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藍白版本的國會調查律師偕同問題
大家知道藍白版本,有一個很大爭議點就是條文的50-2條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雙方論點整理如:
噗馬與阿苗: 程序保障不周,被調查的人,還要經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協同,球員兼裁判。
黃國昌:程序地位不同,證人本來就沒有請律師的權利。
本魯之前就這問題,也發過廢文,當時本魯淺見是認為,黃國昌逕自把國會調查比擬刑事訴訟,這有欠說理,本魯當時認為可以參照相關行政調查程序,例如納稅人權利保障法可以讓律師協同。
這幾天再把藍白版條文看仔細,感到這是國昌的陷阱阿~ 引誘人去討論要不要律師協同,忽略了50-1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拒絕證言權,而且“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
簡單介紹一下,何謂準用,就是法條懶得寫,就說直接套其他法規哪些條文。
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會有什麼問題? 問題就是人家行政訴訟法規定你覺得可以拒絕證言,法院認為不可以,你不配合,法院可以罰錢,這罰錢裁定是可以上級審法院提抗告。
也就是人家行政訴訟法對於拒絕證言與否,是有後續的上級審救濟與審查。但是藍白版
本只有準用事由,那後續的救濟與司法審查咧?? 一切都調查會主席裁定耶~
不知道各位看倌覺得這樣程序保障是否周全?
如果沒想法,那本魯提供一下美國國會調查權的拒絕證言權:
本魯是查中文論文 < 國會調查權之研究-以美國法制為中心 >
我是看到美國國會調查,被調查人可以主張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拒絕證言權
國會可以多數決,移送法院,請法院讓被調查人強制作證發言。
也就是美國國會調查的拒絕證言權具有下列兩點特色:
1. 憲法權利等級
2. 有司法審查
可是藍白版的50-1條,有相關設計? 好像沒有耶,一切都主席裁定,這樣ok嗎?
所以我們就好好請黃國昌跟小草回答這點,不要再吵什麼證人本來就不用請律師,根本無法對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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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跟窩一起不支持 在國會 虛偽陳述
怯戰昌自爆 證人和調查人由主席認定
加上 律師也由主席決定
受調查詢問人是證人,本來就不需要律師
陪同,監查院也禁止,嫌犯才需律師
你有看完我全部寫的嗎? 我都已經說要聚焦在拒絕證言權設計的完整性,你文盲? 小草 真的法盲 低端 又仇女耶
※ 編輯: ripple0933 (1.34.36.160 臺灣), 05/28/2024 17:01:36為什麼不ok這裡是台灣不是美國 太平
洋沒有加蓋 你可以游過去
爆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 必要時得協同律師到場 對於質疑聲音 黃國昌不以為然地表示90
Re: [新聞] 黃國昌闢謠漏洞百出?苗博雅逐一攻破如果這叫黑箱,過去三十年不知道多少法案都像你所定義的黑箱方式表決通過; 有意拿當初服貿的影響範圍跟現在國會改革內容比較,真的不知道是被洗腦還是死忠。 服貿影響的是每個人的工作,兩岸之間關係的國家大事,所以訴求是要有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去監督與參與,不會因為單純多數決而決定。試問10年了,如果覺得當年太陽花很重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在哪裡? 當然現在某些人很愛拿國會調查權,之後會把一般民眾自由定罪或洩漏國家秘密,把這案擴大到國安等級。 第一個,國會調查權受憲法限制僅限於跟立法議案、或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有關,48
[討論] 證人你媽啦原文網址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 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 律師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 業的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38
[討論] 黃國昌一直拿訴訟法出來講幹嘛?曾經的民訴新星,駱派大弟子,黃委員國昌,對於訴訟法肯定是很有愛。 但是 草案第 50-2 條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 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這個條文黃國昌幹嘛一直拿訴訟法來類比?這是國會調查權,又不是刑事訴訟。3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 supervisorz: 跟中國一樣人治立委要罰錢就罰錢 49.159.209.94 05/25 00:15 來,如果照你說的這樣就像中國,那下列這些國家應該也很像中國吧。 英國: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英國下議院行使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 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7
Re: [黑特] 藍白聽證不讓被質詢人可以自由請律師又在打迷糊仗, 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國會聽證調查,不是藐視國會好嗎? 國會聽證調查被要求調閱文件資料, 普通關係人、法人或人民團體, 不配合提供、拖延或隱匿才會被罰鍰,5
[討論] 黃國昌太剛愎自用、使良法變惡法這篇沒有要黑黃國昌 也不會人身攻擊他 純粹是談這次立法過程的態度 黃國昌還真的是剛愎自用 這次法條草案是他寫的- 國會調查權都基本都只是調查詢問不是被告 被傳喚來當然是類似證人 國會調查關係人找律師來是要主席同意 法院證人要找人輔佐同樣也需審判長同意 國會調查又不是法院不能定罪是哪來的被告需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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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以後立委可以調閱台積電的機密?我的立場是應該要退回這份修正案 我反對立法院擴權 依造目前的提案,台積電可以拒絕把機密公諸於世 <= 錯的 台積電似乎沒有自救措施來拒絕公佈機密 關鍵是 50-32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首先50-2都是統包的啊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 沒有分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的個別權利 而是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律師都是要主席同意才能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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