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覺得中介法妨礙言論自由? 那兒少剝削法?
別誤會
我沒有質疑兒少性剝削條例喔
我都支持中介法了怎麼會質疑這個
我是要問在座的網路自由鬥士
如果你們認為中介法的
「可以由法院限制違法內容」是可疑的
那麼兒少性剝削條例第8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各位網路自由鬥士
你們覺得這是違反言論自由?
還是這是合理的立法呢?
這個是無條件先行移除喔,不經由法院喔
請回答
--
很明顯柯韓昌粉就是雙標
很明顯taku支持無限上綱
自己去看巴哈發言 有說這種明確的當然會處理
一個人的列車 taku沒有蘇
抄論文 如果政府否認 那麼抄襲是假訊息嗎 嘻嘻
18條為例 犯罪與違法明顯是不同概念
如果中介法僅限於刑事犯罪的情形 兩者才是在構成要件上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二條麻煩先看一下勒
才是平等的
就只有4%5毛柯韓粉小粉紅造謠習慣的族群會恐慌而已!
我是建議打擊範圍要明確 我記得英國的草案是針對兒少的
性自主權問題 網路匿名酸民 恐怖主義去限縮
兒少法通過時大家相信法院是獨立公正的,現在質疑聲
浪這麼高是因為大家認為法院被民進黨控制了
就跟中共衝到你家抄家 拿出兒少法說我比照辦理一樣可笑
但顯然台灣的立法是針對所有可能的違法情形去限制
這樣下去法院遲早會成為所有爭議事件的最終裁定機關
我覺得兒少法這ok 但是不代表能拿來護航更模糊的造謠認定
你看你中介法沒讀熟,中介法只讓法院限制違法內容
不是 要拿兒少條例來講之前 兒少條例第2條就己經講了該
條例的適用範圍了 又不是沒寫清楚 拿來跟中介法比很好笑
跟20歲兩情相悅做愛沒事 我跟14歲兩情相悅幹砲卻要
被判刑 是不是很奇怪? 這就是兒少保護的特別權力
跟限制啊
把兒少性剝削跟言論自由相提並論 好猛
其實無限上綱言論自由是很可怕的
跟無限上綱與否無關 大法官在釋字744已經闡明了
言論之事前審查必須符合立即明顯難以回復之損害始能為之
哪種言論有這種能量 這需要大量的案例累積與實證研究
以及第一線執法者的實務經驗來輔助判斷
而草案放任主管機關就任何有可能違法的言論都有聲請
限制令的權限 參考的英國線上安全法草案應該是沒有那麼
這條當初因為姓田就被酸過了 拿來護航超白癡
寬鬆 當然我可能印象有誤 但至少應該限縮違法的範疇
我建議監獄拆掉,畢竟違憲限制人身自由
如果有法條允許未經管收 管束 刑事程序而可直接限制
人身自由 那樣的法條也是違憲的...
說到兒少法案 你怎麼不問問同運團體呢
2022同運主題
隨意曲解法條是不是也違反中介法呢?呵呵
又要硬凹,真的是只看顏色不管對錯的死忠仔
接下來應該會有人拿中介法和丁妻告性騷擾來討論了
拿兒少議題來護航,超難看
中介法就是政府機關自由心證,法官如果因為業務量大而
便宜行事受害的就是人民的言論自由
沒人說不應保護兒童,但政府用保護兒童的名義去剝奪言
論自由....這就叫獨裁
第四章是什麼 貼一下阿
爆
[問卦] 很多人不知道中介法草案內容 就亂講?如題 484很多人不知道中介法草案 內容就在蝦G8的亂講阿? 我就貼個總則大家看看就好,明明就很高大上阿! 那裡有錯了! 第一條 為了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 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規定。26
Re: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這個處分的決定權在主管機關手上 政府不用經過法院就可以做出處分 13-1.2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28
Re: [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原文這篇才是來帶風向的吧 連爭議在哪都不知道就在亂講 : 現在要辦造謠 是用哪個法律 ? :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調查 法院判決 責任在個人 : 中介法呢 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法院判決 不經過警察機關 責任在網路平台 個人並無受罰2
[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法條看看 一堆人沒看過在那扯 XD 現在要辦造謠 是用哪個法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調查 法院判決 責任在個人 中介法呢 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法院判決 不經過警察機關 責任在網路平台 個人並無受罰 其實反而是把責任轉嫁到網路平台17
Re: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推 jokerjuju: 為啥要執著兒少 現在的爭議不就是政府擋網站@@ 03/14 16:15 修正條文 所謂的城牆法 (五) 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1X
Re: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我更新太晚了所所以這邊再來發 我確實搞錯了這次的新條文 這次修法草案是這個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8
Re: [新聞] 政院強推「數位中介服務法」 李貴敏示奇怪欸 總是覺得 這幾年 真的很想控制網路言論蓋長城 【走歪了】防盜版竟修法擴權封IP 工程師抨綠委製造「網路白色恐怖」 使政府得以下令封鎖任何「侵權」的「不適當」網站,迫使網路使用者必須先行自我審查3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有人要討論法條,我們就拿出來仔細討論吧 第十七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 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 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 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 該法條拿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當例子,所以我們來看一下該法條 第 8 條3
Re: [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你怎麼不貼全呢?? 說明更該貼阿 有時候光看法條是很模糊的,所以說明很重要 說明: 二、本條有關行政機關調取資料之規定,係指該行政機關之主管法律有相關業者應提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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