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資方不得無故解僱資遣員工,勞基法規定
資方不得無故解僱資遣員工,保障自己權益,勞動基準法教戰手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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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如何終止是主要勞資爭議來源﹐本文從勞動基準法立法宗旨開始,介紹法律上幾種終止勞動契約的型態,重點在於資方不得無故解僱或資遣勞工。
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權益是爭取來的,每位上班族這麼辛苦工作,但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當分手那一天來臨,我們都應該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和觀念,學武不是想攻擊他人、是為了保護自己,避免老闆成為「恐怖情人」。
首先,憲法是根本大法,開始討論任何法律觀念之前,都應該先回歸憲法。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所以工作權是人民三大基本權利之一,國家和立法者非常重視和保障,人民也要有基本的權益意識,瞭解法律規定如何保障工作權。
民法債編的債之發生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法律是道德底線、也是最後手段,在民主社會私法自治大原則底下,通常開放由人民自己決定即可,除非出問題了,所以民法總則的法律行為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上面這兩條法律規定應用到實際工作場合,就是當公司HR把你叫到小房間,你看平常和藹可親的人資臉色不對,就知道這一天來了。此時在小房間裡面所有的意思表示,無論是明示或是默示,在法律上都是有意義的。所以一定要小心,人資大人一定拿出那一張紙要你簽字,但你要告訴自己,你絶對可以保持沉默,因為所說的一切將成為呈堂證供,更何況在紙質文件上簽字,可以直接搬出一句電影臺詞:「我要回去跟我的律師研究看看。」
那個小房間是人資的主戰場,精心策劃了一切,最終目的是老板指定的員工必須當場紙上簽字走人,那張所謂的離辭承諾書,想必是樣樣為公司著想的定型化契約。員工真的簽了,只剩下前面提到的最後一張保護傘:民法71條違法契約無效。不過正因為私法自治原則,都已經白紙黑字上面留下大名,那是最强烈的意思表示了,這盤棋先輸了一半,因此切記別著急簽字,給自己一點時間和空間。
再怎麼討厭醫院,生病了還是得看醫生;再怎麼討厭念書,遇到了也只能找律師,或者……自己琢磨法條文字。
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暫時略過)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暫時略過)
第十四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暫時略過)
所謂圖表抵千言,法律文字確實是有點生硬,贊贊小屋為Excel專家,特別用Excel畫了一個表格,把法律規定的種種狀況整理成一個圖表,簡略說明如下:
一、合意終止:最完美的分手,雇主勞工都同意,握手言和沒有意見,毋須勞基法介入,這是民法契約中合意終止的法律行為,雙方好聚好散。
二、資遣終止:雇主有種種困難,無奈依照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
三、解僱終止:勞工有種種缺夫,雇主單方面依照勞基法第12條解僱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四、預告終止:通常是勞工找到跳槽機會,主動依照勞基法第15條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五、不預告終止:雇主有種種缺失,勞工單方面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開除老闆,終止勞動契約。
六、分不了手:輕則勞資爭議,重則法律訴訟。
第六種是本篇文章主要敘述的狀況,雇主單方面想終止勞動契約,勞工不同意。從上述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而言,如同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工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是雇主如果沒有法律明定充足的理由,其實是不能解僱員工的,員工必須自保,向勞動局提出勞動爭議,如果調解不成,對簿公堂,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建議要連帶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
到了這一步,真的只能找律師了,能力夠其實也可以自己來。要做的事情很多,盤點手上有多少籌碼證據、研擬訴訟策略,在臺灣還要特別衡量裁判費會有多少。關於這些法律概念和實務案例,預計之後還有一系列文章分享。
延伸閱讀: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上):訂立勞動合同
https://www.b88104069.com/archives/3649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下):解除勞動合同
https://www.b88104069.com/archives/3693
我所看到的大陸蘇州醫保(上)
https://www.b88104069.com/archives/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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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無故,那弄到有故不就好了,資方生出理由太容易了
法條規定也太抽象,分明就是又留給勞資自行解決。
判例啊
勞方都叫你自願離職
資方隨便都有理由 表現不好 不夠積極 無法融入團體
老闆要搞到你自己離職我相信不難!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點不就幫資方開了方便之門嗎?
老闆肯乖乖給資遣費就偷笑了
所以本文重點是?
想用那條,資方要舉證勞工無法勝任才行
講重點就好了阿,大部分最後還不是花錢解決
勞動事件處理法已上路,不一定對資方有利
勞工局的勞資調解,大部分會失敗而轉向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現在因勞動事件處理法關係,已大幅降低勞方訴訟
的負擔,也縮短訴訟時程
老闆只要說你無法勝任…你在笨幾點的?
那勞工局是要幹嘛用的?
不論你什麼工作職務,只要訂下,一個月一兆美金收入
最好你能勝任?
真正能解決勞資問題的HR才不會跟你說,就是組工會
去告不得無故解雇 留下來繼續虐待你
勞動事件法上buff
kevinmeng2真搞笑所以其他的員工都要有同樣的績效啊
如果這麼簡單也不會一堆人資遣不掉員工了 除了員工不告外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看來有沒工作過的破殼小雞…真單純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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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違法資遣自救SOP前言 此為個人經驗分享 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 鄉民們請斟酌使用 如果有說錯的地方也請指摘 以下正文開始 一、我被公司資遣了怎麼辦?11
Re: [討論] 請假屬於權益還是請求?噓 DrTech : 錯了吧。特休要公司同意才能修,不能單方面請了直接 12/24 00:09 → DrTech : 不上班。公司不同意你修換成錢給你沒違法。 12/24 00:09 → DrTech : 你要是請特休公司沒簽核同意,你不去上班,是曠職。 12/24 00:10 先貼一下臺灣勞基法相關說明: 來源:9
Re: [討論] 發現主管外遇大家會怎麼做?如果要認真說的話, 是他們有問題沒錯 這個問題或許也算普遍, 就和許多無良資方一樣, 沒有把勞基法放在眼裡而已 法條如下擺在那裡: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6
Re: [問卦] 離職預告期零天 就直接說聲然後閃人對吧?別聽網路上亂講, 天條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6
[問題] 勞動契約中約定煽動罷工即解僱有無違法請問一下,雇主在定型化勞動契約中載明約定: 「勞工於服務期間煽動怠工、罷工,致影響雇主營運,雇主得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這樣的約定,是否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雇主不得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 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的規定。 又,若雇主真的因為勞工鼓動其他勞工罷工而以此解僱,則此時依同條第2項「雇主或代4
[心得] 解僱實務,如何保障勞資雙方最大權益?雖然不願意,但我們還是經常看到,老闆看某個員工不順眼,員工也對老闆不滿, 甚至撕破臉,到最後不得不分手。 但是,該怎麼分手,是一門很大的學問,人資是否專業,更是重要。如何在守法的 前提下,提醒雇主應該要注意的,同時,確保勞工可以獲得最好的保障。 人資常碰到的,是老闆或部門主管的一句話:「那個誰誰誰,立刻讓他走!」2
[問題] 詢問勞基法14-1-6的問題第14條之1之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如果向公司提出勞動契約終止 依法可以拿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 那到預告的離職日的這段時間內 可以像勞基法16-2一樣,請謀工假嗎?- : : 如題 : 小弟這份工作很確定自己不喜歡 : 而勞基法三個月內想走就可以走 :
- 法律部分錯得離譜!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勞基法第11、12條事由,否則違法無效,勞雇關係仍然存續,不 是說解僱就能解僱的。 實務上多的是勞工告雇主,最後法院認定解僱無效,訴訟期間好幾年沒上一天班,薪資還 是要全額支付,而且雇主必須讓勞工回去上班(不讓回去也沒關係,反正薪水還是得繼續
- 先來轉下勞基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