同意才能找律師www好大喔
人想法去侵害個人權益 立法委員又不是檢
證人可能轉被告捏,這樣的話證據能力?
經主席同意可以請律師,主席現在是法官
惹好猛
藍白沒有任何辯解嗎
太扯了吧
察官或司法官 還有一堆貪汙前科黑道 這
白藍以為立委是老闆阿
些人哪來權利可以這樣直接修理人 藍白是
那行政院長過來質詢也要請律師了是吧 難
怪律師公會要反對 律師不能發大財
"勞工局來勞動檢查你要請律師嗎?"
一般大公司自己都有合作律師,會希望
律師陪同吧。勞工局不可能說需要勞工局
長同意吧
Sphere 新修訂的藐視國會罪 官員在
聽證程序就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
偽陳述 有刑責
就叫藍白在委員會裡討論好,偏要在院會
裡,讓大家看你們修什麼爛法案
不是以為靠k黨分贓沒被抓 無所謂 所以支
一群不一定具有國家資格的人擔任類似審
判長的角色,會懷疑他們能不能真的維持
中立很正常吧?
這是立法院,不是司法院
就跟你說這不是法院了 是聽不懂喔
請律師是基本人權 你今天吃早餐要請律師
都可以
持政黨可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還是說k黨
和民國人的尊嚴和統制才叫做正當程序?
別討論了 先三讀過了 再跟你解釋
而且好好奇怎麼確認證人陳述真假,立委
你去當證人又不是被告 還是你的態度就是
現在可以當檢察官哦www
我等等要說謊 會被列被告 那你帶律師我
沒話說 嘻嘻
客觀說主觀說還是折衷說?
去警局去地檢署接受調查訊問是法院
嗎 不是啊
藍白權力濫用
k黨一定很多去聽白人的話當個乖乖黃皮猴
還有人想扯是證人喔 叫你來立法院調查
先別說藍,這就是小草要的國度?
依據陳述內容證人會轉被告啊,不自證己
罪,立委會告知嗎?好奇?
怎可能是當你證人 當然是被告
因為人家老大又是民主精神當家 但是在自
不說話就是被告?
這條去接受調查詢問的當事人地位跟
法庭證人地位不一樣。
然後你的陳述內容是不是真的,還要經過
委員投票認定喔,想必每一位委員都有檢
察官資格對吧…對吧?
這不是法院但權力比法官大,被找去調查
聽證的人權利比犯罪人還小,這不是很好
笑嗎?這不就是私設刑堂
你法條哪裡查的 我怎麼查的50條之2
然後緘默權還被垃圾KMTMD拿掉
刑事訴訟很多證人都會轉被告了,不過檢
察官有告知免答義務喔
不回答就給你判 藐視國會 笑死人喔
都是應邀到會備詢之人員
己的國家還可以當個主人旺旺叫 因為在海
你的法條是看新聞嗎?
外叫沒人要理 只好在國內四處撒尿
如果這樣 證人更不應該請律師
把人叫到立法院調查 怎可能是證人啦
緘默權是我的權利 不是你KMTMD立委說了
算
要不要官員被質詢都備個律師在旁邊
這法制定這種法律的所有立委 應永久與
社會隔離
法條就寫應邀到會備詢之人員阿
你他媽這不是證人難道是被告???
為什麼妳們就是不肯說實話?為什麼要支持說
謊行為?
你法條哪查的啦 唬爛喔
調查你有沒有問題 不就是被告 等審判XD
備詢之人範圍很廣哦,證人可能轉當事人
是要說幾次啦
證人被轉被告好像也滿常見的不是嗎?
整個擴權立法過程就是想耍小聰明對法
案撰寫又不用功,被人民藐視也是剛好
而已
說謊也支持,難不成殺人也支持???
如果這樣更好笑 證人哪有在請律師的
不然垃圾KMTMD 把緘默權還回來啊!!!!!!
靠北 這法條這麼多事 還要先三讀再解釋
差點被你假法條騙 真厲害差點被唬
這到底什麼垃圾立院
綠衛軍集體高潮了?!
證人不用請律師,那立委有告知不自證己
罪義務嗎?
有告知的話,證人不用請律師OK
50條之2開頭就寫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
你有看過證人請律師嗎法盲
這法條已經很寬容了 類似輔佐人
立法院直接收集司法 監察 行政部分權力
主席同意沒毛病阿
不給緘默權又不給請律師,這真的好有人
權的法條
造謠仔,被告才能請律師,證人哪有在請律
法律人反對不是沒理由的啦,要寫也寫好
一點,低能立法
證人哪有在請律師的啦 台灣哪個庭審證
是誰查錯法條啊
人有律師陪同的 一群法盲
到底哪一版阿
先去想想看 要你接受調查是代表什麼人
我看5/15號
變權力最大的院
雜草就是口水獸的口水吃太多了
通過的版本50條之2就是這樣寫 是你
查錯 怪我?
5/15 今天他媽都5/24了
拜託一下你去看立法院網站
告訴我法條在哪 不要丟個新聞
你到底是是有什麼問題==?
法盲一大堆,上法院作證能帶律師嗎?
一群87
證人哪請律師
還在立院網站 那種盲盒內容不少不同了
第47條 才跟小草吵過有沒有部隊
如果證實你造謠就道歉 不然我道歉
那個小草臉超級腫!!!!!!!!!
以前公聽會沒有這些條文,白還可以騙是
國會改革
但法院、檢調證人有緘默權,你這個把緘
默權拿掉又不給請律師是對的合理的嗎?
那你先跟我道歉 在立法院的立委發文
也都是說50條之2
真的好噁
原草案50之2不是這個內容 他條號應
該是有修正
丟新聞沒用 我看網站的
應該個屁阿 你連查都沒查
呼叫 國蔥 說帖 三讀了 沒有說帖
白藍粉最愛的政黨
當證人需要律師嗎?
怯戰昌的最終版本 不少跟網站的不同了
看到塔綠班一直洗就知道接下來發展一
上面一堆不爬文的 我早就說了 50之
2接受調查詢問不是刑事作證 不足再
跟我說法庭證人不能請律師了==
定對他們這群畜生的主子不利了 ㄒ嘻
嘻
你要看怯戰昌的最終版本放上去了沒
被告才能請律師,證人沒在請律師的,法盲
好拉 一堆新聞都發50之2 在現場的立
委也寫50之2你到底還想怎樣 拿5/15
的版本來質疑我
去立法院網址弄個修正法條出來對照比看
這些自己社群要準確的多,還是塔綠班只
能拿自己社群的東西就當令箭胡亂瞎扯
笑死 這不是那位說什麼彰化要建設的
? 那個跑了3個月才把松信跑完的議
員落選常客aka雲豹小公主前男友吳崢
嗎? 怎麼塔綠斑信的都是一些小丑咖
就不是證人 要講幾遍。
? 不是那種立委沒選上整天瞎扯的法
律系畢業生,連律師都考不上說自己
比google厲害的;就是這種連黨都覺
得可笑的 對法條的解讀你會信隔
老王還是有律師執照的教授?
啊 忘了塔綠斑有黨證,即便是坨屎都
能信賴~
昨天還有死忠的扯證人可以不說實話。證人
可以說謊?
哇 藍白開洗 好恐怖
證人啥時有緘默權,被告才有
二讀版本的緘默權 叫做 我她媽的調查會
所以要等 國蔥 的公版 護航說帖 為準
覺得你可以不講話才能不講話 我覺得你該
講話 你不講 你就受罰 幹你娘的垃圾
然後 0掏一直護航說可以請律師 現在看起
證人被問矛盾問題不管如何都有罪
來 連律師能不能請 都要調查會主席許可
而且 證人應該是要 自願的吧
你現在立委不是想叫誰來就能叫誰來
不過 這加蔥屎法案 前後矛盾拼裝 很難圓
問 這叫證人喔
藍白粉講不出個道理 又在人身攻擊了
黃國昌親傳?
如果不來沒罰則 他自願來作偽證那有
責任很正常啊
立委叫人去立法院調查 是怎麼當證人
不去 罰則就是藐視國會
…不是聽證就代表證人好嗎 綠腦繼續洗==
證人如果是嫌疑人候補就能請律師好嗎
證人在刑訴法不是自願,有罰則
等釋憲啊 現在叫啥小
搞得好像大家都會去立法院罰站一樣
經主席同意。然後自己51席嘴沒用的八席
把主席送人
不是叫聽證 叫來的人就是刑事證人地
位好嗎 我懶得再講了
不要再造謠了 超譯
噓的人是機器人嗎?
藍白賤畜繼續無腦護航
然後這個叫超譯
還能護航真的是蠻厲害的
習主席表示滿意,給傅黃記一大功
官員不要說謊不就好了嗎
警察會抓壞人,阿你不要做壞事當壞人不就
好了
謝謝你 藍白垃圾
_r31mncc?si=C5ChRkOEoqi9GEKP
喔?諮詢也都安排律師在旁邊好了
咦!之前都有美花律師在厚
2:32:46 宣讀條文50條之2 接受調查
詢問之人員
議事當然要經主席同意,你當主席塑膠哦
?法律也要經過總統頒布實施,難道總統
可以拒絕頒布?
狗廁上班了 黑名單推文比例增加
@copyacat罵我造謠什麼時候要跟我道
歉?
看潛在殺人犯們群聚尻槍太有趣了,再
多尻一點 XD
說我假法條唬爛不先查證 道歉?
藍白恐怖 幹你娘
先不管對錯 議場杯葛 po文發表意見 看起
來怎麼怪怪的
藍白就是要搞白色恐怖
立委說你有罪就是有罪
還不給你辯證的機會
這就是違憲侵犯人權的鐵證
剛剛說我錯要我道歉的 現在躲起來了
朕不同意,你不能宣律師
扯爆
藍白粉就是一直抓盲盒在網站上高潮阿
結果怯戰昌最終版本一直打藍白粉臉
人家表決的條文就長這樣 拿一個5/1
5不知道啥時的版本來說我唬爛假法條
都不知道那幾版以前的東西了
綠的版本是?
這些算重大法案 為什麼可以這樣倉促通過
藍白真的是為了擴權毫無下限
而且不用併入民進黨那51席的版本
法庭上被告說謊不罰 不自證己罪
你有看過證人去法庭作證還帶律師的嗎?
傻眼
所以那51席不代表民意???
在路上!
WT 上面講很多遍了 這就不是證人。
證人?他們隨時可以判藐視國會 那就表
示證人隨時可以變被告
我他媽才傻眼
藍白惡搞國家社會 真是國家災難和不幸
太扯 想把立法院搞成警總
另外前面有人提到的刑法168條偽證罪
並不處罰被告 被告說謊沒有刑責。
法院的證人都不能請律師陪同作證了,這
個作證經同意可以請律師的有什麼好爭執
?
你藍白就繼續亂搞 看看後面剩幾席
好了啦,又跟六成五民意對幹
繼續扯喔,好好看喔
最後還是會去法院 愛請幾位律師隨你
又不是要審判你,律師的功能是保障當事
人在法院審判時有足夠的法律權益。要主
席同意也是為了議會秩序著想,不然又有
些人找律師幫忙杯葛議會。
講很多遍了 這條的設計叫做受調查詢
問 奇怪是很多人以為名字叫聽證會叫
人的就是證人嗎
律師的功能並不只在法庭喔 包含警詢
檢察官訊問都有律師協助權 在國會
接受調查詢問而且有入罪可能 性質與
這兩者比較接近
喔好怕喔wwwww
不過你說的是對的 目的是在保障法律
權益
太超過了,全面反對蔡英文的國會改革政策
就好像如果小學生上學想帶律師,要校方
同意一樣。你的問題應該不是校方為什麼
不讓帶,而是小朋友帶律師幹嘛? 然后
上面一堆跳針說律師是人民基本權利,不
讓小朋友帶律師是把學校變警總。
垃圾立委
小朋友上課回答問題請問會有行政或刑事
責任嗎,亂類比前要不要先用你的膝蓋想
想比喻合理嗎
照brain的說法,這小學生未來有可能被判罪
我上法庭當證人也不能帶律師啊 不然
是我去作證還是律師
給洨草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小朋友帶律師來保障他程序上的權益
以避免因自己的話未來夭壽刑事處罰
懂嗎
*遭受
聽證會主席是黃國昌或徐巧芯,會讓
你請律師?
照你的問題小朋友帶律師幹嘛好了 那
現行通過的條文承認官員得到同意可
以帶律師 目的在哪?
如果根本上認為這個程序不需要律師
那現在的條文設計何必這樣寫? 就
在你要給又只給一半很奇怪
我看了還是不知道問題在哪,拒絕逐條審
查的綠委問題比較大
沒關係 的確是需要一些法學知識才看
得懂
已經很白話了還看不懂 是不想懂吧
40%的人民崩潰
想一輩子當在野黨吧
六成文盲法盲要四成陪葬
綠賤畜繼續無腦造謠
連去被調查的人 被告 還是 證人 都可能
這法案真的 加蔥 屎一坨
藍白不敢談法案本身內容,想偷渡
發文者麻煩附上你的法學博士畢業證書或
是律師執照
還在造謠喔?可憐
造謠
說侵害人權再釋憲的人為什麼已經知
道侵害人權還要通過阿?
狗策上班了
加蔥屎 先吃啊 有病再說
怕了吧!以後立院龍頭都安排不分區,不適
任你也罷不掉
垃圾藍白毀憲滅政
只會說造謠 不會針對實體內容反駁也
是蠻可憐的
好了啦,還在信主子,被打臉就自稱唸5年
法律的死忠仔,可憐
黃狗昌研究院覺得沒問題
要給你學校學號你才信嗎?我看倒是
你臉被打得比較腫
垃圾藍白
垃圾藍白
這法過了以後你可以懲罰藍白啊:)
至於有人要我附法學博士畢業證書
這篇引述的意見原文作者范耕維老師
台大法律畢業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不知道夠不夠力
不管你要不要給學號,你就是被我打臉一
句都不敢回嘛,鬼扯那麼多,我問題回覆
了沒?
puma也台大法律的,連釋字都看不懂,照
你邏輯黃國昌的法學經歷不夠格嗎?被打
臉只能拿什麼法律系,台大學歷來自慰,
可憐
有叫人上去唸推文嚴重嗎?
這藐視國會沒有違憲嗎
好了啦 還一直滑坡
垃圾藍白戕害民主
你到底哪裡打臉我 在夢裡嗎?
對對對,連一個問題都答不出來就烙我法
律唸5年好棒,不想跟你講的人,真的沒被
打臉
連法律人ABC的東西都不懂的發表一堆
法盲言論 是根本就懶得回你 你還以
為你自己打臉我喔XDD
你要問的問題隨便一本教科書都找得
到 不知道有什麼好吵的
我說念5年是你先質疑我的法律專業
不要倒果為因
如果你真唸法律會不知甲說乙說?任何法
條都有每個人的意見,但你拿主子的意見
就在那這法條不好違憲擴權三小的,就知
道你的程度了啦
你都知道有甲說乙說了 我就我的專業
判斷認為有違憲之虞所以發文 那你在
質疑我什麼?
這不就是我的意見?
就像我之前說的,美國國會權力是跟總統
對抗的,所以自然有徵稅權擁兵權,台灣
是總統制,總統最大是五院協調者,當年
跟總統對抗的是國大,國大算走光了立院
也並沒有繼承國大權能。
簡單說美國國會有獨立的警察權跟調查權
,根本不需要質詢這種總統賦予的工具。
今天主子找駱永家,你一定就在那邱聯恭
超爛違憲擴權是吧? 我就等你回答,會不
會因侮辱2字無法精準定義就廢除刑309條
?會不會因一些用詞無法精準定義就廢除
那條法?你的法律專業回答啊
補推
真不知道上面整天說立院擴權所以要砍掉
某個施捨的工具是基於那個非洲憲法,現
在就是在總統制下,總統本來就不應該有
黨派的好惡,既然你總統因為好惡而偏袒
單一黨派,那今天就是要被迫權力重新平
衡。
會 釋字636號解釋認為檢肅流氓條例
構成要件違反明確性原味原則因而違
憲失效
另外 雖然學說跟實務認為侮辱的定義
貶損他人評價聲譽非一般人難以理解
預見 並且可以透過司法加以審查 但
我個人的意見認為標準仍然浮動不精
準 立法論上建議刪除 這樣回答到你
了嗎?
*明確性原則
當年一堆大腸花的把親綠學者聲稱的公民
不服從跟德國基本法抵抗權混在一起,當
年民進黨還大力支持站在一起抵抗依照憲
法而治的政府,執政了又找另一批學者說
抵抗權不能為學運背書,也難怪國蔥就這
樣背叛了。
我在問法律可以因為用詞不夠精準就廢除
嗎?看清楚很難嗎?侮辱只是舉例,昨天
還有講流言,今天講到口頭質詢都是舉例
,你教育5年的法律知識無法看懂問題嗎?
就算你意見只有侮辱好了,這8年你有叫主
子廢除嗎?對了,最近大法官說沒違反明
確性原則啦,你的法學素養有看懂嗎?
可以啊 釋字636檢肅流氓條例就是這
樣廢除的啊 你到底哪裡看不懂
我看得懂113憲判3啊 但你自己的都說
甲說乙說。我個人認為違憲也不行?
你到底想吵什麼
藍白一直被打臉,臉還一直伸出來
以你5年法學素養+嘲笑他人法盲的自信告
訴我,會因為法律用詞無法完全精準就要
廢除就不該立法嗎?你都知有甲說乙說主
子說了,好好回答呀
你先考律師再唸法學博士再評論
詢問的不代表就是當事人啊,證人呢
你先回答我 檢肅流氓條例是不是這樣
釋字777肇事逃逸是不是也是法條用
語不精準而宣告違憲
如果是的話 那你到底要吵什麼
另外,行政罰裁罰的時候是規定帶律師嗎
?
這篇引述的意見原文就是法學博士喔
擴權才能收更多錢
法律效果只有行政罰裁罰我會覺得律
師不一定需要在場 這是我的觀點
侮辱無法精準定義都沒違反明確性原則了
,刑法一直都保留,你在那揮這些反質詢
不明確不該過,還有臉說法盲?
法院作證可以請律師?不行為何不抗議
所以行政罰我也不覺得律師是必要在場,
何況這條又不是限於當事人
兩個論述條文完全不同也可以拿來佐證,塔
綠版到底多愛造謠
超好笑高中生大談法律
你說的違反明確性跟我說的又不一樣,現
在屎忠仔就在吵,每個字都一堆問題,我
才講會因為無法完全精準而廢除法條?無
法完全精準=違反明確性? 無法完全精準
是要100%欸,你的5年法學素養分不出這2
者差異? 嘖嘖嘖
還是不懂你到底要吵的是什麼 因為明
確性出問題被廢除的法條很多 我認為
反質詢的定義不明確 有違憲疑慮 你
到底有什麼看不懂的
無法完全精準不是法律用語 不知道怎
麼跟你討論 我說的一切都是建立在明
確性原則 你要用無法完全精準這個標
準來判斷那是你家的事 我的判斷基準
就是釋字491明確性原則 我認為反質
詢這個要件沒辦法通過明確性的審查
這樣到底有什麼問題?
還可能授權條例補充明確性啊,又不是流
氓那種飄渺的文學形容,怎麼肯定違憲
我己回答了,你的答案是,但又如何?那
你呢?無法完全精準跟法明確性又不同層
次,完全精準是100%,沒有1個人有不同意
見,現在倒是你的5年法學素養回答呀,法
條用字會因無法完全精準就要廢除?刑309
廢了沒?
就像憲法法庭認為侮辱沒有違反明確
性 姑且稱這個叫甲說好了 我認為有
違反 不就是乙說 啊你都知道法律系
有甲說乙說 我個人採乙說 你為啥要
質疑我?
反質詢是行為,相對流氓那種人格而言已
經容易確定了
法條用語不會因為沒辦法完全精確就
廢除 因為那不是審查要件跟基準。
討論內容本來就不是只有法律用語,以你
的智商看不懂很正常啦
而且流氓認定不像行政對立法負責那樣有
立法精神支持,這類比不太可以
釋字636 777都是「明確性」 你一直
拿不是法律用語的東西來跟我討論法
律 真的不知道要怎麼溝通
沒關係 你要認為反質詢可以定義ok
那是你的意見 我尊重
但我個人就是認為不符明確性 這樣討
論可以結束了嗎 完全不知道想吵什麼
自己都知道法條內容不可能完全精準,結
果在那揮反質詢不明確要廢除,這種自矛
盾的講法是滿可笑的,尤其還信主子1講的
那套
如果有行政對立法負責的立法精神,反質
詢會有明確性欠缺到違憲的可能性太少了
,至少比界定流氓少
兩個立法精神幾乎是不能相提並論的
明確性是憲法原則 不完全精確跟這個
判斷基準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矛盾在哪
?
綠加白大於藍吧 怎麼不推個綠白版
藍白愛到不行
吵什?因為照死忠仔什麼用語都不能完全
精準來看,每條都不能過,只有主子的太
監法案才是對的,死忠一直揮這種蠢事,
你還問我吵什麼?
我才想問這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死忠仔
每天在揮三小
成文法法典化的過程本來就是把具體
化為抽象文字 當然不可能完全精確
因此審查的基準就叫作明確性原則 啊
你連這種ABC的東西都不懂 拼命要拿
完全精確來質疑我 一整個不知道在幹
嘛
阿?我都講完了
所以我提出的質疑是沒有完全精確嗎
不是啊 我提出的質疑不就是明確性
嗎 那你來跟我吵幹嘛 你應該去跟那
些說沒有完全精確的人吵啊 我又不是
這種標準 你跟我吵什麼啊?
不爽交給大法官啊,反正也都是你主子提
的,死忠仔一直找法條用字就一堆問題是
在揮三小?現在知道我一直拿侮辱2字揮的
感覺了嗎?5年法學素養能看懂嗎
wed大您的意見我有看到 我尊重你的
判斷 我那些推文都不是在回你
一直我主子我主子的 貼我標籤要幹嘛
我又不是反對國會改革 我只是希望
能夠符合憲法 程序更完善罷了
喔喔,了解,我覺得討論討論,大家可以
和氣一點
昨天揮反質詢是這樣嗎?呵呵,反質詢本
身就是很眾所周知的用字,還在揮不明確
,果然是死忠的5年法學素養
我很和氣 我只是不懂有人一直質疑我
在幹嘛 明明我就不是他口中那些堅持
「完全精確」的死忠仔 然後拼命噴我
我很無辜
最大的問題就是民進黨不喜歡
答非所問再說別人不懂法明確性原則?就
跟昨天被打臉再說別人法盲一樣, 呵呵
沒事 我不想再跟你吵反質詢到底明不
明確 你要覺得是眾所週知的概念那就
是 你要覺得你打臉我那請便 你開心
就好。
如果質詢一詞有定義,那反=反向不是中文
母語者能理解的概念嗎?
樓上你講到重點了
昨天我就在講這個,侮辱,流言,這些都
可以吵一堆講法,本來就不能因為用語不
完全精準而廢除或不立法,你倒是進來說
我法盲,現在在說我只是講明確性原則,
叫我跟別的死忠仔吵?你要不要順一下你
的前後邏輯?5年的法學素養的邏輯???
質詢是指民意代表在議會中 就政府的
施政方針 行政措施及其他事項 向官
員提出詢問 要求提出解釋或辯護 如
果要用反過來的意思 就等於是行政官
員反過來要求立委做這件事 以蘇貞昌
在那叫什麼來舉例 就不可能符合 這
也就是問題所在 如何讓蘇貞昌在那叫
什麼能夠符合反質詢 就有一個清楚一
點的定義
*就要有
你的問題我已經回答過了 法律上沒有
不完全精確這個標準 你一直用法律上
不存在的標準來檢視 不是法盲是什麼
?
好了啦你講的是法官認定的工作,不是立
法律不能因為不完全精確而廢除:「
委在法條的定義啦,5年法學素養
對」 因為標準是「明確性原則」
立法委員的定義不符明確性就會被法
官宣告違憲。
法律的討論根本沒有僅限法律用語,5年法
學是誰教的?
法律的討論不是僅限法條用語:「對
」 但必須奠基於條文
一個法律到底符不符合明確性 就是看
意義是否難以理解 一般受規範者得否
預見 可否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有這
麼難懂嗎…
證人不能請律師你知道嗎
無論對錯 這算有針對法條的討論 給推
知道 但本條規定受調查詢問不一定是
證人
嚴重侵犯人權!這裡是台灣,不是中國啊
~
1.「證人」不能有律師陪同
2.只要主席同意就可以帶律師不好嗎
聽取証言不就是証人嗎 不然是被告?
根本就是要修憲,但難度太高
證人是指訴具有作證義務 經具結並告
以得拒絕證言的人 出席立法院聽證會
的並不是這樣
不管目前是不是證人只要是嫌疑犯候補都
可以請律師好嗎,到一千多樓了還在跳針
證人不能請律師
行政罰呢?
笑死,如果現在綠共是最大黨,一定是黑箱秒
速通過此法案啦
接受詢問就是當事人,跟證人又不一樣= =
三小? 還要主席同意才可以請律師?
???
如果只有行政罰 我覺得現行條文ok
綠共暴力黨又開始造謠嘍 可憐
拿刑訴證人來救援的,可以看清楚該條文
用語並不是證人,裡面也沒有提及可以準
用刑訴規定,這立法品質真的有夠爛
快去現場支援領便當阿!很嚴重耶!嘻嘻
證人欸教授 2喝2喝
這是第幾個違憲了,大法官要加班多久…
…
律師的工作是辯護,證人只是出來作證,又
不是被告...
所以漏洞一堆的法條修正案,一堆白癡認
為只是針對官員,就高潮到全面支持,真
快笑死,老實講這法某些程度的確可以立
,但是立規立,也不該縱容漏洞百出的問
題法條,披著羊皮倉促上路,台灣什麼時
候立法效率這麼高了?
藍白一堆法盲覺得沒差
毛骨悚然不悚然
爆
Re: [新聞] 苗博雅要公務員唸PTT推文 黃珊珊稱無法在美國,聽證制度不論程序還是結果,都相較於公聽會是有強制力的, 所以並非是少數議員自己決定,就可以召開聽證。 正常的話,是需要經過委員會的同意授權,才能取得這樣的公權力。 來看看台北市議會的聽證辦法, 聽證會也是需要各委員會的同意才能召開。5
Re: [新聞] 立院「國會改革法」攻防戰什麼?藍綠白主美國國會聽證的偽證處罰對象包括官員和人民, 但因涉及當事人刑責,對於適用偽證罪、藐視國會罪的範圍, 並非國會決議即成立, 而是由陪審團或居於第三者地位的檢調機關進行調查,第四者地位的司法機關進行審判 公民隨機選任組成的大陪審團,可以否定國會藐視國會罪的認定,5
Re: [新聞]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官員虛偽陳述有刑責這個法案的問題 在關係文說中 行政院已經提出來了 一、宜參酌憲法精神及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等意旨擬定相關規定: 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意旨略以:「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5
Re: [新聞] 立院二讀新增國會調查權 民眾若拒絕最配只能說 釋字585真的太好用了 真調會當初幾乎一模一樣的條文 大法官判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4
Re: [閒聊] 徐倫的案件走法律程序是有救的嗎?對美國法沒研究,且美國各州的刑事訴訟程序或有出入, 如有錯誤請有研究美國法的大大指正。 首先被逮捕後警察詢問前規定要進行權利告知 (因何罪被逮捕、有權保持沉默、可以選任律師為你辯護) 這個時間點理論上會知道自己是涉犯三小被抓。- 林志潔這法律教授居然提出這種神奇見解。 美國也有藐視國會罪,而此罪是針對「官員在國會受立委質詢時說謊或拒答」而處刑罰。 至於被告的緘默權是指,被告於刑事偵、審得保持沈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二者根本是不同概念,換言之,藐視國會罪的被告一樣到時候開庭一樣可以行使緘默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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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xxxcv:你還是看不同意見書→ CavendishJr: 而且啦光是聽證會可能吃到刑罰,就 → CavendishJr: 已經違反585了,這些你怎麼不願意談 有關公務員在聽證跟質詢進行虛偽不實陳述是否可以採取刑罰作為手段究責,這部份持保 留態度,因為要等今天下午憲法法庭進行侮辱公務員是否除罪宣判後,才有評論。 依照目前修法方向,是把究責條文放在刑141下,刑141條的判例,侮辱公務員保障的是國1
[問卦] 一直靠么要有類拒絕證言是為了這樣?是這樣啦, 一位深綠的刑法學者臉書文, 在法律圈傳, 在程序方面, 他一直說要有類似證人拒絕證言權方面的規定, 也就是說, 政府官員受質詢時, 如果因為回答,1
[黑特] CavendishJr睡飽就進來一下1 5: : 55 : : : → CavendishJr: 開罰到改正是違憲的喔科科,釋字不 27.52.90.8 05/23 1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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