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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台灣法律是不是有問題?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台灣法律是不是有問題?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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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obe (寶嗚)》之銘言:
: 地方法院一直放人
: 高等法院一直發回
: 這樣一直循環根本浪費司法資源
: 高院不能直接裁定收押嗎?
: 這樣一直無限循環根本沒完沒了
: 大家怎麼看?

問題在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除了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在柯文哲等人的案例中必定不適用)之外,要「再抗告」的話,只能針對下列經裁定之抗告執行:

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
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
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
四、對於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抗告者:
五、對於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
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



基於顧及「審級利益」的關係,如果由第二審法院直接裁定,在無法再抗告的情況下,當事被告只會啞口無言、苦不堪言

但因為法律上明文禁止「直接」對第一審法院「指指點點」、胡說八道(或甚至說教),所以必須說清楚本身的心證,並且確保對方能夠遵循

這種問題,雖然表面上是兩三天解決的,但造成的影響卻很深遠

且以受到矚目的程度來看,就算柯文哲或其他被告想逃亡,理論上一定會被逮個正著,根本插翅難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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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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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wei1986 01/02 00:03就擺明要你死

plus203ft 01/02 00:08那串證怎麼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