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日向基市府要求給付5千萬敗訴 NET聲明
其實三月財政部有發聲明了
聲明提到「二至四樓為屬附屬事業之增建,非屬促參法所訂「政府現有建設」之增建、改建及修建」
「契約亦明訂另將1樓商場及頂樓廣場委託經營,係為附屬事業」
「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自始為OT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場作為附屬事業,應由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假設財政部說的是對的,這個案子就是OT(包含二至四樓)案。那現在基市府合約期滿要收回有什麼問題嗎?
而且我覺得財政部說法「二至四樓為屬附屬事業之增建」 應該也是跟NET主張「獨立出資興建擁有產權」立場有點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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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澄清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疑義,尊重司法判決結果
https://0rz.tw/dFVbi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3fd7f7149c240fab559a15fdf8f8f57
有關報載質疑財政部包庇基隆市東岸停車場促參OT案一事,鑑於該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中,財政部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倘有促參法規相關疑義將協助提供法規釋疑,尚無包庇情事。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澄清說明如下:
一、OT案與ROT案兩者不同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規定,OT案係「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OT案係「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兩者差異顯而易見。
二、基隆市東岸停車場無OT案轉為ROT案之情形
經檢視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投資契約,明訂該案為OT案,其公共建設為既有停車場委託營運,公共建設類別屬交通建設,契約亦明訂另將1樓商場及頂樓廣場委託經營,係為附屬事業,該案於105年經該市府核定增建2樓至4樓商場,屬附屬事業之增建,非屬促參法所訂「政府現有建設」之增建、改建及修建,爰該案並無促參法所稱ROT案之適用,亦無OT案轉為ROT案之情形。
三、財政部尊重主辦機關權責,無包庇之情形
基隆市政府於105年9月9日函請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就「民間機構得否依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規範於履約期間增加投資」一節釋疑,因依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促參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爰該案既無OT案轉為ROT案適用之虞,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基於尊重主辦機關權責,請該市府依據投資契約約定,本權責核處,並無疑義,無報載所稱「由地方首長依個案判斷」,亦無外界所稱包庇之情事。
四、附屬事業之增建應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自始為OT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場作為附屬事業,應由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 引述《astrayzip ()》之銘言:
: 所以為什麼不要當初好好談ROT就好?
: 台灣各縣市只要是這種規模的案子
: 都是簽ROT
: 為的就是保障雙方
: 為啥當初要簽什麼有ROT精神的OT約
: 而不是正常法治國家其他廠商愛做的ROT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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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T的原本就要收回
前市長能把T字尾搞到有爭議真的很屌
問題這搶民間機構蓋的沒不當得利?
至少興建費用須歸還 不然簽約時程根本沒到
簽約時程就到了啊 只是沒續約而已
然後什麼不當得利 你要不要看你在共三小 土地還有
主建物是政府的欸
笑死,自己蠢到幫別人裝修房子,然後強迫屋主要買單付
錢?
房客自己蠢到幫屋主裝修房子
租房子來加蓋,就可以變成租客的房子,這樣誰敢出租?
請問某人是法律還是合約專家嗎?不要一直用這種看似自
問自答的方式硬創作問題
別這樣 無腦的小動物特別會找碴 尤其又是自戴濾色瞳
孔的情況下 黨意優先於法律哦
送別人禮物,卻叫他付禮物錢,不付就把禮物收走,有誰
求你送嗎?
先說我其實很喜歡net他們的公益形象,但講實在話這個c
ase,Net真的是站不住腳就是,也期待後面Net 告市府的
判決,企業要經營,條約還是法條法律上自己還是要看清
楚,做這種蠢事當企業決策者有很大問題
沒有 是NET已經租霸成性 以為基隆市府跟以前西門町
一樣可以放任他們白租5年才強制執行 直接攆走了
去罵私人公司就中了林右昌下懷了,明明問題是他不知道講了
什麼讓net把錢拿出來
這個案子很明顯就是林右昌的幕僚不知道哪個聰明人找到漏洞
表了私人公司一輪卻覺得基隆人都是白癡沒有人覺得這樣不合
理
看net要不要轉污點證人告發林右昌,但是他們利益勾結
至此,已經是不可能的事了
真的讓人不寒而慄,林右昌這個人還有什麼誠信可言,搞一個
大公司輕鬆寫意
本來對NET有好感的 現在完全不想買
誰蓋的
大日還在上訴
問你啊 誰蓋的
好好笑,誰蓋的,法官都說得很清楚,按照促參所有權就
是基隆市政府的,沒想到有人支持放棄國家所有物
外縣市民眾為了挺罷樑,竟然白癡到贊成企業可以合理侵
占市民財產?這除了腦袋有病,還豬狗不如
你還在問問題喔,不懂就去學,社會不需要隨意添亂的
本來是支持net,但看到這租霸就不支持了
正常應該是2房東跟1房東訴訟,真的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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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NET爭議其實是好幾個問題NET問題吵得沸沸揚揚 其實很多問題都被混在一起講,這幾天看了新聞大致整理幾條線 我不是承辦律師,相關事實都是看新聞,如果講錯了請不吝指教更正 一、建物產權糾紛(法律問題) 據新聞報導,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依促參法簽OT(類似委託經營契約)40
Re: [新聞] 不滿標案給微風!NET登報嗆基市府違法想不到這件事竟然可以回溯那麼久 還扯上2018市長選舉 2015年12月 大日開發取得 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OT)18
[轉錄] 葉慶元FB:ROT跟OT不能混合使用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FB 3.轉錄內容︰8
Re: [新聞] 東岸廣場產權糾紛!NET貼警語「別碰」要帶風向就算了,連張之豪的文都抄錯不知道是怎樣。 張之豪的原文是什麼? 根據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公告的《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ROT案申請須知》 裏的第7頁, 第3章第2條第18款,寫到「為因應契約期間之輿情反映...民間機構應於許可期間內編列新7
Re: [問卦] 基隆NET案,螢真律師也做一集解釋了當初ot改rot案 議會就炒過適法性問題啦 財政部就說沒約定的部分 以投資契約約定 投資契約就說營運期滿4
Re: [新聞] NET商場爭議延燒 基隆人許淑華、高嘉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3條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 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1
Re: [黑特] 微風得標金額…都跟市府底標一樣?我前面回了一篇,原本以為促參法是特別法,採購法為普通法補充其不足 但是被版友指正,採購法是不能補充促參法的, 避免混淆,所以刪掉,重發一篇 原本我認為微風公司所付出的金額,和基隆市政府的底價相同 是因為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