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立職法有可能全部違憲嗎?
目前DPP喊的理由是釋字499。不過釋字499講的背景是國民大會修憲議事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國大自肥)。
國民大會在某些角度可能不太算是立法機關。
如果是以這次探討立院議事程序有沒有違憲?我覺得也要參考釋字342號的解釋。釋字342號的背景我覺得比較符合這次事情的背景。
釋字第342號也寫得很清楚:立法程序如有明顯重大瑕疵,即違憲。但問題是如何定義「明顯重大瑕疵」?釋憲機關也很難對這個進行調查,應該還是要立法院自己先處理。
不過342號是30年前的解釋令,跟現在的時代背景也已經不一樣,還是是看現在的大法官有什麼見解
解釋字號:釋字第342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83年04月08日
解釋爭點
立法院就國安會議等三法之審議程序得為釋憲機關審查?
解釋文:1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關於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授權設置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組織法律,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移送總統公布施行,其通過各該法律之議事錄,雖未經確定,但尚不涉及憲法關於法律成立之基本規定。除此之外,其曾否經議決通過,因尚有爭議,非經調查,無從確認。依前開意旨,仍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並於相當期間內議決補救之。若議決之結果與已公布之法律有異時,仍應更依憲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移送總統公布施行。
※ 引述《fdtu0928 (黑米)》之銘言:
: 吳宗憲說,釋憲結果有三種可能:全合憲,部份違憲,全違憲。
: 現在大多數人都認為會部份違憲,全合憲有誰敢喊呀?
: 那我們來思考一個可能性:
: 立職法修正案有可能全部違憲嗎?
: 這種可能性,應該僅存在於立法程序出現明顯而重大瑕疵(釋字499)。而民進黨立法院黨
: 團的確也在他們的聲請書裡有一項是往這方面寫的。
: 昨天總統府洪律師提到一個重點:這次法案有太多“未議而決”的瑕疵。
: 這個“未議而決”瑕疵,是個新爭點,但的確是與憲法63條裡立法院職權裡“議決”二
字
: 直接衝突的。而這個瑕疵,會導致立法粗糙,品質低落的。
: 我們看看過去一個月的討論,無論藍白說了多少次有討論了,是民進黨不願意討論。。。
: 但從所有議事錄與ivod看來,就是沒有充份審議,太多條文未議而決呀!許多法界專家也
: 表達了這個看法。
: 然後小草就只好說:那民進黨過去八年不是也這樣嗎?
: 這就對啦!若這個立法程序成立,那未來藍白聯手,或任意一個多數黨,就可以無限用表
: 決通過任何法案,那釋憲案或街頭運動就會無限發生,大法官不會覺得累嗎?
: 所以,大法官會不會乾脆這次就用太多“未議而決”瑕疵為理由,一次宣告立職法全部
違
: 憲,讓未來這種強行表決的立法形態消失呢?
: 其實這樣還不錯耶!管你哪黨未來國會過半,只要你敢強行表決,法案就有違憲危機。: 我如果是大法官,我就會利用這次機會解決掉這個問題。
: 當然啦,我不是大法官,大家覺得呢?
--
負責修憲的國大不算立法機關?
342不好打,499也有問題。直接打牴觸憲6
3啦!我來找找有沒有論文。
幹幹,原來行政院就是打憲63 分進合擊呀
綠粉真的很噁心
就不同職權,用不同的角度去解釋吧
就是群群只會跟黨同步的人
雖然路上沒有跟黨走的標語
但是這句話明顯就存在綠粉心中
爆
Re: [爆卦] 釋字53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更新 找到的一些補充 手機排版見諒,轉載自法律人版 法師大胃的文章 沒有法律背景知識單從條文自以爲是說文解字可能有所疏漏 還是看看專業人士怎麼說吧!30
[討論] 到底立法院可不可以作行政罰鍰處分?因為討論白藍聯手強行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 支持方多截取釋字585號解釋來護航國會對人民罰鍰的合法性 特別去找了慕尼黑法學博士李惠宗教授的說法 來佐證不才本人雲慕尼黑鍵盤法學大師的看法 由於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真調會條例)是一項政治爭鬥痕跡頗深的法律14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4
Re: [新聞] 陳昭姿坦承誤沾印泥被認定廢票! 「清我其實建議在問之前可以先google 一下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機關之一,其內部的程序,就是按照國會自律原則。 釋字342說的很清楚。 釋字342:「依民主憲政國家之通例,國家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行使立法權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依權力分立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學理上稱之為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又各國國會之議事規範,除成文規則外,尚包括各種不成文例規,於適用之際,且得依其決議予以變通,而由作此主張之議員或其所屬政黨自行負擔政治上之責任。故國會議事規範之適用,與一般機關應依法規嚴格執行,並受監督及審查之情形,有所不同。」 並且僅有在毫無爭議的瑕疵,法院才會介入4
[課業] 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如題 高普考 法學知識第9條 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d 選項4
Re: [轉錄] 范耕維FB:陳玉珍說我們法學素養不夠原文恕刪 推文有人在扯防疫 我們來看看 釋字690解釋文略以 解釋文:2
Re: [討論] 小測驗:你真的了解國會改革法嗎?因為這條跟其他條文有矛盾啊 50-1的規定 逾越調查範圍,法律明定保障個人隱私 被調查者‘’經主席同意‘’才能拒絕證言3
Re: [黑特] 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 === 釋字342號大法官 楊建華的不同意見書也蠻有意思的,節錄如下: 惟本席研究程序法,基於「程序正義」原則,仍有左列疑慮,未敢遽予同意,茲述明意見如 左: 一、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司法院- 先說,你朋友的法律專業,很不專業 : 他說這個法案本來就該過 純法條論述 : 585釋字本身就有給立委調查權行使的權利 : 本身法案沒什麼問題 : 主要在適合對象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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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黃國昌如果被大法官認證違憲?問題是黃國昌就不覺得有違憲啊 因為大法官釋憲,釋字第585號: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 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 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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