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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本塔綠好奇,叫人小草算公然污辱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本塔綠好奇,叫人小草算公然污辱嗎?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5

※ 引述《shirman (跟風向對幹)》之銘言:
: ※ 引述《b22779200 (popomen)》之銘言:
: : 本塔綠看到八卦版有人被叫小草叫到崩潰
: : 回想本塔綠平常都以小草代稱柯粉
: : 如果要算公然侮辱可能要賠錢賠不完
: : 有可能傾家盪產
: : 目前十分驚恐
: : 想請教目前叫人小草 會算公然侮辱嗎?

查了一下判決書

「小草」一詞尚未有判例(畢竟今年才初出現),但「塔綠」、「塔綠班」之類的卻已經存在了一段時間,只是發現的是無違法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判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六、(二)

然細繹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臉書貼文擷圖,被告之所以會有「好的 塔綠班」之留言,起因是聲請人就被告在立法委員林淑芬分享亞泥礦權撤銷新聞之貼文留言處先張貼收受徐旭東捐贈政治獻金之109年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名單,聲請人遂問被告「捐贈者,哪一處寫亞泥?」,被告回稱「要做這麼明顯,要不要噓噓東在給每位立委配戴挖山標章作標示?沒有常識也看一下電影好嗎?」聲請人即再回應「每位立委?好笑。採礦修法跟衛環委員會有關,你說說你提的那些人什麼時候在衛環,又有哪些人當召委呀?你沒有亞泥,還在那打什麼混泥土戰?」,被告復回稱「這麼支持噓噓東發錢給立委,到底對您有什麼好處?」,聲請人又回應「進委員會是抽籤決定,徐是選前給出政治獻金,他也不是全部壓寶,若有賄選對價,請你拿出相關證據,還有,我本人雖看他也不爽,也不會像你這樣誣賴他,話說,詆毀藍綠立委對你又有什麼好處,說來聽聽」,被告則回稱「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聲請人再回覆「你知道寫這四句箴言的末代皇帝,在位後期,貪圖逸樂,奢侈無度嗎?你是出來搞笑的嗎?」,被告即回稱「好的 塔綠班」等語,可見本案係被告先就立法委員林淑芬所分享有關亞泥礦權撤銷之新聞報導連結一文,張貼受徐旭東捐贈政治獻金之立法委員名單並留言「妳沒亞泥零用金,妳的同事有啊」等語,而遭聲請人以礦業法修法與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之成員有關,不能僅以受贈者名單一概而論等論點,提出質疑,因兩人對上開議題意見不合,被告始回復「好的 塔綠班」之言詞,亦即聲請人及被告係就徐旭東捐贈政治獻金予部分立法委員一事與亞泥礦權撤銷及礦業法修法等事宜之關連性,互有爭執,且由上開留言內容,尚難窺知聲請人及被告之政治主張是否相同?抑或是否為泛藍或泛綠陣營之支持者?自無從認定被告係基於與聲請人之政治主張相異或係因分屬泛藍、泛綠陣營而就政治主張所生爭論,被告縱以「好的 塔綠班」一詞回應聲請人,不能遽認被告主觀上認聲請人為泛綠陣營之支持者,而以「好的 塔綠班」一詞為貶抑侮辱之意。況被告所為「好的 塔綠班」之留言,單從被告所使用之言詞觀之,該等用詞客觀上亦難認定已明顯含有粗鄙、低俗之情,而有貶損他人人格之虞;又所謂「塔綠班」,係110年8月起在臺灣網路論壇PTT 出現之流行語,取自伊斯蘭原教旨主義恐怖組織「塔利班」之諧音,主要係泛藍及其他反對陣營用以戲稱泛綠陣營及其支持者或「網軍」而言,嗣因網路大肆傳播影響,延伸出其他相關用語,如「好的塔綠班」等語,上開字詞並經網路名人使用,亦有維基百科、網路論壇查詢資料、網路直播畫面擷圖可憑,故「好的 塔綠班」一詞應係使用於在雙方政治上意見不同時,不與泛綠陣營支持者再為爭論之意,而屬網路流行之戲謔用語,被告所為自有可能僅係借用上開網路流行之戲謔用語,表明不再與聲請人爭執之意,自不能遽認被告具侮辱之主觀犯意,進而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相繩。  

六、(三)

至聲請人之聲請意旨陳稱:所謂「塔綠班」係取自伊斯蘭教原教旨主義恐怖組織塔利班之諧音,暗指民進黨政客、支持者,不管人民死活,一切以自我為中心,跟阿富汗塔利班恐怖份子一樣,又被告於第一次檢察官偵訊後於其個人臉書上張貼「還可以用小技巧一次告三個人,讓人不能移轉管轄,從臺北跑嘉義?很會玩嘛!塔綠班」之訊息,且「塔綠班」與具有政治意識形態之歧視語「共匪」一詞並無二致等語,並提出網路列印資料、被告
110 年12月14日臉書貼文及維基百科網路列印資料為憑,然按交付審判制度係監督「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之外部機制,法院僅在審查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正確,藉以防止檢察機關之濫權,是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惟其調查範圍,應以偵查中曾發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而聲請人於本案偵查期間,未曾提出上開證據資料,參酌前揭所述,本院自無從加以調查審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五、(四)(4)

又被告所為「塔綠班」用語,固然寓有原告為「綠營及其極端支持者」之意,惟被告係以原告所述「祝福臺灣演藝圈解嚴」為依據,調侃原告所為B回覆具有濃厚政治意識形態,為政治傾向深綠之民主進步黨支持者,而原告為網路社群媒體之公眾人物,已如前述,被告以「塔綠班」之用語回應原告所為「早日解嚴」之B回覆,顯係以戲謔、嘲弄方式反諷原告之政治傾向,並非單純情緒性謾罵,該言論復涉及被告個人對於政治議題之態度,攸關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之思想核心事務,且該言論有助於民主政治程序之健全運作,性質上自屬高價值之政治性言論,故權衡被告之言論自由與原告之名譽權,本院認被告所為「塔綠班」言論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因此如果認為有需要,可以試探看警方、一審法院對「小草」的標準如何啊...

: 那個啊,我突然想到
: 也許小草就跟尼哥一樣
: 黑人彼此叫就是好兄弟的象徵
: 但是黑人以外叫就是歧視
: 這樣一想通,我立刻就懂了
: 不是不能叫,是叫的人顏色不對
: 沒毛病
: 所以啊,
: 顏色不對的人不能講尼哥,要講N-word
: 顏色不對的人也不能講小草,要講the 草word
: 這樣懂了嗎?

美國歸美國,台灣歸台灣

這兩者之間的政治體系完全不同,相提並論有不公平的疑慮...



但仇恨性言論部分,同前面提到的第二個案例中,某段有這樣說明:

原告雖主張被告所為言論係仇恨性言論,目的係在羞辱原告,並無言論之價值,應自始不受言論自由保障云云。惟仇恨性言論之定義模糊,其與挑釁言論、誹謗言論之界限亦無法清楚劃分,即使業經我國內國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 ICCPR)」第20條第2 項明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依ICCPR 第19條第3項:「本條第2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50段、第52段:「50. 第19條與第20條互相相容,互為補充。第20條所述行為均受到第19條第3 項的限制。同樣,依據第20條正當合理的限制也必須符合第19條第3項。…52.締約國只在第20條述及的具體言論表達形式方面有以法律加以禁止的義務。在國家限制言論自由的所有情況下,必須證明限制及其規定完全符合第19條」,顯見仇恨性言論並非自始排除於言論自由涵蓋範圍,仍須符合限制言論自由之要件甚明,故原告逕以被告所為言論屬仇恨性言論,即斷然認定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云云,難認有據。



這種還是要自行精準拿捏、不要隨便跨越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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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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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whung 05/03 06:33TMD都叫自己支持者小草了,怎麼會有罪

Strangenut 05/03 06:41小草判的成的話戰鬥藍也順便告一告好

Strangenut 05/03 06:41

cpblgogogo 05/03 07:00小藍教都沒事了,小草公然侮辱?

bluenan 05/03 07:02洨草給狗幹

cplzgr 05/03 07:04小草是支持者自稱的,塔綠班是被冠上的

camp0102 05/03 07:06好的廢草

nepenthes7 05/03 07:22我現在都叫小萁

sp036378 05/03 07:41雜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