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接受政府或民間業者委託完成的研究成果
經濟部智慧財產權的說明很清楚
著作權法:
第 二 節 著作人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第 13 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第 14 條
(刪除)
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601-a735e-1.html
11. 接受政府或民間業者委託完成的研究成果,能不能再使用於其他委託案中?
學校教授可能會接受政府機關或民間業者委託進行專案研究或產學合作專案,對於這些專案研究的成果,有時具有一定程度的關連性,能不能在承接新的研究案時,將過去的研究成果直接用在新的研究案中,對於這些都是教授自己所撰寫的研究報告,是不是可以任意使用,有沒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呢?
有關於教授與學校及政府或民間業者間,關於專案研究成果的歸屬,因為具有著作權法所稱之「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性質,依據第12條規定:「Ⅰ.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
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Ⅲ.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
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若是教授透過學校的名義與政府機關或民間業者簽署專案委託研究的契約,著作權的歸屬在認定上會比較複雜,一般來說,通常會在專案委託合約中,約定著作人格權歸屬於教授(實際上,因為接受委託的是學校,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的規定,皆不能將著作人格權直接歸屬於委託的政府機關或民間業者),至於在著作財產權方面,則須視政府機關或民間業者與學校間的協商,通常政府機關多會要求著作財產權須轉讓予政府機關,民間業者則較有彈性,視各該專案的性質決定。
教授若是希望以自己在各該專案的研究成果為基礎,繼續在進行後續的研究時,就必須要謹慎處理著作財產權歸屬的問題,因為並不是只要是自己的創作,就是歸屬於自己,而可以在事後以任何方式利用。若是著作財產權已經歸屬於政府機關或民間業者,而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時,即可能會涉及「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若是將著作財產權已經歸屬於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再用於其他研究專案,且再讓與或授權予委託單位,亦將使委託單位亦陷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風險,不可不慎。
舉例來說,某教授接受經濟部工業局委託研究案,從事知識管理平台系統開發,並約定研究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工業局。A廠商知悉某教授有從事知識管理平台系統開發的經驗,亦透過產學合作的專案,委請該教授開發專供該企業使用之知識管理平台。該教授為了減少重新開發系統的時間,將先前接受工業局委託的研究成果作為基礎的核心程式,並依據該企業的需求開發應用模組,並將整套的知識管理平台非專屬授權給該企業使用。
在前述情形下,若是該教授或該企業並未另行取得工業局有關知識管理平台系統重製及改作的授權,即使該平台系統是教授所開發出來的,一樣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至於教授後來所開發出來的應用模組的部分,則未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該企業,仍然可以再利用相同的模組再與其他企業合作。因此,筆者會建議教授在簽署專案委託研究契約前,必須要先考量未來是否會有繼續使用該專案委託成果的需求。一般來說,政府機關可以接受對於受委託單位先前已開發完成的成果,僅須永久非專屬授權予政府機關即可。因此,在前述的案例中,教授可以就未來有需要重覆利用的「核心程式」的部分,自行研發完成後,再透過契約的談判,將該「核心程式」的部分排除在著作財產權讓與的範圍,只要授權給工業局即可。教授也可以在這種情形下,再利用該「核心程式」進行改作或增加新的軟體模組,來進行與其他企業的產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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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堅,報告上有你的署名嗎
小智本來就是硬拗的 誰信他個人有本事弄數據出來
說內容是他的,結果作者沒他 笑爛
好了啦,4%是要翻車翻幾次
林智群律師真的很丟臉
問題是報告就沒有林智堅的名字,可以事後發聲明給
插乾股算林智堅
一份唷!
吱吱:我就不要臉 奈我何
爆
Re: [新聞] 林智堅是研究計畫「共同作者」林錫耀:非除了學術倫理外 中華大學的碩論還可能牽涉到違反採購法的問題 根據新聞來看 民進黨秘書長林錫耀:「各位如果有讀過研究所應該都清楚,接了研究計畫, 其實都會找助理大家一起來參與,這個是常態,林智堅本來就是共同作者啊,60
[轉錄] 王婉瑜Fb (林智堅違反學術論理)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林智堅別再硬拗! 教育部、科技部、中華大學應儘速調查林智堅論文爭議! 針對林智堅市長的論文爭議,昨天竹科管理局的聲明已經說明得很清楚。2007 年中華大 學科技管理系的李友錚博士、王明郎博士以標案形式接受委託時,在契約中就已載明,著55
Re: [新聞] 林智堅遭爆論文抄竹科期末報告書 涉侵害著作權!這單位說就林智堅中華大學碩士論文這部分 要從兩個角度來討論 1.智慧財產權 (主要是著作權) 2.學術倫理道德規範 : 新竹市長林智堅遭國民黨台北市議員王鴻薇爆料,2008年在中華大學發表的17
Re: [新聞] 影/反告林智堅誣告、違反著作權法!王鴻王鴻薇 林智堅 不要廢話!授權證明拿出來!白紙黑字明明白白。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已對外表示: 智慧財產權屬於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13
Re: [新聞] 遭質疑抄襲竹科報告 幕僚:林智堅論文先可是小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不是這樣講耶? 研究生跟著教授完成政府研究案,能不能把研究案的內容當作碩士論文或去投稿? 點閱:30521 推到 : Facebook Twitter plurk6
Re: [新聞] 林智堅遭爆論文抄竹科期末報告書 涉侵害著作權!這單位說如果真的抄, 不是單純撤學位賠錢就可了事的。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5
[問卦] 有沒有影音著作權真正獲益人是誰的八卦?影音之傳輸播送蔚為風潮,唯依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令, 「錄音著作」應向個別唱片公司取得「公開傳輸」授權, 目前管理錄音著作之集管團體,分別有ARCO、RPAT等二家。 但該二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目前僅提供「網路同步播送」 (即利用網路同步播送電視台或電台之節目)錄音著作之授權。3
Re: [轉錄] 王浩宇:時代力量好了啦!扯這個真的讓人笑死啦 本魯隨便拿今年某機關委託計畫的契約條款給你看啦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 (一)乙方因執行本契約而完成之研究報告、軟體程式、文件等,其著作財產權應於完成 同時讓與甲方,並無條件將研究過程所涉及之技術、原理等移轉予甲方。1
[問卦] 查身分會有侵害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否?前陣子有板友公開收到的存證信函 被對方主張著作權受侵害 揚言會再寄另一封存證信函 甚至筆者還在FB社團看過更科科的case 就是有人PO出裝潢報價單 請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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